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文号: 财办综[2011]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交通委、住房保障房管局、国土房管局、住房和建设局、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为做好2012年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分配工作,根据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0〕110号)、《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0〕46号)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的《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0〕50号)要求,现就报送廉租住房保障、城市棚户区改造和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数据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送内容
(一)财政困难地区及新疆兵团2011年度当年廉租住房保障计划实施情况和2012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包括发放租赁补贴以及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情况。具体报送资料详见《廉租住房保障计划和实施情况表》(附件1)。
(二)财政困难地区及新疆兵团2011年度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具体报送资料详见《2011年度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表》(附件2)。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兵团2011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拆迁计划完成情况和2012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拆迁计划,包括拆迁面积和拆迁户数情况。具体报送资料详见《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计划和完成情况表》(附件3)。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兵团2011年度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具体报送资料详见《2011年度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表》(附件4)。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兵团2011年度公共租赁住房计划完成情况和2012年度公共租赁住房计划。具体报送资料详见《公共租赁住房计划和完成情况表》(附件5)。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兵团2011年度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具体报送资料详见《2011年度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表》(附件6)。
二、报送范围
中西部地区(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河北、湖南、湖北、海南、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以及辽宁、山东、福建三省和新疆兵团需报送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附件6;北京、天津、上海、广东、江苏、浙江等六省(直辖市)需报送附件3、附件4、附件5、附件6。
三、报送要求
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及新疆兵团财务局会同住房保障部门及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严格按照财综〔2010〕110号、财综〔2010〕46号和财综〔2010〕50号文件要求,在汇总审核各市、县或师、团场是否按照规定申报后,于2012年2月28日之前向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提交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及相关资料,并于2012年3月31日之前将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认定后的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以及附件5、附件6和相关文字说明报送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同时报送电子版。对于未按规定要求和规定时间报送有关资料的地区,视同不申请中央补助资金处理。
四、联系单位及电话
财政部综合司住房土地处
电话:010-68551583;传真:010-68553554
e-mail:gaofeng@mof.gov.cn
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司保障规划处:
电话:010-58934220;传真:010-58934746
e-mail:bzsghc@mail.cin.gov.cn
财政部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1
廉租住房保障计划和实施情况表
填报地区:
注:
1.本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市、县填报,新疆兵团按师、团场填报。
2.“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和“廉租住房保障标准”中的相关“合计”数据为各市的平均值。
3.“计划”为相关地区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中的廉租住房保障计划数。
4.“实施”为实际发放租赁补贴户数以及签订购买、改建、租赁合同的廉租住房套数。
5.“差额”=“实施”-“计划”。其中,正数为超额实施计划数,负数为未实施计划数。
附件2
2011年度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表
填报地区: 单位:万元
注:
1.本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市、县填报,新疆兵团按师、团场填报。
2.上年结余是指截至2010年底相关地区结余的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本年收入是指2011年相关地区收到的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本年支出是指相关地区将中央补助资金用于规定用途的支出;年末结余是指截至2011年底相关地区结余的中央补助资金。
3.上年结余+本年收入-本年支出=年末结余
附件3
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计划和完成情况表
填报地区:
注:1.“计划”为城市规划区内已纳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各市、县(师、团场)计划拆迁面积和拆迁户数。
2.“完成”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拆迁面积和拆迁户数。
3.“差额”=“完成”-“计划”。其中,正数为超额完成计划数,负数为未完成计划数。
4.“项目名称”填写城市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项目名称。
附件4
2011年度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表
填报地区: 单位:万元
注:
1.本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市、县填报,新疆兵团按师、团场填报。
2.上年结余是指截至2010年底相关地区结余的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本年收入是指2011年相关地区收到的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本年支出是指相关地区将中央补助资金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支出,包括拆迁、安置、建设以及相关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开支;年末结余是指截至2011年底相关地区结余的中央补助资金。
