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关于做好中小学、幼儿园技防设施完善工程验收工作的通知

2020年07月16日14:29:48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 上教委办[2008]10号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公安分县局:
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实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防设施完善工程的通知》(沪教委青〔2008〕4号,以下简称《实施通知》)要求,各中小学、幼儿园技防设施安装工作将于2008年8月基本完成,9月份将完成技防设施安装工程质量验收。为保证此项市政府实事工程按时、优质地完成,现就做好验收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主体。根据《实施通知》中的分工,由公安机关牵头组织验收小组,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配合各公安分县局共同做好验收工作。
二、验收标准。各区县要对照《实施通知》中明确的《按地方标准安装技防设施的具体要求》,对各中小学、幼儿园在此次实事项目实施期间安装的技防设施进行验收。
三、验收方式。各区县要对照验收标准,采取竣工1所、验收收1所或分批验收等方式进行技防设施工程验收。各校(园)验收结果必须一校(园)一表登录在《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技防设施完善工程验收表》(附件)上;验收表由验收小组成员签名,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盖章,一式四份,分别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公安分县局和市教委保存。各区县要在2008年10月10日前完成本辖区技防设施验收工作,10月15日前将相关验收表送市教委青保处(联系人:姜文娟,电话:23116804)。
四、加强人员培训。各区县要按照建设和培训同步的要求,及时对学校相关人员进行技防设施使用和日常维护知识培训,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充分发挥技防设施的安全保障作用。
五、市教委和市公安局将组织力量,对各中小学、幼儿园技防设施实事工程完成情况进行抽查验收,具体方案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
二○○八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