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与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办理公证、认证的手续是不同的。具体阐述如下:
(一)中国内地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间往来的文书应办理哪些手续
1、中国内地出具的公证文书发往中国香港特区使用前,应由中国外交部领事司办理“确认”手续。
2、中国香港特区发往中国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由中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出具,并由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进行确认、传递。
3、外国驻华使馆、驻中国内地领馆或外国驻港领事机构为其本国公民出具的公证文书,可在中国香港特区与内地直接使用,无须办理领事认证。
(二)中国内地与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间来往的文书应办理哪些确认手续
1、中国内地与中国澳门特区间的民事和商业文书,可径在两地使用,无需办理确认手续。
2、外国驻华使馆或驻中国内地和驻港澳领馆为其本国公民出具的涉澳门公证文书,可径在中国内地和中国澳门特区使用,无须办理中方领事认证。
(三)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如何申办在国外使用的公证书
公证的事实发生在中国国内的,原则上应向中国涉外公证处申办公证。当事人可委托亲友在国内办理公证和外交部领事司或其授权单位认证及证书使用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四)外国公民(包括外籍华人)可否向中国使领馆申办公证
中国驻外使领馆原则上只受理中国公民的公证申请。外国公民(包括外籍华人)如需办理证明文件在中国使用,应先在居住国当地办妥公证,并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关认证后,再办理我使领馆认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三条、第五百二十四条、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