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2020年07月29日04:15:11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厦府办[2007]264号

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厦门市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厦门市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大对企业上市工作中具体问题的协调解决力度,支持上市公司提高质量,建立厦门市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的组成
市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市发展改革委作为召集单位,市金融办、厦门证监局、国资委、财政局、经发局、贸发局、外资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科技局、环保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厦门海关、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厦门银监局、厦门保监局、总商会等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市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上市办”)承担。
二、联席会议工作职责
联席会议在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协调解决我市企业改制上市和上市公司发展中遇到的须由政府帮助解决的问题,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一)企业在改制上市或上市公司发展中遇到需要由多个政府职能部门共同帮助解决的问题,可提交给联席会议研究;
(二)相关职能部门对拟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提出的有关政策执行、行政许可申请,认为存在障碍,需有关职能部门共同研究的;
(三)拟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提出企业改制上市或发展中遇到的问题需提交联席会议协调解决的;
(四)承担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需协商、协调解决的事宜。
三、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由市上市办主任主持;
(二)根据联席会议协调的事项,可以请全体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也可以请部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出席会议,确有需要时,还可邀请非成员单位、各区政府和管委会的有关领导出席会议;
(三)联席会议协调或审议的事项,一般由出席会议的有关成员单位协商一致形成解决方案,对部分确实无法协商一致的事项,提交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四)联席会议协商一致的事项,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按各自职能尽快组织落实,对部分虽然在联席会议上未达成一致,但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已作决定的事项,相关职能部门应按领导小组的决定尽快做好落实工作;
(五)市上市办负责跟踪、督促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和市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的落实,并把落实情况向市政府领导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