3.上年结余+本年收入-本年支出=年末结余。
附件5
公共租赁住房计划和完成情况表
填报地区:
注:1.“计划”为已纳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中,各市、县(师、团场)计划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含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筹集房源)。
2.“完成”为开工建设或签订收购、租赁协议的公共租赁住房套数。
3.“差额”=“完成”-“计划”。其中,正数为超额完成计划数,负数为未完成计划数。
附件6
2011年度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表
填报地区: 单位:万元
注:
1.本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市、县填报,新疆兵团按师、团场填报。
2.上年结余是指截至2010年底相关地区结余的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本年收入是指2011年相关地区收到的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本年支出是指相关地区将中央补助资金用于新建、改建、购买、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开支;年末结余是指截至2011年底相关地区结余的中央补助资金。
3.本年收入-本年支出=年末结余。
发布文号: 财办综[2011]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交通委、住房保障房管局、国土房管局、住房和建设局、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为做好2012年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分配工作,根据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0〕110号)、《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0〕46号)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的《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0〕50号)要求,现就报送廉租住房保障、城市棚户区改造和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数据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送内容
(一)财政困难地区及新疆兵团2011年度当年廉租住房保障计划实施情况和2012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包括发放租赁补贴以及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情况。具体报送资料详见《廉租住房保障计划和实施情况表》(附件1)。
(二)财政困难地区及新疆兵团2011年度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具体报送资料详见《2011年度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表》(附件2)。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兵团2011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拆迁计划完成情况和2012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拆迁计划,包括拆迁面积和拆迁户数情况。具体报送资料详见《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计划和完成情况表》(附件3)。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兵团2011年度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具体报送资料详见《2011年度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表》(附件4)。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兵团2011年度公共租赁住房计划完成情况和2012年度公共租赁住房计划。具体报送资料详见《公共租赁住房计划和完成情况表》(附件5)。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兵团2011年度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具体报送资料详见《2011年度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表》(附件6)。
二、报送范围
中西部地区(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河北、湖南、湖北、海南、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以及辽宁、山东、福建三省和新疆兵团需报送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附件6;北京、天津、上海、广东、江苏、浙江等六省(直辖市)需报送附件3、附件4、附件5、附件6。
三、报送要求
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及新疆兵团财务局会同住房保障部门及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严格按照财综〔2010〕110号、财综〔2010〕46号和财综〔2010〕50号文件要求,在汇总审核各市、县或师、团场是否按照规定申报后,于2012年2月28日之前向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提交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及相关资料,并于2012年3月31日之前将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认定后的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以及附件5、附件6和相关文字说明报送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同时报送电子版。对于未按规定要求和规定时间报送有关资料的地区,视同不申请中央补助资金处理。
四、联系单位及电话
财政部综合司住房土地处
电话:010-68551583;传真:010-68553554
e-mail:gaofeng@mof.gov.cn
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司保障规划处:
电话:010-58934220;传真:010-58934746
e-mail:bzsghc@mail.cin.gov.cn
财政部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1
廉租住房保障计划和实施情况表
填报地区:
项目 地区 | 廉租住房保障条件 | 廉租住房保障标准 | 2011年度当年廉租住房保障计划实施情况 | 2012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 | ||||||||||||||||||||
低收入家庭标准(元/月) |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m2) | 人均住房保障建筑面积(m2) | 人均租赁补贴标准(元/月·m2) | 发放租赁补贴(户) | 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套) | 发放租赁补贴(户) | 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套) | |||||||||||||||||
小计 | 购买 | 改建 | 租赁 | |||||||||||||||||||||
计划 | 实施 | 差额 | 计划 | 实施 | 差额 | 计划 | 实施 | 差额 | 计划 | 实施 | 差额 | 计划 | 实施 | 差额 | 小计 | 购买 | 改建 | 租赁 | ||||||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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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兵团) 财政部门印章 | | | |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兵团)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印章 | | | 财政部驻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 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印章 |
