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就是否应当返还该保证金,产生了如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被告不用返还该笔钱。因为这笔钱应当认定为彩礼,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解释,女方已经与男方结婚且共同生活过,因此不用返还。
第二种意见:该笔钱应当返还给原告。因为女方以结婚为目的而取得男方5万元保证金的约定与婚姻法上不准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相违背,应认定为无效,所以被告应当返还这笔钱。
【评析】
首先,该笔钱不应认定为彩礼。所谓的彩礼仅限于男方按照当地风俗习惯在结婚前支付给女方的金钱或财物,而本案中,女方是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取得的金钱,因此不能认定为彩礼,也就不能适用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关于彩礼的规定。
其次,该协议是否有效?我国法律的规定,保证金作为经济合同担保的一种方式不能适用于婚姻家庭关系中,且该协议违反了《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的“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因此,该协议应当认定为无效。女方应当返还。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