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黑政发[2007]70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九月五日
黑龙江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精神,确保实现全省“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十一五”节能减排主要目标和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到2010年,全省万元生产总值(GDP)能耗由2005年的1.46吨标准煤下降到1.17吨标准煤,降低20%;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由2.34吨标准煤下降到1.76吨标准煤,降低25%;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30%;全省二氧化硫排放量由50.8万吨减少到49.8万吨,降低2%;化学需氧量(COD)由50.4万吨减少到45.2万吨,降低10.3%;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其中哈尔滨市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0%;全省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0%以上。
(二)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的重要抓手和主攻方向,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坚持源头控制与存量挖潜、依法管理与政策激励、突出重点与全面推进、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与实施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努力营造有利于节能减排的体制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依靠科技进步,动员全社会力量,扎实做好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各项工作,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加快构建节能环保型产业结构
(三)加快淘汰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落后产能。对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及设备,划分淘汰关停、限期整改和加快技术改造升级三类,进行清理整顿,加快淘汰电力、水泥、煤炭、焦炭、铁合金、造纸、酒精等行业落后产能。“十一五”期间,实现节能400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硫2.11万吨,减排COD3万吨目标。其中:电力行业关停淘汰54台总规模207万千瓦的小火电机组,节能250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硫1.7万吨;淘汰水泥落后产能357万吨,节能40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硫1200吨。2007年,通过关停14台总容量40.7万千瓦的小火电机组、淘汰55万吨水泥落后产能、关闭200处小煤矿、淘汰10万吨焦炭落后产能,实现节能100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硫3800吨。2010年,全省煤矿数量控制在1000处左右,除七台河保留部分极薄煤层开采矿井外,其他地区年产3万吨以下矿井全部关闭;淘汰焦炭落后产能90万吨,节能7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硫2300吨;淘汰铁合金落后产能1.5万吨,节能2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硫100吨;淘汰造纸落后产能11万吨,减排COD6000吨。对到期不淘汰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关停,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电力供应企业停止供电。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方,实行项目“区域限批”,严格控制国家和省投资项目。定期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和各地执行情况(省经委牵头,省有关部门配合)。
(四)从源头上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增长。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加快建立新开工项目审批问责制,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闸门,提高节能环保市场准入门槛。严格执行项目开工建设“六项必要条件”(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以及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规定和要求),建立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机制。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根据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适度提高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电价标准,清理和纠正在电价、地价等方面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优惠政策(省发改委、经委、环保局、国土资源厅分别牵头,省有关部门配合)。
(五)优化能源结构。抓紧制定全省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专项规划,加快推进风能、生物质能、水电、沼气以及太阳能、地热能的开发利用,加强全省能源资源的调查评价。稳步发展替代能源,逐步推广使用高掺比燃料乙醇,在肇东、肇源等地启动玉米和甜高粱秸秆等非粮生物燃料乙醇试点项目。实施生物化工、生物质能固体成型燃料等一批具有突破性带动作用的示范项目,抓紧开展生物柴油基础性研究和前期准备工作。继续推进双鸭山和依兰煤炭直接或间接液化项目、鹤岗和双鸭山煤基醇醚项目以及鸡西和依兰煤制烯烃替代石油项目的前期工作,争取尽快开工建设。积极推进煤炭洗选加工等清洁高效利用(省发改委牵头,省有关部门配合)。
(六)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充分发挥服务业和高技术产业能耗低、污染少的优势,以专业化分工协作和提高社会效率为重点,积极发展生产服务业;以满足人们需求和方便群众生活为中心,大力发展生活服务业;着力做强高技术产业,完善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促进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工业和数量扩张带动,向三次产业协同和优化升级带动转变。通过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为发展优势主导产业腾出空间,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省发改委牵头,省有关部门配合)。
(七)加快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着力实施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区域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建筑节能、绿色照明、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和政府机构节能等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十一五”期间,力争形成100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2007年,重点在钢铁、电力、石化、纺织、化工、建材等重点耗能行业实施30个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以及工业锅炉(窑炉)改造项目,形成20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加快申请核准以采暖供热为主的热电联产新建和改造项目,组织实施低能耗、绿色建筑示范项目,推动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开展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与改造示范工程,在哈尔滨、齐齐哈尔和大庆等地启动5个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示范推广项目;推广高效照明产品100万支,省直机关率先更换节能灯(省发改委、经委、建设厅、省直机关局分别牵头,省有关部门配合)。
