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溺水身亡丈夫未施救构成故意杀人罪吗

2020年07月12日05:51:05

律师回答

故意杀人罪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以作为形式出现的,但生活中以不作为方式构成的故意杀人罪也不鲜见。所谓作为,是指积极地实施某种动作而危害社会的行为;不作为是指消极地不履行某种义务所要求的动作而危害社会的行为。
不作为故意杀人罪是指负有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该义务而不履行,因而侵害他人生命权利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其成立条件除了应当具备一般犯罪构成的要件外,还须具备以下特殊条件:1、行为人负有阻止他人死亡的作为义务。即该种义务并不限于刑法明文规定的义务,还包括经由刑法认可的民法、合同法、婚姻法、诉讼法、行政法规等法律所明文规定的义务。2、行为人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即行为人有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能力。3、不作为行为与他人死亡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即如果行为人履行其作为义务,他人死亡的结果就可避免。
我国婚姻法第20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和第21条“父母子女间有相互抚养、赡养的义务”的规定,因为“扶养”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就是“养活”,也就是说,“扶养”要以被扶养者生命存在为前提,如果连被扶养者的生命都不保护,就根本谈不上扶养义务。这一点,从我国刑法规定的遗弃罪中可以得到印证,我国刑法第261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刑法对拒绝尽扶养义务就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处罚是有明文确规定的,也即,我国刑法对婚姻法第20条、第21条确定的“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是予以认可的。所以,“扶养”的法律含义不仅仅只限于物质上的共享和精神上的抚慰,还应包括对被扶养者的生命救助和保护。在妻子不慎跌落运河水中后,负有救助妻子生命的作为义务,有能力实施救助行为,但却不履行救助义务,与妻子的死亡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行为完全符合不作为故意杀人罪成立的特殊条件,构成该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