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衢政发[2008]38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8〕3号)精神,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就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总体要求。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实施创业创新、富民强市的总战略,牢固树立保护保障、节约集约、维权维稳、依法依规的理念,以坚守耕地红线、保障发展为主线,以强化节约集约用地为抓手,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坚持开源与节流并举,着力形成规划引导机制、市场调节机制和依法监管机制,努力走出一条符合衢州实际、科学高效的土地利用新路子。
(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主要目标。争取通过五年努力,推进我市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工作迈上新台阶,土地利用效率和综合利用水平居全省中等水平。
1.确保省下达我市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以及标准农田面积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不下降;
2.积极争取增量建设用地,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有效保障发展所需的合理用地需求,五年内盘活存量建设用地3万亩,前三年度已批准农转用土地供地率分别不低于90%、80%、50%;
3.到2012年,单位GDP、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量分别比2007年末减少20%、15%,土地利用强度提高15%。
4.到2012年,开发区(园区)规模以上企业单位平均土地面积实现产值和税收比2007年提高1倍。
5.建立健全土地管理综合防控监管体系,形成保护耕地、保障发展、依法依规管理土地的新机制。
二、加强规划引导和计划管理,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
(一)强化规划引导和协调。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引导、统筹和控制作用,城市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互衔接。科学编制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化土地利用空间和布局结构,引导工业向开发区(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和中心村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发挥土地利用的集聚效应。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确保土地用途管制到位,确保空间管制到位。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科学编制农村集镇、村庄规划,合理确定集镇、村庄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加快中心镇、中心村建设,并结合下山脱贫、地质灾害搬迁避险安置,逐步撤并零散自然村。集镇、村庄建设要充分利用村内原有宅基地、空闲地以及低丘缓坡中的非耕地。逐步建立适应农业产业发展的农业生产设施用地管理机制。
(二)完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根据上级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和上一年度土地利用实际情况及本年度需求情况,科学制订并认真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安排用于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和下山脱贫等民生用地。不断完善房地产用地、工业用地出让计划管理办法,未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用地。
三、加强政策引导,着力提升工业用地投入产出水平
(一)逐步提高工业用地供地标准。在严格执行《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修订)》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到2012年,实现开发区(园区)工业用地投资强度翻一番,容积率达到省“‘365’节约集约用地实施方案”的要求,绿地率控制在18%以内。开发区(园区)内的工业企业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等配套用地从严控制,职工宿舍及其他生活服务设施原则上由开发区(园区)集中安排。无特殊要求的新建工业项目,一般应建造3层以上多层厂房,原则上不得建造单层厂房。各开发区(园区)、工业功能区内要合理编制标准厂房建设规划,吸引和鼓励有实力的经济主体建设标准厂房,为中小企业和初创型企业提供发展空间。
(二)建立以土地贡献率为主导的工业用地评价机制。完善工业项目决策咨询与用地预审相结合制度,将工业项目的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投入产出、科技含量、投资强度、节能减排、财政贡献和社会贡献等要求纳入决策咨询内容,作为工业项目出让和批后监管、复核验收的依据。逐步推行工业用地“亩产效益”评价体系,实行工业企业土地利用效率与财政、税收政策相挂钩的综合激励措施。
(三)着力提高工业用地效率。加大对闲置土地、转而未供土地的清理处置力度,努力提高供地率。加强建设项目批后监管,建立建设项目挂牌施工、批后巡查和竣工复核验收制度。工业项目的用地复核验收纳入工业项目集中验收内容。积极鼓励开发区(园区)依法盘活闲置土地,积极鼓励工业企业“零增地”技改。实施“腾笼换鸟”工程,引导企业通过嫁接、合作、调剂、转让、退出、租赁等形式,促进低效利用土地向优质项目转移配置。对工业企业利用空余土地和闲置厂房合作新建项目,通过工业项目决策咨询的,可按规定办理土地分割转让手续,进行土地、房产分割登记;鼓励企业压缩绿化面积和辅助设施用地,扩大生产性用房;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工业用地用途,在原有建设用地上加层改造、提高容积率、增加投资强度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并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加大土地闲置费的收缴力度,依法收回闲置土地,形成企业充分利用闲置土地的倒逼机制。
四、完善市场配置,提高经营性用地和基础设施用地利用效率
(一)加强经营性用地、工业用地的市场调控。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实行经营性用地、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制度。严格土地出让金征缴,土地出让金未缴清的,不得交付土地,不得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预售,也不得按土地出让金缴纳比例分割办理土地使用证。实行建设用地“净地”出让,合理确定出让土地的宗地规模,缩短开发周期,形成有效供给。严格按照公开出让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进行房地产开发,超容积率的,严格按规定处理。
(二)推行基础设施用地有偿使用。按照国家和省政府要求,从2008年7月1日开始,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实行有偿使用。
