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交通厅
发布文号: 黑财综[2008]96号
龙江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龙景公路征收机动车通行费延长收费期限的请示》(龙政呈[2008]23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鉴于龙景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尚不足以偿还建设工程贷款的实际情况,同意龙景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期限暂延长至2016年10月6日。如在收费期限届满前已经还清贷款,必须终止收费。
二、收费延期后,你县不得再以龙景公路收费权作为质押向银行申请新的贷款。
三、你县收取的龙景公路车辆通行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规定,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除必要的管理和养护费用从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车辆通行费预算中列支外,必须全部用于偿还该公路建设工程贷款,不得挪作他用。
四、对通过龙景公路的各种机动车辆,除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以及从事农田作业和运送农用物资的非营运农用拖拉机免交车辆通行费以外,一律征收车辆通行费。
五、伪造、涂改、串用票据和拒缴、逃缴车辆通行费的,分别按照《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票据管理办法》(2003年省政府令第5号)和《黑龙江省公路条例》有关条款规定给予处罚;对于不接受处罚无理取闹者,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六、龙景公路路桥收费所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路桥车辆通行费票据。
七、其他有关规定仍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印发<龙景公路机动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综字[1998]146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调整龙景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3]23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龙景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4]21号)执行。
此复。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发布文号: 黑财综[2008]96号
龙江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龙景公路征收机动车通行费延长收费期限的请示》(龙政呈[2008]23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鉴于龙景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尚不足以偿还建设工程贷款的实际情况,同意龙景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期限暂延长至2016年10月6日。如在收费期限届满前已经还清贷款,必须终止收费。
二、收费延期后,你县不得再以龙景公路收费权作为质押向银行申请新的贷款。
三、你县收取的龙景公路车辆通行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规定,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除必要的管理和养护费用从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车辆通行费预算中列支外,必须全部用于偿还该公路建设工程贷款,不得挪作他用。
四、对通过龙景公路的各种机动车辆,除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以及从事农田作业和运送农用物资的非营运农用拖拉机免交车辆通行费以外,一律征收车辆通行费。
五、伪造、涂改、串用票据和拒缴、逃缴车辆通行费的,分别按照《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票据管理办法》(2003年省政府令第5号)和《黑龙江省公路条例》有关条款规定给予处罚;对于不接受处罚无理取闹者,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六、龙景公路路桥收费所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路桥车辆通行费票据。
七、其他有关规定仍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印发<龙景公路机动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综字[1998]146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调整龙景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3]23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龙景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4]21号)执行。
此复。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