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市政发〔2010〕4号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凡在晋中市境内从事道路交通运输活动的单位、驾驶人、车辆,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文明行车,遵章守规,全社会公民均有权对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发现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安全隐患,应向负有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二、为便于社会监督举报,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办公室设立举报电话:2429419,市监察、安监、公安、交通、建设、交警、工商等负有交通安全监管职能的部门均应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各县(区、市)人民政府也应建立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
三、各级各部门要做好人员举报、电话举报、信件举报、来访记录,及时进行调查核实,依法处理。
四、受到举报的单位、车辆和人员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经调查确认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要认真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理,对存在的交通安全隐患能立即整改的,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一时难以整改的,写出整改意见报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并抓好整改意见的落实;对掩盖事实、隐瞒真相的要严厉查处。
五、充分发挥各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报社、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要对受到举报的单位进行曝光,对存在的交通安全隐患未整改或掩盖、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进行披露,对案件查处情况向社会公布。
六、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设立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安全重大隐患和责任事故举报奖励基金,对举报人员的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根据举报的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安全隐患的危害程度以及隐瞒事故的等级、性质等情况,分别给予举报人员适当的奖励。同时有关部门要做好对举报人的保密工作。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查处。
七、本举报制度由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办公室执行。
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
发布文号: 市政发〔2010〕4号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凡在晋中市境内从事道路交通运输活动的单位、驾驶人、车辆,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文明行车,遵章守规,全社会公民均有权对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发现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安全隐患,应向负有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二、为便于社会监督举报,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办公室设立举报电话:2429419,市监察、安监、公安、交通、建设、交警、工商等负有交通安全监管职能的部门均应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各县(区、市)人民政府也应建立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
三、各级各部门要做好人员举报、电话举报、信件举报、来访记录,及时进行调查核实,依法处理。
四、受到举报的单位、车辆和人员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经调查确认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要认真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理,对存在的交通安全隐患能立即整改的,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一时难以整改的,写出整改意见报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并抓好整改意见的落实;对掩盖事实、隐瞒真相的要严厉查处。
五、充分发挥各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报社、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要对受到举报的单位进行曝光,对存在的交通安全隐患未整改或掩盖、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进行披露,对案件查处情况向社会公布。
六、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设立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安全重大隐患和责任事故举报奖励基金,对举报人员的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根据举报的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安全隐患的危害程度以及隐瞒事故的等级、性质等情况,分别给予举报人员适当的奖励。同时有关部门要做好对举报人的保密工作。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查处。
七、本举报制度由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组办公室执行。
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