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电力行业技术监督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年07月29日05:32:33
发布部门: 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 皖经电力[2007]28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电力行业技术监督工作,提高发供电可靠性,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环保运行,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安徽省电力行业技术监督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委反馈。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安徽省电力行业技术监督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电力行业技术监督工作,提高发供电设备可靠性,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环保运行,根据《电力法》、国家电监会《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和《电力工业技术监督工作规定》(电安生(1996)430号)等有关规定和精神,结合电力体制改革和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电力技术监督,是指依据国家及行业现行标准,采用规范的测试方法和管理手段,对在电力建设、生产及电能的传输使用过程中,使用的电力设备及其构成系统的健康水平以及与安全、质量、经济运行有关的参数、性能、指标,进行监测、检查、验证及评价,以确保电力设备及系统在安全、环保、优质、经济的工作状态下运行。

    第三条 电网是统一整体,所有并网的发供电设备及重要用电设备都必须接受电力技术监督管理。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区域内所有并网发供电企业及涉及电力安全的重要用电企业。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安徽省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委)是安徽省电力行业技术监督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本省的电力技术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技术监督执行单位的技术监督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估。

    第五条 安徽省电力行业协会受省经委委托负责全省电力行业技术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六条 安徽省电力科学研究院是安徽省电力技术监督的执行单位,负责电力技术监督工作的日常管理和协调。

    第七条 电力技术监督执行单位接受省经委和电力行业协会对电力技术监督工作的管理、指导,电力技术受监单位接受电力技术监督执行单位整体的技术监督管理。

    第八条 安徽省区域内所有并网发供电企业及涉及电力安全的重要用电企业均必须接受电力技术监督执行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九条 电力技术监督执行单位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地方、电力行业有关电力技术监督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制度等规定,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技术监督工作,并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工作情况。
(二)牵头组建本省电力行业技术监督网,组织监督网按照规程持续有效运转,监督检查和指导帮助电力技术监督受监单位开展电力技术监督工作。
(三)制定年度电力技术监督工作计划,开展监督检查、信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异常分析、监督报表统计等工作;开展电力技术监督执行单位承担的试验、分析、检验、测试、检查、校验等方面的工作;开展发供电设备并网特别试验工作;开展电力行业电测和热工计量体系等的量值传递工作。
(四)组织开展技术监督考核,定期通报考核情况,并为电力运行安全、节能发电调度提供相关依据。
(五)参与本省电力系统重大设备事故和电网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反事故措施建议,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六)对新建、扩建、改建电力工程中的重点环节进行技术监督检查,及时提出需要整改的意见和要求。
(七)对进入电网的产品、设备、材料等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合格品可在行业内进行通报,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八)不断完善和更新测试手段,研究和推广应用新技术。
(九)掌握本省发、供电企业受监设备技术参数和计量装置的技术情况,指导电力技术受监单位建立健全设备、技术参数和计量标准装置的技术档案。
(十)根据电力技术发展和生产、运行出现的新情况,提出充实、延伸电力技术监督工作范围和要求的建议。
(十一)承办政府主管部门临时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电力技术监督受监单位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电力技术监督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制度等规定。
(二)建立健全分管领导负责下的电力技术监督网和各级监督岗位责任制。
(三)接受、配合电力技术监督执行单位开展电力技术监督工作,并制定本单位电力技术监督实施细则和有关技术措施,接受国家授权的有关技术机构依法开展各项检验检测工作。
(四)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建立健全检测手段和实验室,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
(五)实行电力技术监督分级管理责任制,按规定检测所管辖设备,对设备的维护和检修质量负责,并建立健全设备技术档案。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及时报送电力技术监督执行单位。
(六)对受监电力设备和技术参数检测报表及指标情况按规定格式及时报送电力技术监督执行单位。
第三章 电力技术监督的范围和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 电力技术监督覆盖电力工程设计审查、设备选型、监造、安装、调试、生产运行、检修等全过程、全方位,电力技术监督实行全过程闭环管理。