(八)加快水污染防治和二氧化硫治理工程建设。以实施国家《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年)》为重点,全面推进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设。“十一五”期间,新增和恢复城市污水日处理能力230万吨、再生水日利用能力15万吨,减排COD12.3万吨。加大工业废水治理力度,“十一五”期间,减排COD4.6万吨以上。加快城市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和改造,严格保护饮用水水源。推动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等电力集团在我省的所属电厂和大庆石油管理局所属二氧化硫排放量大的企业加快建设脱硫工程,确保完成减排任务。其他电力企业也要明确二氧化硫减排责任,落实减排任务。探索适合我省的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有偿取得和排污交易机制。大力发展城镇集中供热和清洁燃料工程,加大非电力行业燃煤锅炉(窑炉)和其他生产环节二氧化硫减排项目的建设力度。“十一五”期间,电力行业减排二氧化硫4万吨,非电力行业减排二氧化硫4.2万吨(省环保局牵头,省有关部门配合)。
(九)拓宽节能减排融资渠道。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为主、公众参与的原则,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十大重点节能工程所需资金采取企业自筹、金融机构贷款和社会资金投入相结合的方式加以解决,各级政府安排一定的引导资金予以支持。各地要按照国家要求,提高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以吸引战略投资者参与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经营。积极争取和吸引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商业贷款和社会资金(省财政厅、物价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负责)。
三、加快循环经济建设步伐
(十)推进循环经济试点建设。加快建设牡丹江国家级循环经济试点园区,积极争取七台河市和望奎县望奎镇列入国家第二批循环经济试点。结合哈大齐工业走廊、东部煤电化基地建设和资源型城市转型,抓好大庆、伊春等资源型城市发展循环经济试点,创建大庆市红岗区铁人生态工业园、哈尔滨经济技术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双鸭山市褐煤煤电化及冶金工业园等省级循环经济示范园区。编制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纲要,制定各地区及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循环经济推进计划。加大财政资金对循环经济发展项目的支持力度,引导社会资金向循环经济领域集聚(省发改委、经委、环保局、财政厅负责)。
(十一)推进清洁生产。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加强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指导和管理。以高污染企业为重点,对全省重点污染企业全面开展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制定企业清洁生产鼓励政策,抓好省级清洁生产试点城市和企业建设。进一步扩大清洁生产试点范围,在电力、化工、水泥、造纸、焦化、食品、医药等重点行业建设一批清洁生产示范工程,促进企业技术升级,大幅度降低能耗、物耗、水耗及污染物排放量。努力减少农药和化肥施用量,严格控制高毒、高残留农药的使用,减少农村面源污染。广泛开展清洁生产培训,规范管理咨询服务机构,提高清洁生产审核质量(省经委、环保局、农委负责)。
(十二)节约利用水资源。完善取水计量设施,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发挥水价的调节作用,初步建立水权制度。落实取水许可制度,建立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严禁在缺水地区建设高耗水项目。抓好农田节水灌溉。坚持节水与防污相结合,对排污大户实行更加严格的用水定额管理。加快推进大庆国家级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城市和哈尔滨、鹤岗省级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城市建设。加快实施重点行业节水改造及矿井水开发利用项目(省水利厅牵头,省建设厅、环保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十三)促进资源综合利用。根据省“十一五”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规划要求,推进工业“三废”综合利用、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农村秸秆壳皮综合利用、林业“三剩物”综合利用和农村粪便资源化利用等产业化示范工程。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试点建设,建立社区分类回收、市场集散和加工利用三位一体的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体系,加快建立废塑料、废橡胶、废轮胎、废家电、废电脑、废电池回收处理和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处理产业化基地。做好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工作。推动新型墙体材料和利废建材产业化,推进第二批城市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省发改委、经委、商务厅、供销社、建设厅负责)。
(十四)推进垃圾资源化利用。县级以上城市(含县城)要建立健全垃圾收集系统,逐步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充分回收垃圾中的废旧资源,引导企业按照市场化运营方式,研制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垃圾处理技术和设备,鼓励垃圾焚烧发电和供热、填埋气发电,积极推进城乡垃圾无害化处理,逐步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重点建设哈尔滨市垃圾焚烧发电、齐齐哈尔市生物有机肥及固体燃料、牡丹江市郭家沟垃圾处理场沼气发电、伊春市有机复合肥和大庆市有机肥等工程项目(省建设厅牵头,省有关部门配合)。
四、加快推进节能减排科技进步
(十五)加强节能减排技术研发。开展节能减排科技专项研究,通过组织设计、整合科技资源、招标投标、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等方式,选定一批节能减排共性、关键技术进行攻关。“十一五”期间,着力实施30项重点科技攻关项目,抓紧启动和实施重点工业污染源自动(实时)监测监控系统、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湿地水环境污染及其生态修复、高效可再生能源等关键技术的研发。优化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转化的政策环境,加强资源环境高技术领域创新团队和研发基地建设,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体系(省科技厅负责)。
(十六)加快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和推广。大力推进节能减排重点行业共性、关键技术及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化和循环经济技术产业化,“十一五”期间,重点实施10项节能减排产业化示范项目。落实国家节能、节水技术政策大纲,编制我省节能减排技术推广目录,引导和促进相关技术的推广应用。在钢铁、有色、煤炭、电力等重点行业推广采用潜力大、应用面广、效果显著的重大节能减排技术;加大节电、节油农业机械和农产品加工设备及农业节水、节肥、节药的新技术推广力度。鼓励企业加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省科技厅负责)。
(十七)建立节能技术服务体系。抓紧研究和制定加快节能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推动各级各类节能技术服务机构转换机制,提高服务水平,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培育和规范节能服务市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重点支持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企业以及党政机关办公楼、公共设施和学校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在全省广泛开展节能减排科普工作,普及节能减排科学知识(省科技厅、经委负责)。
(十八)促进环保产业健康发展。开展环境保护战略、标准、环境与健康和区域性、流域性等重大环境问题研究,推进技术示范和成果推广,加快高新技术在环保领域的应用。制定鼓励加快环保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引导环保产品生产企业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提高技术含量,逐步扩大生产规模。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加强环境保护咨询与服务,推进环境保护设施运营的市场化。重点研究制定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的政策措施,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省环保局负责)。
