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上海市建设交通委
发布文号:
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和市建设交通委《关于调整本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沪发改价费〔2011〕003号),对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以下简称“通行费”)征收标准进行调整。具体通告如下:
一、调整征收标准
(一)本市车辆(包括常驻本市的外省市车辆)
费额征收标准:客车从150元/月·辆(吨)调整至75元/月·辆(吨);货车从135元/月·吨调整至68元/月·吨;出租车营运小客车从150元/月·辆调整至75元/月·辆;个体出租小客车从75元/月·辆调整至38元/月·辆;二、三轮摩托车从15元/月·辆调整至8元/月·辆。
费率征收标准:按原标准减半征收。
(二)外省市入境车辆
客车20座以下从30元/辆·次调整为15元/辆·次,20座以上从50元/辆·次调整为25元/辆·次;摩托车从10元/辆·次调整为5元/辆·次;货车2吨以下(含2吨)从20元/辆·次调整为10元/辆·次,2吨至5吨(含5吨)从50元/辆·次调整为25元/辆·次,5吨至10吨(含10吨)及装载20英尺集装箱车从110元/辆·次调整为55元/辆·次,10吨以上及装载40英尺集装箱车从160元/辆·次调整为80元/辆·次。
二、本市车辆(包括常驻本市的外省市车辆)和外省市入境车辆均从2011年5月10日起按调整后标准办理。本市车辆(包括常驻本市的外省市车辆)的征收标准,2011年1月至4月仍按原标准,从5月份起按调整后标准计费。
三、本市车辆(包括常驻本市的外省市车辆)预缴5月份以后通行费的,从2011年7月1日起办理退费,退费可采用抵缴以后需缴纳的通行费或采用直接退费两种方式中的任意一种。具体退费办理事项,将另行通告。
特此通告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发布文号:
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和市建设交通委《关于调整本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沪发改价费〔2011〕003号),对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以下简称“通行费”)征收标准进行调整。具体通告如下:
一、调整征收标准
(一)本市车辆(包括常驻本市的外省市车辆)
费额征收标准:客车从150元/月·辆(吨)调整至75元/月·辆(吨);货车从135元/月·吨调整至68元/月·吨;出租车营运小客车从150元/月·辆调整至75元/月·辆;个体出租小客车从75元/月·辆调整至38元/月·辆;二、三轮摩托车从15元/月·辆调整至8元/月·辆。
费率征收标准:按原标准减半征收。
(二)外省市入境车辆
客车20座以下从30元/辆·次调整为15元/辆·次,20座以上从50元/辆·次调整为25元/辆·次;摩托车从10元/辆·次调整为5元/辆·次;货车2吨以下(含2吨)从20元/辆·次调整为10元/辆·次,2吨至5吨(含5吨)从50元/辆·次调整为25元/辆·次,5吨至10吨(含10吨)及装载20英尺集装箱车从110元/辆·次调整为55元/辆·次,10吨以上及装载40英尺集装箱车从160元/辆·次调整为80元/辆·次。
二、本市车辆(包括常驻本市的外省市车辆)和外省市入境车辆均从2011年5月10日起按调整后标准办理。本市车辆(包括常驻本市的外省市车辆)的征收标准,2011年1月至4月仍按原标准,从5月份起按调整后标准计费。
三、本市车辆(包括常驻本市的外省市车辆)预缴5月份以后通行费的,从2011年7月1日起办理退费,退费可采用抵缴以后需缴纳的通行费或采用直接退费两种方式中的任意一种。具体退费办理事项,将另行通告。
特此通告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