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银川市物业管理条

2020年07月13日14:26:15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于2008年4月17日银川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8年7月2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7月30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2008年7月2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批准《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由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7月24日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8年4月17日银川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银川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决定对《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订:
一、将《条例》中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公约”修改为“管理规约”;“业主临时公约”修改为“临时管理规约”。
二、删去第三条第一款的内容,将第四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物业使用人是指业主以外的实际使用物业的人。”
三、删去第五条中“逐步建立物业管理招投标的有形市场”的表述。
四、第六条第四款修改为“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并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
五、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交付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建筑总面积50%以上,或首次交付之日起满两年且交付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建筑总面积30%以上时,建设单位或出售单位应当组织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删去该条第三款的内容。
六、删去第八条的内容,第九条至第五十九条的条序依次前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