五、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十九)严格执行节能和环保标准。认真执行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冶金、建材、电力、煤炭、化工、造纸、禽畜规模化养殖等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和大型公共建筑单位要研究制定能耗、污染排放限额标准,并认真组织实施。实施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标准体系编制通则,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企业标准(省质监局、经委、农委、环保局负责)。
(二十)严格执行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全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权限内年综合用能2000吨标准煤或年用电500万千瓦时以上的项目实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把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强化环评审批备案和社会公布制度。加强项目建设“三同时”管理,严把项目竣工验收关。对未经批准擅自生产等违法行为,给予严厉打击和查处(省发改委、经委、环保局负责)。
(二十一)加强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管理。落实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实施方案》,纳入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计划”的27户高耗能企业2007年力争实现节能61万吨标准煤目标。建立重点耗能企业能源管理制度,加强主要耗能设备能源效率监测,对年综合能耗万吨标准煤以上的305家高耗能企业和未完成节能目标的企业,强制实行能源审计。编制重点行业及企业节能减排规划,实施主要工业产品能源单耗限额指导目录(2007),开展与国内外同行业能耗先进水平“对标达标”活动。加强对重点污染源和列入国家《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年)》重点监控的工业污染源企业的监管,对重点排污企业的排污口进行规范化整治。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全面实行持证排污,对超总量指标排污的企业责令限期治理、限产限排(省经委、环保局、水利厅负责)。
(二十二)严格节能环保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制定节能发电调度管理试点办法,抓紧完善节能环保发电调度方案,确保清洁、高效和资源综合利用机组优先发电上网,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低效机组发电。尽快制定发电权有偿转让指导性意见,开展试点。制定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按年度制定有序用电方案,确保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规范有序用电。开展能效电厂试点,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建立长效机制(省经委负责)。
(二十三)强化建筑节能管理。大力推广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严格执行新建居住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50%的标准,建立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和建筑节能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对达不到节能设计标准的建筑禁止投入使用。所有新建商品房在买卖合同等文件中要载明耗能量、节能措施等信息,对未将建筑能耗说明载入《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建筑工程,不予颁发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积极推进既有居住和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建立并完善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监管体系,推广绿色照明(省建设厅、财政厅负责)。
(二十四)加强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管理。积极推进节能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快城市快速公交建设,提高公共交通在城市运输中的比重。严格执行乘用车、轻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限制高排放交通工具进入运输市场。推进替代能源汽车产业化,推广节能、清洁、混合燃料汽车和船舶等节能型交通工具。严格执行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实行定期检测、定点维护。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的监管,加快老旧汽车、机车和船舶报废更新。运用先进科技手段提高运输组织管理水平,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的协调和有效衔接(省交通厅、建设厅、公安厅、环保局负责)。
(二十五)落实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加强对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开展专项市场监督检查和抽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鼓励用能企业开展节能、节水和环保标志产品认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通过认证的产品及其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要求的,暂停企业使用认证证书和节能环保标志;对使用伪造或冒用、转让节能、环保标志的企业,按有关法规严厉处罚(省质监局负责)。
(二十六)加快节能环保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监管监察体制,整合现有资源,加快建立各级节能监察中心。强化省节能监测中心能力建设,有条件的地区要建立地市一级节能监测中心。健全污染减排监管监测体制,加快各级环境监测和监察机构标准化、信息化体系建设,扩大国家及省重点监控污染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范围。加强节能监察、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及环境监测站、环保监察机构、城市排水监测站和节能减排计量、统计机构的条件建设,积极推进节能专家咨询、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中心和节能信息咨询等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中介服务组织在节能减排工作中的作用(省发改委、环保局、经委分别牵头,省财政厅、编办、质监局、统计局等部门配合)。
六、加大节能减排监督和检查执法力度
(二十七)建立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制。将节能减排指标分解落实到地市县以及重点企业,签订责任状,建立目标责任制。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地方领导以及企业负责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省委组织部、省国资委、发改委、经委负责)。
(二十八)建立并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和监测体系。建立健全涵盖全社会的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区域间流入流出及利用效率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体系,实施全省和各地区单位GDP能耗指标半年核算制度;建立并完善纳入全国“千家企业节能行动”计划的我省27户企业及年综合能耗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305户重点耗能企业能耗统计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加强能源统计巡查,对能源统计数据进行监测。对主要污染物排放进行严格的统计和监测,建立并完善污染物排放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和减排措施调度制度,对国家及省监控重点污染源实施联网在线自动监控。建立单位GDP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等指标定期公报制度(省统计局、环保局负责)。
(二十九)严格节能减排执法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能源资源和环境稽查制度,各地每年都要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和监察活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的单位公开曝光,依法查处,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对恶意偷排偷放、不正常使用或擅自闲置污染治理设施,导致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严厉处罚;对屡查屡犯、长期非法排污的企业,停产整顿。公布受理节能环保违法行为和事件的举报电话和网址,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建立节能环保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省监察厅、环保局、发改委、经委、省政府法制办负责)。
