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梧州市政府
发布文号: 梧政办发[2011]227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2012年城市路桥机动车辆通行费年费(下称年费)收取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机关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交纳城市路桥机动车辆通行费对改善我市投资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带头自觉、主动交清历年欠费及2012年年费。
二、市公安交警部门在机动车车主办理各种相关手续时,要协同告知未交纳年费者须按有关规定交纳年费,并将告知车主交纳年费作为一站式服务的操作流程进行公布。
三、未按规定交纳2009年至2011年年费的梧州市本籍(含龙圩镇)各类机动车辆,须补交2009年至2011年年费后再交纳2012年年费。外籍车辆交纳2012年年费,按照《梧州市城市路桥机动车辆通行费收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四、鼓励各单位、车主自觉交费,对在2011年12月1日至2012年1月31日期间主动交纳2012年度年费的车辆实行优惠,其中:一类车优惠40元/辆,二类车优惠50元/辆,三类车优惠104元/辆,四类车优惠138元/辆,五类车优惠163元/辆,六类车优惠183元/辆。
五、交通、交警、城管等部门要把年费收取工作作为日常稽查工作的一项内容,并适时开展联合执法行动,确保年费足额收取。
六、宣传部门、市交投公司要密切配合,做好市区路桥机动车辆通行费收取相关宣传工作。通过各种宣传形式和宣传手段,释疑解惑,把握导向,引导舆论。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发布文号: 梧政办发[2011]227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2012年城市路桥机动车辆通行费年费(下称年费)收取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机关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交纳城市路桥机动车辆通行费对改善我市投资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带头自觉、主动交清历年欠费及2012年年费。
二、市公安交警部门在机动车车主办理各种相关手续时,要协同告知未交纳年费者须按有关规定交纳年费,并将告知车主交纳年费作为一站式服务的操作流程进行公布。
三、未按规定交纳2009年至2011年年费的梧州市本籍(含龙圩镇)各类机动车辆,须补交2009年至2011年年费后再交纳2012年年费。外籍车辆交纳2012年年费,按照《梧州市城市路桥机动车辆通行费收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四、鼓励各单位、车主自觉交费,对在2011年12月1日至2012年1月31日期间主动交纳2012年度年费的车辆实行优惠,其中:一类车优惠40元/辆,二类车优惠50元/辆,三类车优惠104元/辆,四类车优惠138元/辆,五类车优惠163元/辆,六类车优惠183元/辆。
五、交通、交警、城管等部门要把年费收取工作作为日常稽查工作的一项内容,并适时开展联合执法行动,确保年费足额收取。
六、宣传部门、市交投公司要密切配合,做好市区路桥机动车辆通行费收取相关宣传工作。通过各种宣传形式和宣传手段,释疑解惑,把握导向,引导舆论。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