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和我市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具体情况,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审理一审民事案件,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1)当事人对纠纷事实争议较大、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2)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3)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提起诉讼的案件;(4)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提起的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案件;(5)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在中国境内、争议较大的案件;(6)涉外、涉港澳、涉台的民事案件;(7)侵害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著作权案件;(8)房地产开发、经营(包括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建设、合作建房、商品房买卖等)的案件;(9)发回重审或者提起再审的案件;(10)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影响较大的案件;(11)新类型案件;(12)其他复杂、疑难的案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