(三十)加强对脱硫设施的运行监管。新(扩)建燃煤机组必须按规定同步建设脱硫设施或采取其他降低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措施。所有火电厂必须安装烟气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建立脱硫设施运行台账,加强日常运行监管。其他循环流化床锅炉也必须安装自动监控装置,保证减排二氧化硫设施、措施的稳定运行和实施。非电力工业燃煤锅炉(窑炉)和其他生产环节要采取减排二氧化硫的工程措施,生产环节和技术改造减排二氧化硫措施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运行,并有详细的日常监控管理、运行情况记录和台账。完善烟气脱硫技术规范,开展烟气脱硫工程后评估和特许经营试点(省环保局牵头,省有关部门配合)。
(三十一)强化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监督和管理。建立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制度,将评估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实行环境监控重点城市的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向环保、建设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报告制度,并限期安装在线自动监控系统,与环保、建设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联网。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城市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不落实收费政策、污水处理厂建成后1年内实际处理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的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地区,暂缓审批该地区项目环评报告,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国家及省建设资金(省建设厅牵头,省环保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七、建立健全法规规章和政策体系
(三十二)加快节能减排地方立法。积极推动节约能源、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民用建筑节能、环保设施运营监督管理、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制定工作。加快散装水泥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等方面的政府规章的制定及修订工作。积极开展节约用水、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方面的立法准备工作(省政府法制办牵头,省有关部门配合)。
(三十三)深化资源环境性产品价格改革。完善我省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继续扩大峰谷分时电价实施范围,做好电力需求侧价格管理工作。推进天然气、水、热力等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按照补偿治理成本的原则,提高二氧化硫、COD排放、垃圾处理的收费标准。积极推进城镇供热价格改革,实行供热计量收费,推进采暖费补贴“暗补”变“明补”改革(省物价局牵头,省有关部门配合)。
(三十四)完善促进节能减排的财税政策。设立节能专项资金,各级政府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采用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建设、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新机制推广、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及节能减排监管体系建设等。进一步加大财政基本建设投资向节能环保领域倾斜的力度。推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改进和完善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继续加强对排污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全面落实国家节能环保项目减免所得税、节能环保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对废旧物资回收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减免所得税、增值税等项政策(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负责)。
(三十五)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金融支持。坚持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的政策导向,严格限制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贷款投放。充分利用振兴老工业基地的各项政策,进一步加强对节能降耗减排、新能源替代传统能源、循环经济项目的信贷支持。针对节能减排项目量身定制在贷款金额、贷款期限等方面具有灵活性的信贷产品,拓展节能减排项目融资渠道。积极为银企项目对接搭建平台,主动向金融机构通报推介节能减排项目及其建设情况,推动金融机构及时调整信贷政策(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牵头,省有关部门配合)。
八、发挥政府机构节能环保的示范带头作用
(三十六)省直机关率先垂范。倡导厉行节约、合理消费的机关文化。开展机关能耗普查和专项调查,建立科学的政府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制定并实施政府机构能耗定额标准,积极推进能源计量和监测,实行能耗公布制度,严格节奖超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制定和实施适应本系统特点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方案(省直机关局牵头,省有关部门配合)。
(三十七)抓好办公设施节能。强化各级政府机构的建筑节能,凡新建或改造的办公建筑必须采用节能材料及围护结构;分期分批完成办公楼空调系统低成本改造;推进办公区和住宅区供热节能技术改造和供热计量改造。及时淘汰高耗能设备,合理配置并高效利用办公设施、设备。在省直机关中率先开展政府机构办公区和住宅区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建设(省直机关局牵头,省有关部门配合)。
(三十八)积极推行绿色采购。认真落实《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完善政府机构节能和绿色采购制度,不断扩大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范围。对空调机、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和照明产品、用水器具,由同等条件优先采购改为强制采购高效节能、节水、环境标志产品。加强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和监督,保证节能和绿色采购工作落到实处(省财政厅牵头,省有关部门配合)。
九、营造良好的节能减排工作氛围
(三十九)加大对节能减排工作的宣传教育力度。组织好每年一度的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及世界环境日、地球日等宣传活动。主要新闻媒体结合节能减排的阶段性工作重点,在重要版面、时段广泛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宣传各地、各部门采取的具体措施,宣传先进典型,努力营造节能减排的良好舆论氛围。将节能减排知识纳入全省中小学及大专院校教育内容。对在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浪费能源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曝光(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经委、水利厅、教育厅、环保局等部门牵头,省有关部门配合)。
十、建立强有力的节能减排领导协调机制
(四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已成立了黑龙江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主要任务是部署节能减排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改委,负责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其中有关污染减排方面的工作由省环保局负责。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本地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部署本地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尽快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和落实意见。各地市、各部门要在2007年10月15日前,提出本地市、本部门贯彻落实的具体方案,报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布文号: 黑政发[2007]70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九月五日
