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办监督函[2011]97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为做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完善工作,我部向社会公开征求2011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项目计划(第二批),并根据反馈意见情况拟定了《2011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第二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填报项目委托协议书,及时落实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填写2011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委托协议书(项目委托协议书可从卫生部网站http://www.moh.gov.cn下载)。请将协议书填写打印后由承担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五份),于2011年11月3日前报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逾期未提交协议书的,视为自动放弃标准起草单位和起草人资格。秘书处对协议书进行审核后,于2011年11月10日前报送我部监督局。
二、加强日常管理,确保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及相关经费按时、保质执行
(一)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纳入本单位重要工作日程,保证项目质量和进度,并于2012年10月31日前完成任务,向秘书处提交送审材料和经费决算报告。经费决算报告由财务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未按期提交送审材料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提交原因说明,并附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加盖单位公章后报秘书处。我部将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对已拨付的项目经费采取“追回”等必要的处理措施。
(三)为保障标准制(修)订项目的顺利实施,请相关省市卫生厅(局)、有关单位对下属单位承担的标准制(修)订项目给予充分重视,支持并督促相关工作。请秘书处督促检查项目执行情况,确保项目计划整体进度。
附件:1.2011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第二批)
2.2011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委托协议书
3.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略)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件1
2011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
(第二批)
附件2:
项目编号(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委托协议书
(2011年)
委托方: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
受托方:
标准名称:
标准研制类别(制定、修订):
被修订标准号:
研制起止时间: 年 月至 年 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一、项目内容(由受托方填写)
参加标准项目人员情况
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 传真:
email: 手机:
(一)研制本标准的实际意义、必要性和迫切性、预期社会和经济效益
(二)国际(国外)、国内标准情况和需要进一步解决的主要问题
(三)项目研究内容(如拟采用国际或国外标准,对其依据进行补充论证的内容),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四)研究进度和最终提出送审稿时间(按年月顺序填写)
(五)如有自筹经费,说明筹集途经和所获经费总额
(六)经费预算明细
二、委托方与受托方的权利和义务
委托方:
(一)及时向受托方提供研制经费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二)委托方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有权查阅受托方的委托项目经费支出财务账簿。
(三)项目完成后及时组织验收。
(四)因履行协议所产生的研究开发成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权利归委托方所有。
受托方:
(一)应如实填写协议书。
(二)组织配备开展工作所需的人力和物力,按照协议要求完成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按期提交送审稿,并同时提交经费支出情况报告。
(三)配合委托方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查阅项目经费支出财务账簿,接受委托方或政府相关部门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的监督检查。
(四)有将委托业务开展情况及时向委托方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报告的义务。
(五)按照《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经费支出的标准应当符合“经费预算明细”。应当具备完善措施,保证资金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和卫生部中央本级财政专项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转拨资金,不得挪用资金,不得提取管理费。须保证专款专用,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委托任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受托方制(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未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评审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的要求进行整改。
(七)项目完成后,受托方向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提交经费支出决算报告。如项目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要向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提交项目变更申请,如需终止,在提交申请时附经费支出情况报告。
三、拨款方式期限及金额
委托协议书签订后,委托方一次性将项目补助经费__________万元拨至受托方。
四、双方在本协议的解释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
本协议一式五份,协议双方各一份,副本分送卫生部规财司、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及起草单位财务部门。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 盖章
