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儋州市交通管理总站关于开展2008年度经营性道路运输车辆审验工作的通知

2020年07月23日18:09:37
发布部门: 海南省儋州市交通管理总站
发布文号:
各道路运输经营业户:
根据海南省道路运输局琼道运运 [2008] 151号文《关于做好2008年度经营性道路运输车辆审验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站决定从2008年12月3日至2008年12月31日止,进行我市2008年度营业性道路运输车辆年审换发牌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年审的范围
凡经核准在我市从事经营性道路客、货(危险品)运输车辆(含省际客车),以及非经营性危险品运输车辆。
二、根据《行政许可法》和《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凡逾期半年未提出换发牌证申请的经营业户和车辆,视为自动放弃经营资格。事后如申请继续经营的,则按新增经营业户或新增运力处理。
特此通知
二00八年十二月二日
附件1:2008年度车辆审验的内容
一、车辆违章记录;
二、车辆技术档案;
三、车辆结构以及尺寸变动情况;
四、客运和危险品运输车辆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五、省际、市县际班线客运车辆以及危险品运输车辆行车记录仪或GPS系统安装使用情况;
六、危货品运输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质量检验情况;
七、危货品运辆车辆必须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
八、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情况。
附件2:2008年度车辆审验需提供的材料
一、企业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仅提供一次即可,原件审核后退回。下同);
二、原《道路运输证》;
三、《车辆行驶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四、营运车辆2008年度换发牌证审核表及报审车辆汇总表;
五、车辆技术档案;
六、市县际普通公路班线客运车辆,以及2008年新开业的危货品运辆车辆和省际客运车辆、市县际高速公路客运车辆,需提供安装汽车行车记录仪或GPS系统的凭证;
七、2007年底前已安装行车记录仪或GPS系统的危险品运输车辆和客运车辆,需提供2008年3月、6月、11月三个月的单车行驶记录数据;
八、2008年新增的省际、市县际客运车辆需提供喷印统一标识的凭证及车辆相处;
九、客运车辆和危险品运输车所购买的符合规定的承运人责任险凭证;
十、专用罐槽车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常压汽车罐车检验报告书》、登记手续及计量部门出具的校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十一、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原件和复印件。
十二、车主本人的《婚育证》原件和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