黑龙江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精神,确保实现全省“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十一五”节能减排主要目标和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到2010年,全省万元生产总值(GDP)能耗由2005年的1.46吨标准煤下降到1.17吨标准煤,降低20%;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由2.34吨标准煤下降到1.76吨标准煤,降低25%;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30%;全省二氧化硫排放量由50.8万吨减少到49.8万吨,降低2%;化学需氧量(COD)由50.4万吨减少到45.2万吨,降低10.3%;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其中哈尔滨市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0%;全省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0%以上。
(二)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的重要抓手和主攻方向,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坚持源头控制与存量挖潜、依法管理与政策激励、突出重点与全面推进、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与实施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努力营造有利于节能减排的体制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依靠科技进步,动员全社会力量,扎实做好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各项工作,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加快构建节能环保型产业结构
(三)加快淘汰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落后产能。对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及设备,划分淘汰关停、限期整改和加快技术改造升级三类,进行清理整顿,加快淘汰电力、水泥、煤炭、焦炭、铁合金、造纸、酒精等行业落后产能。“十一五”期间,实现节能400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硫2.11万吨,减排COD3万吨目标。其中:电力行业关停淘汰54台总规模207万千瓦的小火电机组,节能250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硫1.7万吨;淘汰水泥落后产能357万吨,节能40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硫1200吨。2007年,通过关停14台总容量40.7万千瓦的小火电机组、淘汰55万吨水泥落后产能、关闭200处小煤矿、淘汰10万吨焦炭落后产能,实现节能100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硫3800吨。2010年,全省煤矿数量控制在1000处左右,除七台河保留部分极薄煤层开采矿井外,其他地区年产3万吨以下矿井全部关闭;淘汰焦炭落后产能90万吨,节能7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硫2300吨;淘汰铁合金落后产能1.5万吨,节能2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硫100吨;淘汰造纸落后产能11万吨,减排COD6000吨。对到期不淘汰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关停,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电力供应企业停止供电。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方,实行项目“区域限批”,严格控制国家和省投资项目。定期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和各地执行情况(省经委牵头,省有关部门配合)。
(四)从源头上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增长。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加快建立新开工项目审批问责制,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闸门,提高节能环保市场准入门槛。严格执行项目开工建设“六项必要条件”(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以及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规定和要求),建立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机制。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根据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适度提高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电价标准,清理和纠正在电价、地价等方面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优惠政策(省发改委、经委、环保局、国土资源厅分别牵头,省有关部门配合)。
(五)优化能源结构。抓紧制定全省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专项规划,加快推进风能、生物质能、水电、沼气以及太阳能、地热能的开发利用,加强全省能源资源的调查评价。稳步发展替代能源,逐步推广使用高掺比燃料乙醇,在肇东、肇源等地启动玉米和甜高粱秸秆等非粮生物燃料乙醇试点项目。实施生物化工、生物质能固体成型燃料等一批具有突破性带动作用的示范项目,抓紧开展生物柴油基础性研究和前期准备工作。继续推进双鸭山和依兰煤炭直接或间接液化项目、鹤岗和双鸭山煤基醇醚项目以及鸡西和依兰煤制烯烃替代石油项目的前期工作,争取尽快开工建设。积极推进煤炭洗选加工等清洁高效利用(省发改委牵头,省有关部门配合)。
(六)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充分发挥服务业和高技术产业能耗低、污染少的优势,以专业化分工协作和提高社会效率为重点,积极发展生产服务业;以满足人们需求和方便群众生活为中心,大力发展生活服务业;着力做强高技术产业,完善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促进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工业和数量扩张带动,向三次产业协同和优化升级带动转变。通过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为发展优势主导产业腾出空间,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省发改委牵头,省有关部门配合)。
(七)加快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着力实施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区域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建筑节能、绿色照明、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和政府机构节能等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十一五”期间,力争形成100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2007年,重点在钢铁、电力、石化、纺织、化工、建材等重点耗能行业实施30个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以及工业锅炉(窑炉)改造项目,形成20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加快申请核准以采暖供热为主的热电联产新建和改造项目,组织实施低能耗、绿色建筑示范项目,推动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开展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与改造示范工程,在哈尔滨、齐齐哈尔和大庆等地启动5个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示范推广项目;推广高效照明产品100万支,省直机关率先更换节能灯(省发改委、经委、建设厅、省直机关局分别牵头,省有关部门配合)。