发布文号: 卫办监督函[2011]97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为做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完善工作,我部向社会公开征求2011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项目计划(第二批),并根据反馈意见情况拟定了《2011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第二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填报项目委托协议书,及时落实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填写2011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委托协议书(项目委托协议书可从卫生部网站http://www.moh.gov.cn下载)。请将协议书填写打印后由承担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五份),于2011年11月3日前报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逾期未提交协议书的,视为自动放弃标准起草单位和起草人资格。秘书处对协议书进行审核后,于2011年11月10日前报送我部监督局。
二、加强日常管理,确保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及相关经费按时、保质执行
(一)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纳入本单位重要工作日程,保证项目质量和进度,并于2012年10月31日前完成任务,向秘书处提交送审材料和经费决算报告。经费决算报告由财务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未按期提交送审材料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提交原因说明,并附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加盖单位公章后报秘书处。我部将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对已拨付的项目经费采取“追回”等必要的处理措施。
(三)为保障标准制(修)订项目的顺利实施,请相关省市卫生厅(局)、有关单位对下属单位承担的标准制(修)订项目给予充分重视,支持并督促相关工作。请秘书处督促检查项目执行情况,确保项目计划整体进度。
附件:1.2011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第二批)
2.2011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委托协议书
3.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略)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件1
2011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
(第二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制/修订 | 承担单位 |
1 | 辅食营养补充品通用标准 | 修订 |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 |
2 |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 修订 |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 |
3 | 食品用香料通则 | 制订 | 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 |
4 | 干海参 | 修订 |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黄海水产研究所 |
5 | 食品添加剂 天门冬氨酸钙 | 制订 | 哈尔滨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
6 | 食品添加剂 姜黄 | 制订 | 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 |
7 | 食品添加剂 丁苯橡胶 | 制订 | 江苏省卫生监督所 |
8 | 食品添加剂 离子交换树脂 | 制订 | 江苏省卫生监督所 |
9 | 食品添加剂 凹凸棒粘土 | 制订 | 国土资源部南京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 |
10 | 食品添加剂 1,3-二油酸2-棕榈酸甘油三酯 | 制订 | 中国石油北京化工研究院 |
11 | 食品添加剂 dl-苹果酸钠 | 制订 | 中国石油北京化工研究院 |
12 | 食品添加剂 聚氧乙烯聚氧丙烯季戊四醇醚 | 制订 | 中国石油北京化工研究院 |
13 | 食品添加剂 酶解大豆磷脂 | 制订 | 中国石油北京化工研究院 |
14 | 食品添加剂 单辛酸甘油酯 | 制订 | 中国石油北京化工研究院 |
15 | 食品添加剂 决明胶 | 制订 | 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 |
16 | 食品添加剂 焦糖色(苛性硫酸盐法) | 制订 | 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 |
17 | 食品添加剂 溶菌酶 | 制订 | 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 |
18 | 食品添加剂 棉子糖 | 制订 | 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 |
19 | 食品添加剂 n-[n-(3,3-二甲基丁基)]-l-α-天门冬氨-l-苯丙氨酸1-甲酯(纽甜) | 制订 | 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 |
20 | 食品添加剂 硬脂酸钾 | 制订 | 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 |
21 | 食品添加剂 β-阿朴-8’-胡萝卜素醛 | 制订 | 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 |
22 | 食品添加剂 红曲黄色素 | 制订 | 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 |
23 | 食品添加剂 天然胡萝卜素 | 制订 | 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 |
24 | 食品添加剂 槐豆胶 | 制订 | 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 |
25 | 食品添加剂 桂醛 | 制订 | 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 |
26 | 食品添加剂 纤维素 | 制订 | 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 |
27 | 食品添加剂 萜烯树脂 | 制订 | 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 |
28 | 食品添加剂 聚丙烯酸钠 | 制订 | 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 |
29 | 食品添加剂 阿拉伯胶 | 制订 | 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 |
30 | 食品添加剂 杨梅红 | 制订 | 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 |
