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领域节能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0年07月11日13:38:52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重点领域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实现我区“十一五”期间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08年第9次常务会议精神,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为了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了我国“十一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的约束性指标。国家下达给自治区的节能减排目标是:到“十一五”末,全区万元GDP能源消费量由2005年的4.14吨标准煤下降到3.31吨标准煤,比“十五”期末降低20%,年均下降4.4%。全区二氧化硫排放在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9.3%,总量控制在31.1万吨以内;化学需氧量削减14.7%,总量控制在12.2万吨以内。2006和2007年,我区连续两年没有完成万元GDP能耗下降4%的自定节能目标,累计只完成了“十一五”总体目标的22.5%,要确保“十一五”节能目标的如期实现,今后三年年均降耗要达到5.74%。今年,如果按照国家双向考核的要求,自治区万元GDP综合能耗要比上年下降6.81%,才能保证三年完成节能总目标55%的进度要求。2007年,我区COD和SO2排放量虽然实现了双下降,但COD排放量与2005年基数基本持平,SO2排放量仍高于2005年的水平,今年要完成COD、SO2排放量分别下降3%和4%的计划目标,排放总量要分别控制在13.3万吨和35.5万吨以内。节能减排形势严峻,任务艰巨。
由于宁夏资源和产业特点,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倚重倚能的产业结构,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占工业领域的比重大,工业能耗占全区总能耗的85%,工业COD排放量占全区总排放量的77%,工业SO2排放量占全区总排放量的90%以上。因此,进一步做好工业领域特别是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的节能减排工作,是确保各项预期目标任务完成的关键。全区上下必须高度重视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严格目标责任考核,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切实削减主要污染物的排放,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振奋精神,坚定信念,攻坚克难,坚持把节能减排作为硬指标、硬任务,下铁的决心、用铁的手段,不折不扣地完成节能减排任务。
二、分解落实节能减排目标任务
按照国家关于“十一五”前三年完成节能减排任务55%的要求,2008年全区万元GDP综合能耗要比上年下降6.81%,COD排放量下降3%,SO2下降4%。据此,将今年节能减排分解到各市和重点企业。
(一)节能目标
银川市万元GDP能耗下降7.21%,能源消费净增量控制在47.7万吨标煤以内;
石嘴山市万元GDP能耗下降8.07%,能源消费净增量控制在64.2万吨标煤以内;
吴忠市万元GDP能耗下降8.95%,能源消费净增量控制在14.2万吨标煤以内;
固原市万元GDP能耗下降0.67%,能源消费净增量控制在12.8万吨标煤以内;
中卫市万元GDP能耗下降9.76%,能源消费净增量控制在10.2万吨标煤以内。
19户千家企业完成节能量23.7万吨标准煤,自治区重点用能企业万元工业产值能耗下降今年底必须完成总目标的55%。
(二)减排目标
银川市COD和SO2排放总量分别下降5.9%和2.0%;
石嘴山市COD和SO2排放总量分别下降1.23%和5.78%;
吴忠市COD和SO2排放总量分别下降10.2%和2.3%;
固原市COD和SO2排放总量分别下降-0.9%和-1.62%;
中卫市COD和SO2排放总量分别下降9.26%和10.29%。
三、严格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考核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节能降耗考核及奖惩(暂行)办法》和《自治区“十一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办法》,结合国家新的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各市及重点用能企业和列入污染减排计划重点企业,今年实施年度考核和中期评估“双考”。
未完成年度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地区,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做出书面检查,提出限期整改措施。整改期间,自治区项目主管部门暂停对该地区高耗能项目的备案核准,暂停该地区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暂停安排中央及自治区级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未按规定限期完成整改任务,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地区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向组织部门通报。
未完成节能或减排考核目标任务的重点用能企业和重点排污企业,自治区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提出整改措施。企业领导不得参加自治区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整改期间,自治区有关部门取消各类扶持资金、国债项目、铁路运输等优惠政策;对新增工业用地从严控制,暂停该企业和该企业所在集团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金融部门暂停信贷支持。连续两年没有完成节能降耗和当年没有完成污染减排任务的国有企业,按照企业领导班子管理权限调整企业领导班子。
对完成年度节能减排考核目标任务的地区和重点企业,自治区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并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年度节能目标考核排名在前10名的重点用能企业,自治区给予50-100万元的奖励;对按期完成年度污染减排任务并通过考核的企业,根据核定的减排量,采用“以奖代补”的方式对企业进行奖励。
四、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