(八)加快水污染防治和二氧化硫治理工程建设。以实施国家《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年)》为重点,全面推进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设。“十一五”期间,新增和恢复城市污水日处理能力230万吨、再生水日利用能力15万吨,减排COD12.3万吨。加大工业废水治理力度,“十一五”期间,减排COD4.6万吨以上。加快城市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和改造,严格保护饮用水水源。推动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等电力集团在我省的所属电厂和大庆石油管理局所属二氧化硫排放量大的企业加快建设脱硫工程,确保完成减排任务。其他电力企业也要明确二氧化硫减排责任,落实减排任务。探索适合我省的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有偿取得和排污交易机制。大力发展城镇集中供热和清洁燃料工程,加大非电力行业燃煤锅炉(窑炉)和其他生产环节二氧化硫减排项目的建设力度。“十一五”期间,电力行业减排二氧化硫4万吨,非电力行业减排二氧化硫4.2万吨(省环保局牵头,省有关部门配合)。
(九)拓宽节能减排融资渠道。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为主、公众参与的原则,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十大重点节能工程所需资金采取企业自筹、金融机构贷款和社会资金投入相结合的方式加以解决,各级政府安排一定的引导资金予以支持。各地要按照国家要求,提高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以吸引战略投资者参与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经营。积极争取和吸引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商业贷款和社会资金(省财政厅、物价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负责)。
三、加快循环经济建设步伐
(十)推进循环经济试点建设。加快建设牡丹江国家级循环经济试点园区,积极争取七台河市和望奎县望奎镇列入国家第二批循环经济试点。结合哈大齐工业走廊、东部煤电化基地建设和资源型城市转型,抓好大庆、伊春等资源型城市发展循环经济试点,创建大庆市红岗区铁人生态工业园、哈尔滨经济技术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双鸭山市褐煤煤电化及冶金工业园等省级循环经济示范园区。编制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纲要,制定各地区及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循环经济推进计划。加大财政资金对循环经济发展项目的支持力度,引导社会资金向循环经济领域集聚(省发改委、经委、环保局、财政厅负责)。
(十一)推进清洁生产。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加强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指导和管理。以高污染企业为重点,对全省重点污染企业全面开展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制定企业清洁生产鼓励政策,抓好省级清洁生产试点城市和企业建设。进一步扩大清洁生产试点范围,在电力、化工、水泥、造纸、焦化、食品、医药等重点行业建设一批清洁生产示范工程,促进企业技术升级,大幅度降低能耗、物耗、水耗及污染物排放量。努力减少农药和化肥施用量,严格控制高毒、高残留农药的使用,减少农村面源污染。广泛开展清洁生产培训,规范管理咨询服务机构,提高清洁生产审核质量(省经委、环保局、农委负责)。
(十二)节约利用水资源。完善取水计量设施,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发挥水价的调节作用,初步建立水权制度。落实取水许可制度,建立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严禁在缺水地区建设高耗水项目。抓好农田节水灌溉。坚持节水与防污相结合,对排污大户实行更加严格的用水定额管理。加快推进大庆国家级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城市和哈尔滨、鹤岗省级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城市建设。加快实施重点行业节水改造及矿井水开发利用项目(省水利厅牵头,省建设厅、环保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十三)促进资源综合利用。根据省“十一五”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规划要求,推进工业“三废”综合利用、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农村秸秆壳皮综合利用、林业“三剩物”综合利用和农村粪便资源化利用等产业化示范工程。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试点建设,建立社区分类回收、市场集散和加工利用三位一体的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体系,加快建立废塑料、废橡胶、废轮胎、废家电、废电脑、废电池回收处理和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处理产业化基地。做好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工作。推动新型墙体材料和利废建材产业化,推进第二批城市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省发改委、经委、商务厅、供销社、建设厅负责)。
(十四)推进垃圾资源化利用。县级以上城市(含县城)要建立健全垃圾收集系统,逐步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充分回收垃圾中的废旧资源,引导企业按照市场化运营方式,研制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垃圾处理技术和设备,鼓励垃圾焚烧发电和供热、填埋气发电,积极推进城乡垃圾无害化处理,逐步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重点建设哈尔滨市垃圾焚烧发电、齐齐哈尔市生物有机肥及固体燃料、牡丹江市郭家沟垃圾处理场沼气发电、伊春市有机复合肥和大庆市有机肥等工程项目(省建设厅牵头,省有关部门配合)。
四、加快推进节能减排科技进步
(十五)加强节能减排技术研发。开展节能减排科技专项研究,通过组织设计、整合科技资源、招标投标、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等方式,选定一批节能减排共性、关键技术进行攻关。“十一五”期间,着力实施30项重点科技攻关项目,抓紧启动和实施重点工业污染源自动(实时)监测监控系统、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湿地水环境污染及其生态修复、高效可再生能源等关键技术的研发。优化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转化的政策环境,加强资源环境高技术领域创新团队和研发基地建设,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体系(省科技厅负责)。
(十六)加快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和推广。大力推进节能减排重点行业共性、关键技术及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化和循环经济技术产业化,“十一五”期间,重点实施10项节能减排产业化示范项目。落实国家节能、节水技术政策大纲,编制我省节能减排技术推广目录,引导和促进相关技术的推广应用。在钢铁、有色、煤炭、电力等重点行业推广采用潜力大、应用面广、效果显著的重大节能减排技术;加大节电、节油农业机械和农产品加工设备及农业节水、节肥、节药的新技术推广力度。鼓励企业加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省科技厅负责)。
(十七)建立节能技术服务体系。抓紧研究和制定加快节能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推动各级各类节能技术服务机构转换机制,提高服务水平,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培育和规范节能服务市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重点支持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企业以及党政机关办公楼、公共设施和学校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在全省广泛开展节能减排科普工作,普及节能减排科学知识(省科技厅、经委负责)。
(十八)促进环保产业健康发展。开展环境保护战略、标准、环境与健康和区域性、流域性等重大环境问题研究,推进技术示范和成果推广,加快高新技术在环保领域的应用。制定鼓励加快环保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引导环保产品生产企业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提高技术含量,逐步扩大生产规模。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加强环境保护咨询与服务,推进环境保护设施运营的市场化。重点研究制定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的政策措施,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省环保局负责)。
五、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十九)严格执行节能和环保标准。认真执行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冶金、建材、电力、煤炭、化工、造纸、禽畜规模化养殖等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和大型公共建筑单位要研究制定能耗、污染排放限额标准,并认真组织实施。实施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标准体系编制通则,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企业标准(省质监局、经委、农委、环保局负责)。