(三)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规划部门要会同人防等部门制定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在符合规划、人防、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地下空间用途和面积等指标明确的经营性用地,要与地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纳入公开出让范围。按市场化途径取得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的,可以单独办理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登记。对行政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人防项目和依法“结建”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以及规划设计条件明确可进行地下设施建设的,可以无偿取得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单独办理登记手续,但不得分割转让。鼓励工业企业合理开发利用工业用地的地下空间。
五、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保障可持续发展
(一)合理开发利用低丘缓坡。按照“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建则建、宜居则居”的原则,加快制定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加大资金投入、政策激励和督促检查力度,科学开发和合理利用低丘缓坡,有序拓展土地利用空间。结合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宅基地整理,鼓励开展农居点由平原地区向低丘缓坡迁移的试点。
(二)大力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加大村庄整治扶持力度,鼓励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空闲地和废弃工矿用地复垦整理,不断提高复垦整理的质量。对规划确定需进行村庄撤并的,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提高资金补助标准,逐步形成政府引导、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治、农民接受的宅基地退出机制。
(三)采取综合措施,提高耕地质量。继续开展土地整理、优质园地整治,进一步改善农业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因地制宜开展建设项目耕作层土壤的剥离利用,专项用于新垦造耕地项目、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或劣质土地的土壤改良,提高耕地质量。农业部门要加强耕地质量监测,指导农民采取轮作、土壤培肥等用地与养地相结合的技术措施,不断提高现有基本农田和标准农田的地力水平。对新造耕地、补划的基本农田和标准农田,要严格掌握质量标准,制定地力培育激励政策,确保耕地质量不下降。水利部门要大力开展节地节水的资源节约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努力提高农业用地的效率。
六、构建土地管理综合防控机制,严格土地执法监管
(一)认真落实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严格执行“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的规定,层层落实责任,并建立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年度考核制度。行政区域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的,开发区(园区)内发生违法用地的,实行“一票否决”。
(二)整合力量,着力形成土地执法监管的合力。对未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建设规划许可,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电力部门和市政公用企业不得通电通水通气,国土部门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设立的企业,工商部门不得登记。充分发挥乡镇政府在土地管理方面的作用。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村级土地管理协管员制度,试行农民建房用地、农业生产设施用地、乡镇区域内违法用地委托乡镇政府执法监察的机制。加强农民建房用地管理,严格执行农村一户一宅政策,着力解决历史遗留的一户多宅问题,遏制农村违法建房现象。强化重点区域信访管理制度,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
(十六)建立闲置土地定期清理处置制度。各县(市、区)政府每年要组织开展辖区内闲置土地、转而未供土地的清理处置工作,并将有关情况于次年2月底前书面报告市政府。各地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行政等手段,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通过收取土地闲置费、调整置换、协议收购、依法收回、退地还耕等途径处置和盘活闲置土地,不断提高建设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七、加强组织领导,合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各部门要转变用地观念,把依法用地、节约集约用地贯穿经济社会发展始终,切实加强领导,分解落实责任,完善考核奖惩制度。市政府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园区)节约集约用地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纳入县(市、区)和开发区(园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领导干部政绩综合考核评价的内容。
(二)建立综合协调制度。市政府建立由市国土、发改、经委、监察、财政、规划、建设、水利、农业、外经贸、审计、林业、贸粮、环保、开发区(园区)等单位组成的综合协调机构,统筹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综合协调机构。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配合,制定有利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政策措施,把节约集约用地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宣传引导。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将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作为领导干部、乡村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不断提高全社会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土地忧患意识和依法用地、节约集约用地意识。要认真总结、推广节约集约用地的先进典型,并给予表彰奖励;依法严肃惩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破坏土地资源的犯罪行为,公开曝光违法用地典型案例,为扎实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二○○八年八月十二日
