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商秩字[2010]286号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核换证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2010年3月《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核换证工作的通知》(商秩字[2010]263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以来,各地按照要求,克服困难,认真组织开展审核换证工作,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果。但是,在实施过程中部分地区存在审核换证程序不规范、审核标准执行不严格、责任落实不到位、行业集中度依然较低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切实做好审核换证工作,确保屠宰环节肉品卫生质量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强化审核换证工作责任意识
肉类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肉类食品安全问题,国务院专门就加强屠宰管理工作,落实企业和政府责任,确保肉品卫生质量安全提出了明确要求。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分别简称《条例》、《办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的责任,并对商务、农业、工商、卫生、质检、环保部门加强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猪肉销售及加工监管工作提出了严格要求,《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等6个规范为审核换证工作明确了具体标准和依据。《条例》、《办法》和相关规范标准实施以来,生猪定点屠宰工作得到加强,市场秩序逐渐规范。但是,行业散、小、差问题依然突出,肉品卫生和质量安全仍然存在很多隐患。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对当前生猪屠宰管理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保持清醒,增强责任意识,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工作职责。
通过审核换证,开展行业清理整顿,是加强生猪屠宰管理基础工作,提高行业集中度,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的重要举措。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一定要本着对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高度负责的态度,强化审核换证的责任意识,认真对待、严格把关,克服畏难、厌战情绪,将审核换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审核换证各项工作
各地要按照地方政府总负责、各监管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审核换证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主管领导牵头负责的审核换证领导小组,落实责任处室和人员,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完善工作方案。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分管同志要具体抓,有关处室和个人要着力推动,层层分解任务,逐级落实责任;建立健全定点资格审批、审核换证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工作机制。
三、严格把关、规范程序,确保审核换证工作质量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会同相关部门,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严把审核换证关,做到定点资格与企业实际状况相符、审核标准与法律法规相符、审核程序与工作要求相符。
(一)严格审核标准。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办法》的标准规定和《通知》要求,全面审核现有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达标情况。重点审核:一是企业设立、厂址选择、空间布局、卫生条件等基本情况;二是屠宰设备设施、无害化处理设施、污水处理设施、清洗消毒设施、检验设备和运输工具的配备及按要求使用情况;三是日常管理制度尤其是证章使用管理、生猪入场检查登记和肉品销售记录等制度的建立健全以及执行情况;四是生猪检疫、生产加工工艺与操作规程、肉品品质检验方式方法规范程度以及相关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具体审核标准见附件1)
(二)严格审核程序。定点屠宰企业按照上述标准认真开展自我检查并在自查的基础上,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换证申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要在审核换证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农业(畜牧)、环保等职能部门认真进行现场审核,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屠宰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核认定,严格实行“谁审核、谁负责”的制度。要强化现场验收,并将有关材料及时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严禁走过场、走形式,杜绝“只换证、不审核”的现象。
(三)严格资格认定。要按照审核标准认真审核定点企业资格。对于经审核符合标准要求的定点屠宰企业,按工作程序予以换发牌证;不符合标准要求且不具备整改条件的,直接取消定点资格,不得变通处理、放宽标准。对于不符合标准要求但具备整改条件的,则按《通知》要求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后符合要求的,予以换发牌证;整改期满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坚决取消其定点资格。对于违反《条例》规定,有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标志牌或制售注水肉行为,应取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的,也要坚决予以取消定点资格,并依法追究企业及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严防以将屠宰厂(场)转换为屠宰厂点的方式规避此次审核换证。
四、加强监管,形成合力,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农业、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根据商秩发〔2010〕219号文件精神,积极开展联合执法,加强猪肉卫生质量安全监管,对不符合标准要求且不具备整改条件的屠宰厂点保持高压态势。同时,依法治理仅限于供应当地市场的小型屠宰场点生猪产品的非法流通行为。要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在稳步推进审核换证工作的同时,保障猪肉市场正常供应与社会和谐稳定。
五、组织检查、认真总结,确保审核换证工作取得实效
已开展审核换证工作的地方要开展“回头看”和自查,认真查补工作漏洞,及时纠正不符合规定和标准的资格认定。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审核换证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认真开展上一级对下一级审核换证工作的考核评价,特别要对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的审核换证意见进行认真复核,并对屠宰企业进行现场抽查验收。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要派出督导组进行重点督促检查,限期改正。