(二十)严格执行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全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权限内年综合用能2000吨标准煤或年用电500万千瓦时以上的项目实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把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强化环评审批备案和社会公布制度。加强项目建设“三同时”管理,严把项目竣工验收关。对未经批准擅自生产等违法行为,给予严厉打击和查处(省发改委、经委、环保局负责)。
(二十一)加强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管理。落实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实施方案》,纳入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计划”的27户高耗能企业2007年力争实现节能61万吨标准煤目标。建立重点耗能企业能源管理制度,加强主要耗能设备能源效率监测,对年综合能耗万吨标准煤以上的305家高耗能企业和未完成节能目标的企业,强制实行能源审计。编制重点行业及企业节能减排规划,实施主要工业产品能源单耗限额指导目录(2007),开展与国内外同行业能耗先进水平“对标达标”活动。加强对重点污染源和列入国家《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年)》重点监控的工业污染源企业的监管,对重点排污企业的排污口进行规范化整治。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全面实行持证排污,对超总量指标排污的企业责令限期治理、限产限排(省经委、环保局、水利厅负责)。
(二十二)严格节能环保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制定节能发电调度管理试点办法,抓紧完善节能环保发电调度方案,确保清洁、高效和资源综合利用机组优先发电上网,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低效机组发电。尽快制定发电权有偿转让指导性意见,开展试点。制定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按年度制定有序用电方案,确保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规范有序用电。开展能效电厂试点,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建立长效机制(省经委负责)。
(二十三)强化建筑节能管理。大力推广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严格执行新建居住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50%的标准,建立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和建筑节能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对达不到节能设计标准的建筑禁止投入使用。所有新建商品房在买卖合同等文件中要载明耗能量、节能措施等信息,对未将建筑能耗说明载入《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建筑工程,不予颁发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积极推进既有居住和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建立并完善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监管体系,推广绿色照明(省建设厅、财政厅负责)。
(二十四)加强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管理。积极推进节能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快城市快速公交建设,提高公共交通在城市运输中的比重。严格执行乘用车、轻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限制高排放交通工具进入运输市场。推进替代能源汽车产业化,推广节能、清洁、混合燃料汽车和船舶等节能型交通工具。严格执行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实行定期检测、定点维护。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的监管,加快老旧汽车、机车和船舶报废更新。运用先进科技手段提高运输组织管理水平,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的协调和有效衔接(省交通厅、建设厅、公安厅、环保局负责)。
(二十五)落实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加强对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开展专项市场监督检查和抽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鼓励用能企业开展节能、节水和环保标志产品认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通过认证的产品及其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要求的,暂停企业使用认证证书和节能环保标志;对使用伪造或冒用、转让节能、环保标志的企业,按有关法规严厉处罚(省质监局负责)。
(二十六)加快节能环保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监管监察体制,整合现有资源,加快建立各级节能监察中心。强化省节能监测中心能力建设,有条件的地区要建立地市一级节能监测中心。健全污染减排监管监测体制,加快各级环境监测和监察机构标准化、信息化体系建设,扩大国家及省重点监控污染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范围。加强节能监察、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及环境监测站、环保监察机构、城市排水监测站和节能减排计量、统计机构的条件建设,积极推进节能专家咨询、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中心和节能信息咨询等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中介服务组织在节能减排工作中的作用(省发改委、环保局、经委分别牵头,省财政厅、编办、质监局、统计局等部门配合)。
六、加大节能减排监督和检查执法力度
(二十七)建立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制。将节能减排指标分解落实到地市县以及重点企业,签订责任状,建立目标责任制。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地方领导以及企业负责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省委组织部、省国资委、发改委、经委负责)。
(二十八)建立并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和监测体系。建立健全涵盖全社会的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区域间流入流出及利用效率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体系,实施全省和各地区单位GDP能耗指标半年核算制度;建立并完善纳入全国“千家企业节能行动”计划的我省27户企业及年综合能耗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305户重点耗能企业能耗统计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加强能源统计巡查,对能源统计数据进行监测。对主要污染物排放进行严格的统计和监测,建立并完善污染物排放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和减排措施调度制度,对国家及省监控重点污染源实施联网在线自动监控。建立单位GDP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等指标定期公报制度(省统计局、环保局负责)。
(二十九)严格节能减排执法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能源资源和环境稽查制度,各地每年都要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和监察活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的单位公开曝光,依法查处,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对恶意偷排偷放、不正常使用或擅自闲置污染治理设施,导致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严厉处罚;对屡查屡犯、长期非法排污的企业,停产整顿。公布受理节能环保违法行为和事件的举报电话和网址,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建立节能环保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省监察厅、环保局、发改委、经委、省政府法制办负责)。