注:
1.本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市、县填报,新疆兵团按师、团场填报。
2.“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和“廉租住房保障标准”中的相关“合计”数据为各市的平均值。
3.“计划”为相关地区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中的廉租住房保障计划数。
4.“实施”为实际发放租赁补贴户数以及签订购买、改建、租赁合同的廉租住房套数。
5.“差额”=“实施”-“计划”。其中,正数为超额实施计划数,负数为未实施计划数。
附件2
2011年度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表
填报地区: 单位:万元
项目 地区 | 上年结余 | 本年收入 | 本年支出 | 年末结余 | ||||||||||
合计 | 用于廉租住房保障支出 | 用于公共租赁住房支出 | ||||||||||||
小计 | 租赁补贴 | 购买廉租住房 | 改建廉租住房 | 租赁廉租住房 | 小计 | 购买公共租赁住房 |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 | 改建公共租赁住房 | 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 |||||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兵团) 财政部门印章 |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兵团)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印章 | 财政部驻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 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印章 |
注:
1.本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市、县填报,新疆兵团按师、团场填报。
2.上年结余是指截至2010年底相关地区结余的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本年收入是指2011年相关地区收到的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本年支出是指相关地区将中央补助资金用于规定用途的支出;年末结余是指截至2011年底相关地区结余的中央补助资金。
3.上年结余+本年收入-本年支出=年末结余
附件3
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计划和完成情况表
填报地区: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 拆迁项目开工和竣工时间 | 2011年度拆迁计划完成情况 | 2012年度拆迁计划 | 拆迁项目核准情况(填写批准文号) | |||||||||||
开工 | 竣工 | 拆迁户数(户) | 拆迁面积 (平方米) | 拆迁面积(平方米) | 拆迁户数(户) | 拆迁许可证 | 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
计划 | 完成 | 差额 | 计划 | 完成 | 差额 | ||||||||||
总计 | -- | -- | | | | | | | | | | | | | |
市(地、州、盟、师)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市(县、区、旗、团场)小计 | -- | -- | | | | | | | | | | | | | |
项目名称 | | | | | | | | | | | | | | | |
项目名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兵团)财政部门印章 |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兵团)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印章 | 财政部驻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印章 |
2.“完成”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拆迁面积和拆迁户数。
3.“差额”=“完成”-“计划”。其中,正数为超额完成计划数,负数为未完成计划数。
4.“项目名称”填写城市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项目名称。
附件4
2011年度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表
填报地区: 单位:万元
地区 项目 | 上年结余 | 本年收入 | 本年支出 | 年末结余 |
合计 | ||||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新疆兵团)财政部门印章 |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兵团)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印章 | 财政部驻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印章 |
注:
1.本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市、县填报,新疆兵团按师、团场填报。
2.上年结余是指截至2010年底相关地区结余的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本年收入是指2011年相关地区收到的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本年支出是指相关地区将中央补助资金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支出,包括拆迁、安置、建设以及相关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开支;年末结余是指截至2011年底相关地区结余的中央补助资金。
3.上年结余+本年收入-本年支出=年末结余。
附件5
公共租赁住房计划和完成情况表
填报地区: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 2011年度公共租赁住房计划完成情况 | 2012年度公共租赁住房计划(套) | 项目核准情况(填写批准文号) | |||||
计划(套) | 完成(套) | 差额(套) | 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
总计 | | | | | | | | |
市(地、州、盟、师)合计 | | | | | | | | |
市(县、区、旗、团场)小计 | | | | | | | | |
项目名称 | | | | | | | | |
项目名称 | | | | | | | | |
··· | | | | | | | | |
注:1.“计划”为已纳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中,各市、县(师、团场)计划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含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筹集房源)。
2.“完成”为开工建设或签订收购、租赁协议的公共租赁住房套数。
3.“差额”=“完成”-“计划”。其中,正数为超额完成计划数,负数为未完成计划数。
附件6
2011年度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表
填报地区: 单位:万元
地区 项目 | 上年结余 | 本年收入 | 本年支出 | 年末结余 |
合计 | ||||
注:
1.本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市、县填报,新疆兵团按师、团场填报。
2.上年结余是指截至2010年底相关地区结余的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本年收入是指2011年相关地区收到的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本年支出是指相关地区将中央补助资金用于新建、改建、购买、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开支;年末结余是指截至2011年底相关地区结余的中央补助资金。
3.本年收入-本年支出=年末结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