对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实行总量控制。从现在起,凡属高耗能高排放的项目,核准和备案权全部上收至自治区发改委和经委,各市县、其他部门一律不得批建铁合金,小型或不属于资源综合利用的火力发电,商品电石,非资源综合利用的水泥,对尾气、煤焦油等没有进行综合回收利用的焦炭等高耗能项目。今年,要有计划地对重点高耗能产品的生产实行限产,全区铁合金产量比计划减少20万吨,年产量控制在90万吨;商品电石产量比计划减少10万吨,年产量控制在200万吨。对COD和SO2排放超标企业、未开展规划环评的工业园区、未完成污染减排任务的地区,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不再备案、核准、审批其新建或技改项目。全区新建、扩建电厂必须同步配套建设烟气脱硫工程。年综合能耗在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进行节能评估,所有新建项目都必须获得COD和SO2排放指标,未通过节能评估和未取得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自治区经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物价局等部门要在前一阶段工作基础上,抓紧研究提出对高耗能企业提取价格调节资金的意见,报政府研究决定。
五、进一步加大淘汰落后产能的力度
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没有准入许可、排污不达标的企业或工艺设备要进一步排查并立即淘汰。今年完成造纸1.5万吨、水泥88万吨的淘汰任务。今后三年,淘汰小火电机54万千瓦、焦炭165万吨和单炉12500KVA以下电石炉设备。自治区经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鼓励政策,引导限制类和淘汰类生产企业提前淘汰落后产能,积极进入“五优一新”产业配套和设施农业。
六、强化主要污染物削减措施
列入自治区“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燃煤电厂脱硫工程、造纸企业碱回收工程和城市污水处理厂必须按期建成,投入稳定运行。逾期未运行的,燃煤电厂要限产限排,造纸企业要关停制浆生产线。其他现有燃煤火电机组、热电联产机组、综合利用电厂都必须尽快开工建设脱硫工程。城市污水处理厂和污水管网建设要同步进行,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建成一年后污水处理量不低于设计能力的75%,三年内不低于85%。全区重点排污企业必须完成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各地要扩大集中供热面积,对集中供热锅炉实施除尘脱硫技术改造。
七、加强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
要严格执行国家《节约能源法》和《环境保护法》。各级节能监察部门要对全区年耗能在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进行节能监察,对产品单位能耗超过限额标准的责令其进行停产整顿。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高耗能高排放企业的环保执法力度,对正常生产企业擅自停运或闲置环保设施的予以高限处罚。擅自停运脱硫设施的,按脱硫电价的5倍扣减电价,全额追缴二氧化硫排污费;擅自停运碱回收设施的,按应缴纳排污费数额的3倍罚款,并责令停产整治;已建成污水处理厂未按减排计划正常运行的,暂停审批、核准污水处理厂所在地区所有新增COD排放建设项目。凡是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处以高限罚款并责令停产整顿,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要求或治理后仍不达标的,由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其关闭、停业或转产。
八、强化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管理
各重点用能企业要增设节能管理岗位,建立健全能源统计制度,开展能源审计。保证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十大节能重点工程及财政节能奖励项目按期完成。所有排污企业必须按核定总量持证排污。2008年底前要建成自治区和其余4个市级污染源监控中心。国控、区控重点污染源中的“双超”和“双有”企业必须在2009年底前完成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国控重点污染企业全部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并与各级环保部门联网,对重点污染源实行24小时连续监控,增加监测频次。
九、切实加强能源统计工作
自治区统计局、经委和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能耗指标数据的联合审核,确保数据准确、及时。统计部门要加强能耗指标监测体系建设,强化节能预警机制。要建立5市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消费月报统计制度,科学分析能源消费、节能指标完成和重点能耗产品产量变化等情况,提出对策建议,定期向自治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报送。对拒报、迟报、虚报、瞒报能源统计报表和能源消耗状况报告的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要尽快建立自治区第一产业、第三产业和生活消费能源统计制度。
十、组织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
要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节能减排宣传,不断提高全民资源忧患意识和节约意识。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强有力的节能减排领导协调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实行节能责任制和问责制。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等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搞好节能宣传,形成强大的宣传声势,曝光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企业和现象,宣传节能典型。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组织中小学开展节能宣传和实践活动。有关部门和企业要组织开展经常性的节能减排技术交流,加大节能减排管理和培训。要综合运用价格、收费、税收、财政等经济杠杆,辅之以必要的法律、行政手段,尽快完善节能减排的指标体系、监测体系、考核体系,确保节能减排达到预期成效。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