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交通运输部
发布文号: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1年第99号
经国务院批准,中资“方便旗”船舶特案免税登记政策的实施期限延长至2015年12月31日。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特案免税登记政策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明确的实施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中资“方便旗”船舶,在2011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报关进口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一)在2005年12月31日前已在境外登记;
(二)中方出资比例不低于50%;
(三)船龄范围:油船(包括沥青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等的船龄为4-12年;散货船、矿砂船等的船龄为6-18年;集装箱船、杂货船、多用途船、液化石油气船、散装水泥船等的船龄为9-20年。以上船龄是指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2007年7月1日的年限。同时,享受政策优惠的各类进口船舶还应符合旧船舶进口的相关要求。
二、船舶所有人可选择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授权的具有国际航行船舶登记权限的任一船籍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及相关规定,申请办理船舶登记手续。
三、船舶所有人可在政策期内的每年3月1日前向我部提出申请,我部初审汇总后报财政部,经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进行审定后,对符合条件的船舶,由船舶所有人向海关办理相关减免税手续。
四、对于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经批准享受特案免税登记政策、尚未办理报关进口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在该政策延续期内,持原批准文件尽快办理报关进口及船舶登记手续。
五、该政策其他未及事项依照原交通部《关于实施中资国际航运船舶特案免税登记政策的公告》(2007年第18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延长中资国际航运船舶特案免税登记政策的公告》(2009年第19号)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发布文号: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1年第99号
经国务院批准,中资“方便旗”船舶特案免税登记政策的实施期限延长至2015年12月31日。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特案免税登记政策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明确的实施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中资“方便旗”船舶,在2011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报关进口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一)在2005年12月31日前已在境外登记;
(二)中方出资比例不低于50%;
(三)船龄范围:油船(包括沥青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等的船龄为4-12年;散货船、矿砂船等的船龄为6-18年;集装箱船、杂货船、多用途船、液化石油气船、散装水泥船等的船龄为9-20年。以上船龄是指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2007年7月1日的年限。同时,享受政策优惠的各类进口船舶还应符合旧船舶进口的相关要求。
二、船舶所有人可选择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授权的具有国际航行船舶登记权限的任一船籍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及相关规定,申请办理船舶登记手续。
三、船舶所有人可在政策期内的每年3月1日前向我部提出申请,我部初审汇总后报财政部,经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进行审定后,对符合条件的船舶,由船舶所有人向海关办理相关减免税手续。
四、对于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经批准享受特案免税登记政策、尚未办理报关进口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在该政策延续期内,持原批准文件尽快办理报关进口及船舶登记手续。
五、该政策其他未及事项依照原交通部《关于实施中资国际航运船舶特案免税登记政策的公告》(2007年第18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延长中资国际航运船舶特案免税登记政策的公告》(2009年第19号)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