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0年07月17日20:22:44
发布部门: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京商交字[2007]70号

各区(县)商务局、公安局、工商局: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共同签署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7年5月1日起实施。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办法》,全面落实《办法》中的各项管理规定,进一步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现就我市各级商务、公安、工商部门贯彻实施《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宣传《办法》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办法》在规范再生资源回收业经营行为、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等方面的重要意义,要从保障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大局出发,树立全局观念,增强责任意识,将《办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结合起来,掌握各项规定的基本内容和要求,并于8月15日之前,组织辖区从业人员针对《办法》进行法制培训,要着重学习商务、公安部门对再生资源回收业备案条款,并与行业经营者签订告知、承诺书,明确告知行业经营者到当地商务局、公安局进行备案登记。
二、做好备案登记工作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说明的通知》(商改字〔2007〕54号),以及《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从事再生资源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变更备案项目)30日内,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申请备案者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完整填写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续)各项内容及在承诺书上签字盖章(样式附后)。
按照《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生产性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从业单位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变更备案项目)15日内,向公安机关备案。申请备案者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其复印件、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及其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代办介绍信、备案登记表(样式附后)、经营场所平面图、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商务、公安部门对申请备案者提交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出具备案证明(样式附后)。备案登记工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对新核准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项目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由工商部门代发商务部门、公安部门印制的备案登记表(告辞单);对本通知下达前已核准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类经营项目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由各区县商务局、公安局在召开从业人员法规培训会时发放备案登记表(告辞单)。各单位要认真完成备案登记工作,建立、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从业单位的档案。该项工作于8月底之前完成。
三、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确保各项制度落实
各区县商务局、公安局要以贯彻、实施《办法》为契机,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健全完善各项管理办法,加强执法人员培训,确保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各区县要在2007年第三季度内,对辖区内的再生资源回收单位展开拉网式的安全检查。对发现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要用足用好法律法规,依法严格管理。对未向商务、公安部门备案的,按照《办法》第二十一、二十二条规定,第一次警告,第二次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登记资料保存期限少于两年的,按照《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不查验物品来源证明,不登记出售人信息或登记内容无法确定具体出卖人的,依《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该回收企业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或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五十九 条和《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办理违反国家规定收购废旧金属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行为人治安拘留。各单位要通过加强执法力度规范再生资源回收业经营活动,确保各项制度的落实。
各区县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有关备案工作可委托或授权行业协会承担,并及时报送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中突出的问题以及行业相关的数据。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七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