31 | 食品添加剂 甘油 | 制订 | 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 |
32 |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脂肪酸甘油酯 | 制订 | 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 |
33 | 食品添加剂 异丙醇 | 制订 | 中国石油北京化工研究院 |
34 | 食品添加剂 乙醇 | 制订 | 中国石油北京化工研究院 |
35 | 食品添加剂 甘氨酸钙 | 制订 | 中国石油北京化工研究院 |
36 | 食品添加剂 甘氨酸锌 | 制订 | 中国石油北京化工研究院 |
37 | 食品添加剂 甘氨酸亚铁 | 制订 | 中国石油北京化工研究院 |
38 | 食品添加剂 磷酸酯双淀粉 | 制订 | 中国淀粉工业协会 |
39 | 食品添加剂 醋酸酯淀粉 | 制订 | 中国淀粉工业协会 |
40 | 食品添加剂 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 | 制订 | 中国淀粉工业协会 |
41 | 食品添加剂 乙酰化二淀粉磷酸酯 | 制订 | 中国淀粉工业协会 |
42 | 食品添加剂 氧化羟丙基淀粉 | 制订 | 中国淀粉工业协会 |
43 | 食品添加剂 氧化淀粉 | 制订 | 中国淀粉工业协会 |
44 | 食品添加剂 酸处理淀粉 | 制订 | 中国淀粉工业协会 |
45 | 食品添加剂 乙酰化双淀粉己二酸酯 | 制订 | 中国淀粉工业协会 |
46 | 食品添加剂 磷酸化二淀粉磷酸酯 | 制订 | 中国淀粉工业协会 |
47 | 食品添加剂 羟丙基淀粉 | 制订 | 中国淀粉工业协会 |
48 | 食品添加剂 羟丙基二淀粉磷酸酯 | 制订 | 中国淀粉工业协会 |
49 | 食品添加剂 羧甲基淀粉钠 | 制订 | 中国淀粉工业协会 |
50 | 食品添加剂 淀粉磷酸酯钠 | 制订 | 中国淀粉工业协会 |
51 | 食品添加剂 δ-己内酯(丁位己内酯) | 制订 | 上海香料研究所 |
52 | 食品添加剂 δ-十四内酯(丁位十四内酯) | 制订 | 上海香料研究所 |
53 | 食品添加剂 四氢芳樟醇 | 制订 | 上海香料研究所 |
54 | 食品添加剂 叶醇(顺式-3-己烯-1-醇) | 制订 | 上海香料研究所 |
55 | 食品添加剂 6-甲基-5-庚烯-2酮 | 制订 | 上海香料研究所 |
附件2:
项目编号(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委托协议书
(2011年)
委托方: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
受托方:
标准名称:
标准研制类别(制定、修订):
被修订标准号:
研制起止时间: 年 月至 年 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一、项目内容(由受托方填写)
参加标准项目人员情况
研 制 人 员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职称 | 职务 | 专业 | 单 位 |
项 目 负责人 | | | | | | | |
主要参加人员 | |||||||
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 传真:
email: 手机:
(一)研制本标准的实际意义、必要性和迫切性、预期社会和经济效益
(二)国际(国外)、国内标准情况和需要进一步解决的主要问题
(三)项目研究内容(如拟采用国际或国外标准,对其依据进行补充论证的内容),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四)研究进度和最终提出送审稿时间(按年月顺序填写)
(五)如有自筹经费,说明筹集途经和所获经费总额
(六)经费预算明细
二、委托方与受托方的权利和义务
委托方:
(一)及时向受托方提供研制经费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二)委托方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有权查阅受托方的委托项目经费支出财务账簿。
(三)项目完成后及时组织验收。
(四)因履行协议所产生的研究开发成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权利归委托方所有。
受托方:
(一)应如实填写协议书。
(二)组织配备开展工作所需的人力和物力,按照协议要求完成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按期提交送审稿,并同时提交经费支出情况报告。
(三)配合委托方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查阅项目经费支出财务账簿,接受委托方或政府相关部门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的监督检查。
(四)有将委托业务开展情况及时向委托方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报告的义务。
(五)按照《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经费支出的标准应当符合“经费预算明细”。应当具备完善措施,保证资金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和卫生部中央本级财政专项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转拨资金,不得挪用资金,不得提取管理费。须保证专款专用,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委托任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受托方制(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未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评审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的要求进行整改。
(七)项目完成后,受托方向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提交经费支出决算报告。如项目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要向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提交项目变更申请,如需终止,在提交申请时附经费支出情况报告。
三、拨款方式期限及金额
委托协议书签订后,委托方一次性将项目补助经费__________万元拨至受托方。
四、双方在本协议的解释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
本协议一式五份,协议双方各一份,副本分送卫生部规财司、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及起草单位财务部门。
委托方签字: | 受托方签字: | |||
盖 章: | 盖 章: | |||
邮政编码: | 100044 | 邮政编码: | ||
地 址: | 北京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 | 地 址: | ||
财务联系电话: | ||||
联系电话: | 开户银行: 开户名: | |||
| 银行帐号: |
受托方签字: | | 受托方签字: | ||
盖 章: | | 盖 章: | ||
邮政编码: | | 邮政编码: | ||
地 址: | | | 地 址: | |
财务联系电话: | 财务联系电话: | |||
开户银行: 开户名: | | 开户银行: 开户名: | ||
银行帐号: | | 银行帐号: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 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