为确保工作质量与实际效果,此次审核换证工作期限延至2011年3月底。商务部将在各地审核换证该工作结束后进行全面检查,并组织成立检查组进行跨省检查。对把关严格,按期保质完成工作的地区,予以表彰,对未能严格执行审核标准及工作不认真、不积极的地方,予以通报批评并要求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对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请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于2011年3月底前将审核换证工作总结及情况汇总表(附件二)报商务部(市场秩序司)。
联系人:刘 骁 吴凤武
电 话:010-85093363 85093359
传 真:010-85093363
邮 箱:hangyechu@mofcom.gov.cn
附件:1、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审核换证标准
2、审核换证工作情况汇总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日
附件1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审核换证标准
企业名称: (公章) 企业地址:
负 责 人: (签字) 联系电话:
现场审核日期:2010年 月 日;审核意见 。
现场审核参加人员:商务部门 、农业(畜牧)部门 、环境保护部门 。
注:此页复印使用;现场审核时将此表填写完整并交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妥善保管,以备检查。
附件2
审核换证工作情况汇总表
一、基本信息
1、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名称:
2、审核换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
二、审核换证情况
发布文号: 商秩字[2010]286号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核换证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2010年3月《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核换证工作的通知》(商秩字[2010]263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以来,各地按照要求,克服困难,认真组织开展审核换证工作,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果。但是,在实施过程中部分地区存在审核换证程序不规范、审核标准执行不严格、责任落实不到位、行业集中度依然较低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切实做好审核换证工作,确保屠宰环节肉品卫生质量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强化审核换证工作责任意识
肉类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肉类食品安全问题,国务院专门就加强屠宰管理工作,落实企业和政府责任,确保肉品卫生质量安全提出了明确要求。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分别简称《条例》、《办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的责任,并对商务、农业、工商、卫生、质检、环保部门加强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猪肉销售及加工监管工作提出了严格要求,《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等6个规范为审核换证工作明确了具体标准和依据。《条例》、《办法》和相关规范标准实施以来,生猪定点屠宰工作得到加强,市场秩序逐渐规范。但是,行业散、小、差问题依然突出,肉品卫生和质量安全仍然存在很多隐患。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对当前生猪屠宰管理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保持清醒,增强责任意识,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工作职责。
通过审核换证,开展行业清理整顿,是加强生猪屠宰管理基础工作,提高行业集中度,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的重要举措。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一定要本着对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高度负责的态度,强化审核换证的责任意识,认真对待、严格把关,克服畏难、厌战情绪,将审核换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审核换证各项工作
各地要按照地方政府总负责、各监管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审核换证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主管领导牵头负责的审核换证领导小组,落实责任处室和人员,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完善工作方案。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分管同志要具体抓,有关处室和个人要着力推动,层层分解任务,逐级落实责任;建立健全定点资格审批、审核换证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工作机制。
三、严格把关、规范程序,确保审核换证工作质量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会同相关部门,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严把审核换证关,做到定点资格与企业实际状况相符、审核标准与法律法规相符、审核程序与工作要求相符。
(一)严格审核标准。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办法》的标准规定和《通知》要求,全面审核现有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达标情况。重点审核:一是企业设立、厂址选择、空间布局、卫生条件等基本情况;二是屠宰设备设施、无害化处理设施、污水处理设施、清洗消毒设施、检验设备和运输工具的配备及按要求使用情况;三是日常管理制度尤其是证章使用管理、生猪入场检查登记和肉品销售记录等制度的建立健全以及执行情况;四是生猪检疫、生产加工工艺与操作规程、肉品品质检验方式方法规范程度以及相关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具体审核标准见附件1)
(二)严格审核程序。定点屠宰企业按照上述标准认真开展自我检查并在自查的基础上,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换证申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要在审核换证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农业(畜牧)、环保等职能部门认真进行现场审核,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屠宰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核认定,严格实行“谁审核、谁负责”的制度。要强化现场验收,并将有关材料及时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严禁走过场、走形式,杜绝“只换证、不审核”的现象。