发布文号: 衢政发[2008]38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8〕3号)精神,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就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总体要求。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实施创业创新、富民强市的总战略,牢固树立保护保障、节约集约、维权维稳、依法依规的理念,以坚守耕地红线、保障发展为主线,以强化节约集约用地为抓手,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坚持开源与节流并举,着力形成规划引导机制、市场调节机制和依法监管机制,努力走出一条符合衢州实际、科学高效的土地利用新路子。
(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主要目标。争取通过五年努力,推进我市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工作迈上新台阶,土地利用效率和综合利用水平居全省中等水平。
1.确保省下达我市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以及标准农田面积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不下降;
2.积极争取增量建设用地,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有效保障发展所需的合理用地需求,五年内盘活存量建设用地3万亩,前三年度已批准农转用土地供地率分别不低于90%、80%、50%;
3.到2012年,单位GDP、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量分别比2007年末减少20%、15%,土地利用强度提高15%。
4.到2012年,开发区(园区)规模以上企业单位平均土地面积实现产值和税收比2007年提高1倍。
5.建立健全土地管理综合防控监管体系,形成保护耕地、保障发展、依法依规管理土地的新机制。
二、加强规划引导和计划管理,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
(一)强化规划引导和协调。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引导、统筹和控制作用,城市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互衔接。科学编制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化土地利用空间和布局结构,引导工业向开发区(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和中心村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发挥土地利用的集聚效应。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确保土地用途管制到位,确保空间管制到位。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科学编制农村集镇、村庄规划,合理确定集镇、村庄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加快中心镇、中心村建设,并结合下山脱贫、地质灾害搬迁避险安置,逐步撤并零散自然村。集镇、村庄建设要充分利用村内原有宅基地、空闲地以及低丘缓坡中的非耕地。逐步建立适应农业产业发展的农业生产设施用地管理机制。
(二)完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根据上级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和上一年度土地利用实际情况及本年度需求情况,科学制订并认真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安排用于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和下山脱贫等民生用地。不断完善房地产用地、工业用地出让计划管理办法,未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用地。
三、加强政策引导,着力提升工业用地投入产出水平
(一)逐步提高工业用地供地标准。在严格执行《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修订)》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到2012年,实现开发区(园区)工业用地投资强度翻一番,容积率达到省“‘365’节约集约用地实施方案”的要求,绿地率控制在18%以内。开发区(园区)内的工业企业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等配套用地从严控制,职工宿舍及其他生活服务设施原则上由开发区(园区)集中安排。无特殊要求的新建工业项目,一般应建造3层以上多层厂房,原则上不得建造单层厂房。各开发区(园区)、工业功能区内要合理编制标准厂房建设规划,吸引和鼓励有实力的经济主体建设标准厂房,为中小企业和初创型企业提供发展空间。
(二)建立以土地贡献率为主导的工业用地评价机制。完善工业项目决策咨询与用地预审相结合制度,将工业项目的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投入产出、科技含量、投资强度、节能减排、财政贡献和社会贡献等要求纳入决策咨询内容,作为工业项目出让和批后监管、复核验收的依据。逐步推行工业用地“亩产效益”评价体系,实行工业企业土地利用效率与财政、税收政策相挂钩的综合激励措施。
(三)着力提高工业用地效率。加大对闲置土地、转而未供土地的清理处置力度,努力提高供地率。加强建设项目批后监管,建立建设项目挂牌施工、批后巡查和竣工复核验收制度。工业项目的用地复核验收纳入工业项目集中验收内容。积极鼓励开发区(园区)依法盘活闲置土地,积极鼓励工业企业“零增地”技改。实施“腾笼换鸟”工程,引导企业通过嫁接、合作、调剂、转让、退出、租赁等形式,促进低效利用土地向优质项目转移配置。对工业企业利用空余土地和闲置厂房合作新建项目,通过工业项目决策咨询的,可按规定办理土地分割转让手续,进行土地、房产分割登记;鼓励企业压缩绿化面积和辅助设施用地,扩大生产性用房;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工业用地用途,在原有建设用地上加层改造、提高容积率、增加投资强度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并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加大土地闲置费的收缴力度,依法收回闲置土地,形成企业充分利用闲置土地的倒逼机制。
四、完善市场配置,提高经营性用地和基础设施用地利用效率
(一)加强经营性用地、工业用地的市场调控。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实行经营性用地、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制度。严格土地出让金征缴,土地出让金未缴清的,不得交付土地,不得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预售,也不得按土地出让金缴纳比例分割办理土地使用证。实行建设用地“净地”出让,合理确定出让土地的宗地规模,缩短开发周期,形成有效供给。严格按照公开出让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进行房地产开发,超容积率的,严格按规定处理。
(二)推行基础设施用地有偿使用。按照国家和省政府要求,从2008年7月1日开始,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实行有偿使用。
