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子女的民族成分如何确定

2020年07月24日22:24:52

律师回答

不同民族的当事人之间建立收养关系后,如何确定养子女的民族成分:养子女民族成分的确定,可分两种情况。其一,收养关系成立时,被收养人不满18周岁的,其民族成分由养父母确定。当养子女年满18周岁以后,本人可以在养父、养母的民族成分和自己被收养前的民族成分门重新选择。其二,收养关系成立时,被收养人已满18周岁的,不改变其原来的民族成分。

法律依据

《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规定》对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问题作了如下规定: (1)确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必须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为准,不得以国家未确认的族称为自己的民族成份。(2)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 (3)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不满十八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十八周岁者可由本人决定,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4)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份在十八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十八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5)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收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6)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