(三十)加强对脱硫设施的运行监管。新(扩)建燃煤机组必须按规定同步建设脱硫设施或采取其他降低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措施。所有火电厂必须安装烟气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建立脱硫设施运行台账,加强日常运行监管。其他循环流化床锅炉也必须安装自动监控装置,保证减排二氧化硫设施、措施的稳定运行和实施。非电力工业燃煤锅炉(窑炉)和其他生产环节要采取减排二氧化硫的工程措施,生产环节和技术改造减排二氧化硫措施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运行,并有详细的日常监控管理、运行情况记录和台账。完善烟气脱硫技术规范,开展烟气脱硫工程后评估和特许经营试点(省环保局牵头,省有关部门配合)。
(三十一)强化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监督和管理。建立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制度,将评估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实行环境监控重点城市的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向环保、建设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报告制度,并限期安装在线自动监控系统,与环保、建设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联网。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城市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不落实收费政策、污水处理厂建成后1年内实际处理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的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地区,暂缓审批该地区项目环评报告,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国家及省建设资金(省建设厅牵头,省环保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七、建立健全法规规章和政策体系
(三十二)加快节能减排地方立法。积极推动节约能源、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民用建筑节能、环保设施运营监督管理、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制定工作。加快散装水泥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等方面的政府规章的制定及修订工作。积极开展节约用水、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方面的立法准备工作(省政府法制办牵头,省有关部门配合)。
(三十三)深化资源环境性产品价格改革。完善我省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继续扩大峰谷分时电价实施范围,做好电力需求侧价格管理工作。推进天然气、水、热力等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按照补偿治理成本的原则,提高二氧化硫、COD排放、垃圾处理的收费标准。积极推进城镇供热价格改革,实行供热计量收费,推进采暖费补贴“暗补”变“明补”改革(省物价局牵头,省有关部门配合)。
(三十四)完善促进节能减排的财税政策。设立节能专项资金,各级政府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采用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建设、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新机制推广、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及节能减排监管体系建设等。进一步加大财政基本建设投资向节能环保领域倾斜的力度。推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改进和完善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继续加强对排污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全面落实国家节能环保项目减免所得税、节能环保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对废旧物资回收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减免所得税、增值税等项政策(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负责)。
(三十五)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金融支持。坚持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的政策导向,严格限制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贷款投放。充分利用振兴老工业基地的各项政策,进一步加强对节能降耗减排、新能源替代传统能源、循环经济项目的信贷支持。针对节能减排项目量身定制在贷款金额、贷款期限等方面具有灵活性的信贷产品,拓展节能减排项目融资渠道。积极为银企项目对接搭建平台,主动向金融机构通报推介节能减排项目及其建设情况,推动金融机构及时调整信贷政策(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牵头,省有关部门配合)。
八、发挥政府机构节能环保的示范带头作用
(三十六)省直机关率先垂范。倡导厉行节约、合理消费的机关文化。开展机关能耗普查和专项调查,建立科学的政府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制定并实施政府机构能耗定额标准,积极推进能源计量和监测,实行能耗公布制度,严格节奖超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制定和实施适应本系统特点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方案(省直机关局牵头,省有关部门配合)。
(三十七)抓好办公设施节能。强化各级政府机构的建筑节能,凡新建或改造的办公建筑必须采用节能材料及围护结构;分期分批完成办公楼空调系统低成本改造;推进办公区和住宅区供热节能技术改造和供热计量改造。及时淘汰高耗能设备,合理配置并高效利用办公设施、设备。在省直机关中率先开展政府机构办公区和住宅区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建设(省直机关局牵头,省有关部门配合)。
(三十八)积极推行绿色采购。认真落实《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完善政府机构节能和绿色采购制度,不断扩大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范围。对空调机、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和照明产品、用水器具,由同等条件优先采购改为强制采购高效节能、节水、环境标志产品。加强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和监督,保证节能和绿色采购工作落到实处(省财政厅牵头,省有关部门配合)。
九、营造良好的节能减排工作氛围
(三十九)加大对节能减排工作的宣传教育力度。组织好每年一度的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及世界环境日、地球日等宣传活动。主要新闻媒体结合节能减排的阶段性工作重点,在重要版面、时段广泛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宣传各地、各部门采取的具体措施,宣传先进典型,努力营造节能减排的良好舆论氛围。将节能减排知识纳入全省中小学及大专院校教育内容。对在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浪费能源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曝光(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经委、水利厅、教育厅、环保局等部门牵头,省有关部门配合)。
十、建立强有力的节能减排领导协调机制
(四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已成立了黑龙江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主要任务是部署节能减排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改委,负责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其中有关污染减排方面的工作由省环保局负责。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本地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部署本地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尽快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和落实意见。各地市、各部门要在2007年10月15日前,提出本地市、本部门贯彻落实的具体方案,报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