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2020年07月12日12:23:23
发布部门: 厦门市政府
发布文号: 厦府[2011]4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维护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耕地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闽政〔2011〕5号)精神,结合我市情况,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就调整我市征地补偿标准通知如下:

一、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如下表:

类区
行政区
调整后征地补偿标准(万元/亩)
区片综合地价
青苗、地上附着物及水利设施摊销费
按时交地奖励金
总包干补偿价
1
思明区
7.7
5
1
13.7
湖里区
7.7
5
1
13.7
2
集美区
6.0
3
0.8
9.8
海沧区
6.0
3
0.8
9.8
3
同安区
最高
6.0
1.9(含调剂费)
0.6
8.5
最低
5.1
1.9(含调剂费)
0.6
7.6
4
翔安区
最高
5.3
1.9(含调剂费)
0.5
7.7
最低
5.1
1.9(含调剂费)
0.5
7.5


二、各区可根据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因素,划分区片,在最低标准和最高标准之间制定具体区片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三、《厦门市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我市征地拆迁有关政策的通知》(厦府〔2010〕57号)关于同安区、翔安区征收农用地每亩增加补偿1万元用于引导农民办理社保的规定,调整为用于征地补偿费用,具体由同安区政府、翔安区政府根据区域情况自行调剂支配。

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施行前,已发布征地通告(含预告)的项目,仍按市政府原有规定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