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具有约束力的。此处需要考虑的法律内容涉及附条件生效的合同,所谓附条件生效的合同就是在合同中确定合同生效的一定条件,当条件生效的时候,合同成立,否则合同不成立。附条件的合同是以合同中有所附条件为依据的,本案中欠条中并未附有条件,因此,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关系,应当自合同即欠条成立时生效。其次,对于“被上诉人能否就此要求上诉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判定,此处主要涉及连带清偿责任方面的内容。所谓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当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相互间有连带关系。关于附条件的合同,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如果依据当时的条件不能确定合同生效的条件,但是又想要在条件发生之前签订合同的话,就可签订附条件的合同,但是所附的条件需要双方当事人都书面同意,并且条件具体、现实,具有可能性。在条件成立的时候合同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4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8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