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厦门市政府
发布文号: 厦府[2011]11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厦门市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国土资函〔2004〕63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思明区黄厝村三产用地的批复》(厦府〔2011〕地72号),决定征收黄厝村委会土地32708.557平方米,作为城市建设开发用地。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厦府地〔2011〕72号文的用地红线图为准。
三、征收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6号、厦府〔2005〕179号、厦府办〔2005〕213号和厦府〔2011〕41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的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不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相应权益。
五、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征收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抢养养殖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六、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
特此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发布文号: 厦府[2011]11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厦门市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国土资函〔2004〕63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思明区黄厝村三产用地的批复》(厦府〔2011〕地72号),决定征收黄厝村委会土地32708.557平方米,作为城市建设开发用地。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征收单位 | 项目名称 | 用途 | 征收面积(平方米) | 被征收单位 | 征地实施单位 |
思明区黄厝社区居委会 | 思明区黄厝村三产用地 | 住宿餐饮用地 | 32708.557 | 黄厝社区居委会 | 滨海街道办事处 |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厦府地〔2011〕72号文的用地红线图为准。
三、征收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6号、厦府〔2005〕179号、厦府办〔2005〕213号和厦府〔2011〕41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的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不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相应权益。
五、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征收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抢养养殖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六、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
特此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