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发布文号: 沪食药监流通[2011]257号
各分局、各药品经营企业、各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中药饮片监督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1〕25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中药饮片流通监督管理,确保中药饮片市场安全可控,现就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经营使用中药饮片的质量管理要求通知如下:
一、药品经营企业应进一步规范中药饮片经营行为
1、严格资质准入和索证供证要求。凡经营中药饮片的企业,必须持有包含“中药饮片”经营范围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gsp证书》;凡采购中药饮片,必须从持有《药品gmp证书》的饮片生产企业或持有《药品gsp证书》的经营企业进货;凡向药品零售企业、使用单位销售中药饮片的,首次销售应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生产、经营企业资质证书,并随货附纸质或电子版检验报告书。
2、严禁从中药材市场或其他不具备饮片生产经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采购中药饮片,严禁药品经营企业从事饮片分包装、改换包装标签等活动(零货称取除外)。
二、医疗机构应加强使用中药饮片的质量管理
1、规范进货渠道和索证要求。医疗机构采购中药饮片,首次采购必须要求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凡从生产企业采购饮片的,应要求企业提供所购产品的纸质或电子版检验报告书;凡从经营企业采购饮片的,应要求企业提供所购产品生产企业的《药品gmp证书》及质量检验报告书。
2、严禁医疗机构从中药材市场或其他没有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违法采购中药饮片调剂使用。
3、各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依据本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中药饮片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
4、对违法采购和使用中药饮片的,药监部门将依法查处。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发布文号: 沪食药监流通[2011]257号
各分局、各药品经营企业、各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中药饮片监督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1〕25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中药饮片流通监督管理,确保中药饮片市场安全可控,现就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经营使用中药饮片的质量管理要求通知如下:
一、药品经营企业应进一步规范中药饮片经营行为
1、严格资质准入和索证供证要求。凡经营中药饮片的企业,必须持有包含“中药饮片”经营范围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gsp证书》;凡采购中药饮片,必须从持有《药品gmp证书》的饮片生产企业或持有《药品gsp证书》的经营企业进货;凡向药品零售企业、使用单位销售中药饮片的,首次销售应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生产、经营企业资质证书,并随货附纸质或电子版检验报告书。
2、严禁从中药材市场或其他不具备饮片生产经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采购中药饮片,严禁药品经营企业从事饮片分包装、改换包装标签等活动(零货称取除外)。
二、医疗机构应加强使用中药饮片的质量管理
1、规范进货渠道和索证要求。医疗机构采购中药饮片,首次采购必须要求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凡从生产企业采购饮片的,应要求企业提供所购产品的纸质或电子版检验报告书;凡从经营企业采购饮片的,应要求企业提供所购产品生产企业的《药品gmp证书》及质量检验报告书。
2、严禁医疗机构从中药材市场或其他没有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违法采购中药饮片调剂使用。
3、各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依据本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中药饮片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
4、对违法采购和使用中药饮片的,药监部门将依法查处。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一一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