房地产中介的服务规范及服务机构的设立条件有哪些

2020年07月17日11:10:48

律师回答

一、房地产中介的服务规范:

(一)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时应当书面说明:

机构的备案、年审情况;

房屋的权属、面积、使用年限、用途、抵押、租赁、使用限制等基本情况。

(二)房地产中介业务,由所在机构统一接受委托,并与委托人签定书面合同。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一般包括: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住所;

项目名称、内容及要求;

合同履行方式、期限;

中介服务费数额和支付方式、时间;

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四)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将受委托业务转拖给其他中介机构。

(五)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应明码标价,应在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等事项。收费应开具发票,依法纳税。

(六)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只能在一个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中执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聘用无资质、资质未经注册或未经变更注册的人员从事中介服务活动。

(七)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索取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

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真实情况;

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

以诋毁其他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机构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为禁止转让、抵押的房地产提供转让、抵押中介服务(如房屋无房地产证、有抵押、产权不清等);

法律、法规禁止的的其他行为。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四)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