(三)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规划部门要会同人防等部门制定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在符合规划、人防、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地下空间用途和面积等指标明确的经营性用地,要与地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纳入公开出让范围。按市场化途径取得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的,可以单独办理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登记。对行政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人防项目和依法“结建”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以及规划设计条件明确可进行地下设施建设的,可以无偿取得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单独办理登记手续,但不得分割转让。鼓励工业企业合理开发利用工业用地的地下空间。
五、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保障可持续发展
(一)合理开发利用低丘缓坡。按照“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建则建、宜居则居”的原则,加快制定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加大资金投入、政策激励和督促检查力度,科学开发和合理利用低丘缓坡,有序拓展土地利用空间。结合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宅基地整理,鼓励开展农居点由平原地区向低丘缓坡迁移的试点。
(二)大力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加大村庄整治扶持力度,鼓励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空闲地和废弃工矿用地复垦整理,不断提高复垦整理的质量。对规划确定需进行村庄撤并的,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提高资金补助标准,逐步形成政府引导、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治、农民接受的宅基地退出机制。
(三)采取综合措施,提高耕地质量。继续开展土地整理、优质园地整治,进一步改善农业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因地制宜开展建设项目耕作层土壤的剥离利用,专项用于新垦造耕地项目、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或劣质土地的土壤改良,提高耕地质量。农业部门要加强耕地质量监测,指导农民采取轮作、土壤培肥等用地与养地相结合的技术措施,不断提高现有基本农田和标准农田的地力水平。对新造耕地、补划的基本农田和标准农田,要严格掌握质量标准,制定地力培育激励政策,确保耕地质量不下降。水利部门要大力开展节地节水的资源节约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努力提高农业用地的效率。
六、构建土地管理综合防控机制,严格土地执法监管
(一)认真落实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严格执行“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的规定,层层落实责任,并建立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年度考核制度。行政区域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的,开发区(园区)内发生违法用地的,实行“一票否决”。
(二)整合力量,着力形成土地执法监管的合力。对未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建设规划许可,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电力部门和市政公用企业不得通电通水通气,国土部门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设立的企业,工商部门不得登记。充分发挥乡镇政府在土地管理方面的作用。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村级土地管理协管员制度,试行农民建房用地、农业生产设施用地、乡镇区域内违法用地委托乡镇政府执法监察的机制。加强农民建房用地管理,严格执行农村一户一宅政策,着力解决历史遗留的一户多宅问题,遏制农村违法建房现象。强化重点区域信访管理制度,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
(十六)建立闲置土地定期清理处置制度。各县(市、区)政府每年要组织开展辖区内闲置土地、转而未供土地的清理处置工作,并将有关情况于次年2月底前书面报告市政府。各地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行政等手段,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通过收取土地闲置费、调整置换、协议收购、依法收回、退地还耕等途径处置和盘活闲置土地,不断提高建设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七、加强组织领导,合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各部门要转变用地观念,把依法用地、节约集约用地贯穿经济社会发展始终,切实加强领导,分解落实责任,完善考核奖惩制度。市政府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园区)节约集约用地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纳入县(市、区)和开发区(园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领导干部政绩综合考核评价的内容。
(二)建立综合协调制度。市政府建立由市国土、发改、经委、监察、财政、规划、建设、水利、农业、外经贸、审计、林业、贸粮、环保、开发区(园区)等单位组成的综合协调机构,统筹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综合协调机构。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配合,制定有利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政策措施,把节约集约用地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宣传引导。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将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作为领导干部、乡村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不断提高全社会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土地忧患意识和依法用地、节约集约用地意识。要认真总结、推广节约集约用地的先进典型,并给予表彰奖励;依法严肃惩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破坏土地资源的犯罪行为,公开曝光违法用地典型案例,为扎实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二○○八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