    第十二条 电力技术监督的范围
电力技术监督的范围包括绝缘、化学、金属、电测、热工、环保、节能、电能质量、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等。

    第十三条 电力技术监督的内容
(一)绝缘监督
电气设备的绝缘强度,过电压保护及接地系统。发电机、变压器、电抗器、开关(包括GIS)、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耦合电容器、避雷器、电缆、母线、绝缘子等设备的绝缘强度,过电压保护及接地系统等。
(二)化学监督
水、汽、电力用油(气)、燃料品质;热力设备的腐蚀、结垢、积盐;热力设备停备用保护;在线化学仪表等。
(三)金属监督
金属监督范围内的锅炉、压力容器、高温或承压管道及部件、高速旋转部件(汽轮机大轴、叶轮、叶片、发电机大轴、护环)、金属材料的组织、性能变化、寿命评估,缺陷分析,焊接材料和工艺等。
(四)电测监督
电工测量仪表、电能表、互感器、电量变送器、测量系统二次回路、电测计量装置等的准确率。
(五)热工监督
压力、温度、流量、重量、转速、振动检测装置的检验率、调前合格率,计量标准装置的准确率,自动调节、控制、显示、保护、连锁设备和系统的投入率、动作正确率。
(六)环保监督
污染物排放和噪声监测及超标治理;环保设施运行监督和效率测定、鉴定;电厂的环境现状评价及新、扩、改建电厂的环境影响评价。
(七)节能监督
发供电设备的效率、能耗(燃料、水)、发变电设备和线路损耗等。
(八)电能质量监督
幅值质量(电压偏差、波动和闪变、三相不平衡度)和波形质量(频率、正弦波形畸变率)。
(九)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监督
按规定安装继电保护装置和安全自动装置,保证其投入率、正确动作率,并对动作情况进行评价分析。
(十)发供电设备并网特别试验的监督管理
各技术监督受监单位应在技术监督执行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完成发供电设备并网特别试验工作。发供电设备并网特别试验主要包括:一次调频试验、AGC投运试验,发电机进相、定子绕组端部模态振型试验,变压器(耐压、变形)试验,PSS功能整定试验,发电机励磁系统、调速系统建模试验,谐波测量及治理,主要辅机故障甩负荷(RB)试验等。
电力技术监督还包括压力容器及承压部件、计量、励磁、振动等内容。
第四章 电力技术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电力技术监督工作以质量为中心,以标准为依据,以计量为手段,建立质量、标准、计量三位一体的电力技术监督体系。

    第十五条 电力技术监督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技术监督责任制,按照依法监督、分级管理、行业归口的原则,对电力建设和生产全过程实施技术监督。

    第十六条 电力技术监督执行单位与电力技术监督受监单位按一定的标准,通过签定技术监督服务合同等形式落实电力技术监督工作。技术监督服务合同暂按现有模式执行。

    第十七条 电力技术监督工作实行责任制,保持时间上的连续性,过程上的全程性,范围上的完整性和技术上的准确性。通过技术经济合同等形式落实电力技术监督工作后,由于监督工作执行不力而发生失监、漏监、误监,导致重大设备安全事故的,电力技术监督执行单位承担相应责任,技术监督服务合同等形式文件中应写明相应的责任处罚条款。未通过技术监督服务合同等形式落实电力技术监督工作,造成电力技术监督工作真空或断档,关系电网安全、稳定、经济、环保运行的,电力技术监督受监单位承担相应责任,相关部门应在电力安全、节能发电调度等方面予以区别对待。

    第十八条 电力技术监督执行单位承担的技术监督工作内容及项目以外的技术监督延伸工作,电力技术受监单位可选择有资质的服务单位承担,同时应确保电力技术监督执行单位监督到位。涉及由国家授权的技术机构依法开展的工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

    第十九条 在电力技术监督工作中,如有争议,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协调申请,经协调后双方须按协调意见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标准,均指采用最新的标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经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