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2020年07月12日04:22:10
发布部门: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石政发〔2009〕35号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八月七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适应和解决当前国家实施交通税费改革、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以及实行征地补偿区片价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面临的新形势和新问题,根据国家、省有关公路、港站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路要修宽,路要畅靓”的要求,坚持“以地养路”原则,通过超前谋划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强力推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完善公路路网发展布局,积极构建综合运输体系,不断巩固和强化交通的基础性和先导性地位,为拉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和打造繁华舒适、现代一流的省会城市提供坚实的交通保障。
二、主要措施
(一)降低公路建设成本。为充分体现公路的公益性,降低建设成本,促进公路建设发展,对新建、改建、大中修公路及危桥改造工程,需项目业主或施工单位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公路工程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金,上缴相关部门后,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本级财政部门负责收缴并及时全额返还交通部门,作为政府投入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对于各级规划、国土、环保、水利、文物等相关部门收取的耕地开垦费、水资源费、矿产资源费等费用,属于本级收取的全部予以免收,属于省级以上收取的,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协调上级部门,能减免的要给予减免。
(二)实行县域征地平均区片价。为加快征地工作进度,解决区片价造成的相临区片征地补偿标准不一致、执行难的问题,对公路建设的征地补偿标准,以县(市)、区为单位执行县域平均区片价。
(三)拓宽筹资渠道
1一般国省干线(含高速公路连接线)。各级交通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省和其它渠道对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的补助资金,缺口部分(包括征地拆迁费用)由项目所在县(市)政府负责筹集,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2城市出入市道路。按照城乡交通一体化和同城化城市发展的要求,市区二环路与石环路之间的国省干线公路和重要农村公路,是重要的出入市道路。市交通部门要尽量按照城市道路标准完善管线、照明、绿化等设施。所需资金,除积极争取上级补助外,缺口部分(包括征地拆迁费用)列入市政府年度城建资金预算。
3农村公路。按照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的原则,除上级补助资金外,缺口部分由项目所在县、乡镇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每年按一定比例建立专用基金,用于支持农村公路建设。
4港站。为鼓励支持内陆港、车站、物流中心等其它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除执行公路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标准和税费减免返还政策外,对土地出让金、市政配套费、旧城改造费予以减免,对土地使用税可予缓缴。
(四)加强公路两侧的土地储备。各县(市)和矿区政府要及时对新、改建公路两侧的土地进行储备,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开发。一般国省干线(含高速公路连接线)、城市出入市口、新开发公路两侧各100米以及县级公路两侧各50米的土地纳入各县(市)和矿区政府的土地储备范围。各县(市)和矿区政府可将储备的土地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担保贷款,或将储备的土地通过招、拍、挂获得土地增值收益的30-50%,统一上缴财政部门,再由财政部门及时返还交通部门,用于公路建设。
三、组织领导
(一)明确责任。各县(市)和矿区政府作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要成立交通基础建设指挥部,负责督促、协调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各项规定,积极推动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前期跑办,研究解决辖区内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遇到的问题,切实将公路、港站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由部门行为变为政府行为。项目所在县(市)、区政府作为征地拆迁工作的责任主体,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征地拆迁进度,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各级发改、财政、土地、规划、水利和环保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全力支持交通部门工作,在项目跑办、实施及土地储备工作中,要简化程序,并积极协调上级相应部门,加快审批进度。
(二)严格考核。各县(市)和矿区政府要实行领导包项目制度,积极协调解决项目跑办和实施过程中的难点问题。市政府将按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与项目所在县(市)、区政府签订建设目标责任状,纳入市政府年度考核目标和效能监察范围,对提前完成任务的给予奖励;对未如期完成任务的,取消评先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强化职能。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实施交通建设项目的参谋部和具体组织者,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主观能动作用。在项目跑办上,要加大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提高工作效率,把谋划、立项、可研、设计、开工建设等各环节压缩到最短时间;在资金筹措上,要积极争取上级的资金支持,采取银行贷款、中外合资、社会集资等多种形式,不断拓宽融资渠道;在工程建设上,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招投标,打造阳光工程。要进一步健全和落实各项质量保障制度,建立起完善的质量保障体系,确保工程质量,打造精品工程。
(四)加强治安保障。组建“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公安分局”,负责维护和保障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交通运输治安秩序,维护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的正常开展,搞好交通基础设施施工中爆破器材的管理,打击各种干扰破坏工程建设和交通运输正常工作秩序的不法行为。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公安分局受市公安局和市交通局双重领导,工作人员由市公安局、交通局共同抽调人员。
本《意见》有效期自2009年8月10日至2014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