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厦门市政府
发布文号: 厦府[2011]4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维护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耕地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闽政〔2011〕5号)精神,结合我市情况,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就调整我市征地补偿标准通知如下:
一、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如下表:
二、各区可根据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因素,划分区片,在最低标准和最高标准之间制定具体区片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三、《厦门市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我市征地拆迁有关政策的通知》(厦府〔2010〕57号)关于同安区、翔安区征收农用地每亩增加补偿1万元用于引导农民办理社保的规定,调整为用于征地补偿费用,具体由同安区政府、翔安区政府根据区域情况自行调剂支配。
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施行前,已发布征地通告(含预告)的项目,仍按市政府原有规定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发布文号: 厦府[2011]4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维护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耕地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闽政〔2011〕5号)精神,结合我市情况,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就调整我市征地补偿标准通知如下:
一、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如下表:
类区 | 行政区 | 调整后征地补偿标准(万元/亩) | ||||
区片综合地价 | 青苗、地上附着物及水利设施摊销费 | 按时交地奖励金 | 总包干补偿价 | |||
1 | 思明区 | 7.7 | 5 | 1 | 13.7 | |
湖里区 | 7.7 | 5 | 1 | 13.7 | ||
2 | 集美区 | 6.0 | 3 | 0.8 | 9.8 | |
海沧区 | 6.0 | 3 | 0.8 | 9.8 | ||
3 | 同安区 | 最高 | 6.0 | 1.9(含调剂费) | 0.6 | 8.5 |
最低 | 5.1 | 1.9(含调剂费) | 0.6 | 7.6 | ||
4 | 翔安区 | 最高 | 5.3 | 1.9(含调剂费) | 0.5 | 7.7 |
最低 | 5.1 | 1.9(含调剂费) | 0.5 | 7.5 |
二、各区可根据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因素,划分区片,在最低标准和最高标准之间制定具体区片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三、《厦门市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我市征地拆迁有关政策的通知》(厦府〔2010〕57号)关于同安区、翔安区征收农用地每亩增加补偿1万元用于引导农民办理社保的规定,调整为用于征地补偿费用,具体由同安区政府、翔安区政府根据区域情况自行调剂支配。
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施行前,已发布征地通告(含预告)的项目,仍按市政府原有规定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