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GDP能耗考

2020年07月11日15:20:01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桂政办发[2008]93号

各市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十五日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要求,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现制定我区各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要求,建立健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发挥节能政策指挥棒作用,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
二、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和年耗能在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耗能企业。
(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落实节能措施情况。
(三)考核方法。采用量化办法,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以各市制定的年度节能目标、各重点耗能企业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分别依据自治区统计局核定的地区能耗指标和自治区经委认可的企业节能指标,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是对各市、各重点耗能企业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
(四)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94分)、基本完成(60-80分)、未完成(60分以下)四个等级。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均为未完成等级。具体考核计分方法见附件。
三、考核程序
(一)各市人民政府要确定年度节能目标,于当年2月底前报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节能减排办)备案。
(二)每年2月底前,各市人民政府将上年度本市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时抄送自治区节能减排办。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委、建设厅、监察厅、人事厅、国资委、质检局、统计局等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市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于每年6月底前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对各市节能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结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由自治区节能减排办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
(三)对自治区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按属地原则由各市经委负责组织实施。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市经委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报自治区经委。各市经委组织以社会各界专家为主的评估组,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核查,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综合评价报告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经委。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情况评价考核结果由自治区经委审核汇总后,内部通报。
四、奖惩措施
(一)各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依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等规定,作为对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对考核等级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的市人民政府,结合自治区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市人民政府,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自治区暂停对该市新建高耗能项目的核准和审批。
(三)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市人民政府,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市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对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等级的企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并结合自治区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企业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不得享受国家及自治区节能减排及其他方面的财税优惠政策,对其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暂停核准和审批;自治区经委强制企业进行能源审计和清洁生产审核。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报自治区节能减排办,限期整改。对重点耗能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考核评价结果,由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作为对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
(五)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市,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1:市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考核指标

序号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节能目标

(40分)

1

万元GDP能耗降低率

40

完成年度计划目标得40分,完成目标的90%得36分,完成80%得32分,完成70%得28分,完成60%得24分,完成50%得20分,完成50%以下不得分。每超额完成10%加3分,最多加9分。本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只要未达到年度计划确定的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等级。

节能措施(60分)

2

节能工作组织和领导情况

2

1.建立本市的单位GDP能耗统计、监测、考核体系,1分;

2.建立节能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重大问题,1分。

3

节能目标分解和落实情况

3

1.节能目标逐级分解,1分;

2.开展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检查和考核,1分;

3.定期公布能耗指标,1分。

4

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情况

20

1.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上升,4分;

2.高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地区工业增加值比重上升,4分;

3.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4分;

4.完成当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目标,8分。

5

节能投入和重点工程实施情况

10

1.建立节能专项资金并足额落实,3分;

2.节能专项资金占财政收入比重逐年增加,4分;

3.组织实施重点节能工程,3分。

6

节能技术开发和推广情况

9

1.把节能技术研发列入年度科技计划,2分;

2.节能技术研发资金占财政收入比重逐年增长,3分;

3.实施节能技术示范项目,2分;

4.组织推广节能产品、技术和节能服务机制,2分。

节能措施

(60分)

7

重点企业和行业节能工作管理情况

8

1.完成重点耗能企业当年节能目标,3分;

2.实施年度节能监测计划,1分;

3.新建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率完成年度目标得4分,完成80%得2分,不足70%的不得分。

8

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3

1.开展节能执法监督检查等,2分;

2.执行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1分。

9

节能基础工作落实情况

5

1.加强节能监察队伍、机构能力建设,1分;

2.完善能源统计制度并充实能源统计力量,1分;

3.按要求配备能源计量器具,1分;

4.开展节能宣传和培训工作,1分;

5.实施节能奖励制度,1分。

小计

 

 

100

 

    注:1. 年度计划节能目标以各市根据《“十一五”我区单位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目标分解计划》制定的分年度目标为准;上年度未完成的节能目标,须分摊到以后年度。
    2. 2010年节能目标以《“十一五”我区单位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目标分解计划》中的目标为准。

附件2: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考核指标

序号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节能目标

(40分)

1

节能量

40

完成年度计划目标得40分,完成目标的90%得35分、80%得30分、70%得25分、60%得20分、50%得15分、50%以下不得分。每超额完成10%加2分,最多加6分。本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只要未达到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等级。

节能措施

(60分)

2

节能工作组织和领导情况

5

1.建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并定期研究部署企业节能工作,3分;

2.设立或指定节能管理专门机构并提供工作保障,2分。

3

节能目标分解和落实情况

10

1.按年度将节能目标分解到车间、班组或个人,3分;2.对节能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评,3分;

3.实施节能奖惩制度,4分。

4

节能技术进步和节能技改实施情况

25

1.主要产品单耗或综合能耗水平在同行业中,位居前20%的得10分,位居前50%的得5分,位居后50%的不得分;

2.安排节能研发专项资金并逐年增加,4分;

3.实施并完成年度节能技改计划,4分;

4.按规定淘汰落后耗能工艺、设备和产品,7分。

节能措施

(60分)

5

节能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10

1.贯彻执行节约能源法及配套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与政府规章,2分;

2.执行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4分;

3.实施主要耗能设备能耗定额管理制度,2分;

4.新、改、扩建项目按节能设计规范和用能标准建设,2分。

6

节能管理工作执行情况

10

1.实行能源审计或监测,并落实改进措施,2分;

2.设立能源统计岗位,建立能源统计台账,按时保质报送能源统计报表,3分;

3.依法依规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并定期进行检定、校准,3分;

4.节能宣传和节能技术培训工作,2分。

小计

 

 

100

 

    注:1. 节能目标以企业根据节能目标责任书制定的年度目标为准;上年度未完成的节能目标,须分摊到以后年度。
    2. 2010年节能目标以节能目标责任书中签订的目标为准。

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0八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