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建设的通知

2020年07月29日03:54:10
发布部门: 陕西省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有关部门,各项目投资建设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市天然气汽车产业的不断发展,在压缩天然气(以下简称CNG)加气站建设中,出现了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特别是由于土地使用、气源供应和加气站效益等方面的原因,建站类型出现多样化发展的格局。为消除和防止由此而带来的安全等方面的隐患,进一步加强和规范CNG加气站建设,特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规范我市CNG加气站建站类型。
本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的原则,项目投资建设单位根据《西安市“十一五”天然气汽车产业发展规划纲要》和《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申报投资建设压缩天然气加气站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发改汽发[2007]369号)精神,可以建设以下类型的CNG加气站。
1.CNG加气母站:“十一五”期间,我市不再新建CNG加气母站。现有加气母站按照《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要求,可以进行改造,如增加直接给CNG营运车辆充装天然气的装置等。
2.CNG常规加气站(也称标准加气站)。
3.CNG加气子站:其中压缩机可为活塞式压缩机或液压式压缩机。
4.CNG多功能加气站:即站内同时安装常规加气站设置和加气子站设置,或者使用的压缩机为常规站兼子站两用压缩机。
5.加油站与CNG常规加气站合建站。
6.加油站与CNG加气子站合建站。
7.加油站与CNG多功能加气站合建站。
二、进一步完善CNG加气站建设程序。
1.投资新建CNG加气站项目备案程序,应严格按照《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申报投资建设压缩天然气加气站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发改汽发[2007]369号)规定执行。
2.现有CNG加气站如需扩容改造,必须在市发改委进行备案,必须符合规划、土地要求且备案时须提供消防、安监部门审查的意见。
3.CNG加气站新站建成后和现有加气站扩容改造完成后,必须进行试运行。
(1)CNG加气站试运行期为四个月。试运行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应告知工商、税务部门。试运行到期后,加气站应立即停止运行,直至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正常运营。并向工商、税务部门交纳试运行期间的相关费用及税款。新建和扩建改造加气站如须延长试运行期,须经工商部门同意。
(2)CNG加气站试运行期间,要认真做好设备运行、故障排除、维修、营业等各项纪录,以便备查。同时,要接受质监、消防、市政、安监等相关部门监督检查,并根据相关部门的意见进行整改。
(3)CNG加气站试运行期间要加强安全管理。试运行期间安全责任由投资建设单位及设备安装单位负责。
三、要重视解决CNG加气站建设中一些新的安全技术问题。
CNG加气站建设中逐步暴露的新的安全技术问题,有的是以往建设中没有碰到的,有的是现有标准规范未涉及到的,对此,切不可忽视。在此重申,所有CNG加气站建设,均应严格执行《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和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同时,对在加气站建设中,所出现的一些现行标准与规范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安全技术问题,应由西安市清洁燃料汽车专家委员会召集有关专家,在认真调研并征集各方面意见,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依据上述三个国标规定,制定出新的补充规定,经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后执行。二00八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