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赣国资考核字[2006]304号
各出资监管单位:
为了指导和规范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现将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05)135号)转发给你们,请在开展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工作中参照贯彻执行。同时,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贯彻<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实施意见、<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6]28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就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是一项关系到企业长远发展和职工切身利益的制度建设,政策性很强。各企业要充分认识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重要意义,规范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和年金基金的管理运行。
二、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必须符合相应的条件,充分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量力而行。
三、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以下审核程序:省国资委出资监管的企业(公司)的年金方案报省国资委审核批准,其中非国有独资的企业(公司)的年金方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报省国资委审核;省国资委出资监管的企业(公司)的下属企业的年金方案,其国有控股股东应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单位审核批准,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四、企业年金方案经企业与职工民主协商后,在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前,应送省国资委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单位审核。企业年金方案经审核批准后,应按《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劳社养[2005)17号)的有关规定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企业年金方案经集体协商后作出调整的,在重新履行备案程序前,也应同样报送省国资委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单位审核。
五、企业年金方案审核的材料包括:
1.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情况报告,主要说明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经济条件、筹建及集体协商情况,以及企业年金方案重要条款的说明,并附相关材料。
2.企业年金方案的文本格式参见《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劳社养[2005)17号)附件2《企业年金方案指引》,其中对凡应报备案的条款,应增加经省国资委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单位审核的内容。
3.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年金方案决议或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集体协商书面意见。
六、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应根据企业发展阶段与经济效益状况,合理确定企业年金缴费水平。企业缴费部分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
企业盈利并完成省国资委下达的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人工成本指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以及人工成本指标控制达到省国资委相关要求的,可按企业年金计划规定缴费;盈利指标未能达到省国资委核定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人工成本指标偏高时,应动态调整企业缴费水平;企业出现亏损的,应暂停缴费。
七、此前已经试行企业年金(或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企业,对已有企业年金(或补充养老保险)及以企业年金(或补充养老保险)名义购买的商业保险产品,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认真清理,规范完善企业年金方案,并将修订和规范后的企业年金方案按相关规定履行审核程序,补办备案手续。没能通过相关审核程序备案的,应停止执行,并在报经省国资委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单位审核后作出妥善处理。
各企业在建立和实施企业年金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
附件:《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05]135号)(略)
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六年十月二十日
发布文号: 赣国资考核字[2006]304号
各出资监管单位:
为了指导和规范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现将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05)135号)转发给你们,请在开展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工作中参照贯彻执行。同时,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贯彻<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实施意见、<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6]28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就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是一项关系到企业长远发展和职工切身利益的制度建设,政策性很强。各企业要充分认识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重要意义,规范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和年金基金的管理运行。
二、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必须符合相应的条件,充分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量力而行。
三、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以下审核程序:省国资委出资监管的企业(公司)的年金方案报省国资委审核批准,其中非国有独资的企业(公司)的年金方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报省国资委审核;省国资委出资监管的企业(公司)的下属企业的年金方案,其国有控股股东应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单位审核批准,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四、企业年金方案经企业与职工民主协商后,在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前,应送省国资委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单位审核。企业年金方案经审核批准后,应按《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劳社养[2005)17号)的有关规定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企业年金方案经集体协商后作出调整的,在重新履行备案程序前,也应同样报送省国资委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单位审核。
五、企业年金方案审核的材料包括:
1.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情况报告,主要说明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经济条件、筹建及集体协商情况,以及企业年金方案重要条款的说明,并附相关材料。
2.企业年金方案的文本格式参见《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劳社养[2005)17号)附件2《企业年金方案指引》,其中对凡应报备案的条款,应增加经省国资委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单位审核的内容。
3.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年金方案决议或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集体协商书面意见。
六、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应根据企业发展阶段与经济效益状况,合理确定企业年金缴费水平。企业缴费部分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
企业盈利并完成省国资委下达的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人工成本指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以及人工成本指标控制达到省国资委相关要求的,可按企业年金计划规定缴费;盈利指标未能达到省国资委核定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人工成本指标偏高时,应动态调整企业缴费水平;企业出现亏损的,应暂停缴费。
七、此前已经试行企业年金(或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企业,对已有企业年金(或补充养老保险)及以企业年金(或补充养老保险)名义购买的商业保险产品,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认真清理,规范完善企业年金方案,并将修订和规范后的企业年金方案按相关规定履行审核程序,补办备案手续。没能通过相关审核程序备案的,应停止执行,并在报经省国资委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单位审核后作出妥善处理。
各企业在建立和实施企业年金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
附件:《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05]135号)(略)
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六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