(三)严格资格认定。要按照审核标准认真审核定点企业资格。对于经审核符合标准要求的定点屠宰企业,按工作程序予以换发牌证;不符合标准要求且不具备整改条件的,直接取消定点资格,不得变通处理、放宽标准。对于不符合标准要求但具备整改条件的,则按《通知》要求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后符合要求的,予以换发牌证;整改期满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坚决取消其定点资格。对于违反《条例》规定,有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标志牌或制售注水肉行为,应取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的,也要坚决予以取消定点资格,并依法追究企业及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严防以将屠宰厂(场)转换为屠宰厂点的方式规避此次审核换证。
四、加强监管,形成合力,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农业、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根据商秩发〔2010〕219号文件精神,积极开展联合执法,加强猪肉卫生质量安全监管,对不符合标准要求且不具备整改条件的屠宰厂点保持高压态势。同时,依法治理仅限于供应当地市场的小型屠宰场点生猪产品的非法流通行为。要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在稳步推进审核换证工作的同时,保障猪肉市场正常供应与社会和谐稳定。
五、组织检查、认真总结,确保审核换证工作取得实效
已开展审核换证工作的地方要开展“回头看”和自查,认真查补工作漏洞,及时纠正不符合规定和标准的资格认定。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审核换证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认真开展上一级对下一级审核换证工作的考核评价,特别要对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的审核换证意见进行认真复核,并对屠宰企业进行现场抽查验收。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要派出督导组进行重点督促检查,限期改正。
为确保工作质量与实际效果,此次审核换证工作期限延至2011年3月底。商务部将在各地审核换证该工作结束后进行全面检查,并组织成立检查组进行跨省检查。对把关严格,按期保质完成工作的地区,予以表彰,对未能严格执行审核标准及工作不认真、不积极的地方,予以通报批评并要求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对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请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于2011年3月底前将审核换证工作总结及情况汇总表(附件二)报商务部(市场秩序司)。
联系人:刘 骁 吴凤武
电 话:010-85093363 85093359
传 真:010-85093363
邮 箱:hangyechu@mofcom.gov.cn
附件:1、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审核换证标准
2、审核换证工作情况汇总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日
附件1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审核换证标准
企业名称: (公章) 企业地址:
负 责 人: (签字) 联系电话:
序号 | 审核项目 | 审核内容 | 审核依据 | 审核方式 | 现场审核结论 | |||
符合 | 不符合 | |||||||
1 | 基本要求 | 必备条件 | 应有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工商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正式或临时排污许可证。 | 1.《条例》第六条、第八条 2.《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九条 | 现场查验原件 | |||
进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持有生猪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 《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 现场查验 | ||||||
厂(场)设立 | 应符合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要求。 | 《条例》第五条 | 查看《设置规划》相关要求 | |||||
厂址选择 | 厂址周围应有良好的环境卫生条件。厂区应远离受污染的水体,并应避开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污染源的工业企业或其他产生污染源的地区或场所。 | gb50317-2009《猪屠宰与分割设计规范》3.1.2 | 现场查验 | |||||
厂不得建在居民稠密的地区 | gb 12694《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4.1.2 | 现场查验 | ||||||
水源条件 | 应当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充足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1.《条例》第八条第(一) 2.《实施办法》第七条(一) | 查验半年内《生产水检验报告》 | |||||
序号 | 审核项目 | 审核内容 | 审核依据 | 审核方式 | 现场审核结论 | |||
符合 | 不符合 | |||||||
1 | 基本要求 | 布局 | 生产区各车间的布局与设施必须满足生产工艺流程和卫生要求。厂内清洁区与非清洁区应严格分开。 | 1.《实施办法》第七条(二) 2.gb50317-2009《猪屠宰与分割设计规范》3.2.2 | 现场查验 | |||
2 | 设施要求 | 宰前设施 | 应有宰前建筑设施包括卸猪站台、赶猪道、验收间、待宰间、隔离间、兽医工作室与药品间等。其中待宰间面积不得低于350㎡ | gb50317-2009 《猪屠宰与分割设计规范》4.2.1 、4.2.5 | 现场查验 | |||
屠宰设施 | 屠宰车间应包括车间内赶猪道、刺杀放血间、烫毛脱毛剥皮间、胴体加工间、副产品加工间、兽医工作室等,其屠宰车间建筑面积不得低于420㎡。 | gb50317-2009《猪屠宰与分割设计规范》4.4.1 | 现场查验 | |||||
应有急宰间、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间等设施 | 《条列》第八条(二)(六) | 现场查验 | ||||||
清洗、 消毒设施 | 1.应设热水和冷水洗手设施,并备有洗手剂。 2.车间内应设有工器具、容器和固定设备的清洗、消毒设施,并应有充足的冷、热水源。 | 1.《实施办法》第七条(五) 2.gb 12694《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4.6.4.1 、4.6.4.3 | 现场查验 | |||||
3 | 设备要求 | 生产设备 | 至少应配备手持式猪电致昏器、猪悬挂输送机、水浸式烫毛设备、猪脱毛机(三辊式)、猪剥皮机(工艺需要时)、猪胴体劈半锯及手推式猪胴体输送轨道等生猪屠宰设备或其他先进的技术设备。 | 1.《实施办法》第七条 2.sb/t10486-2008 《生猪屠宰成套设备技术条件》 3.1 | 现场查验 | |||
运输工具 | 生猪和生猪产品应使用不同的运载工具运输;运送片猪肉,应使用防尘或者设有吊挂设施的专用车辆,不得敞运。 | 1.《条列》第八条(二) 2.《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 现场查验 | |||||
序号 | 审核项目 | 审核内容 | 审核依据 | 审核方式 | 现场审核结论 | |||
符合 | 不符合 | |||||||
3 | 设备要求 | 检验设备 | 应配备注水肉、瘦肉精等有害物质的检验设备 | 《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检验内容规定 | 现场查验 | |||
无害化处理设备 | 应配备符合gb16548-2006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规定的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备。 | 《条例》第八条第(六)项规定 | 现场查看设备性能,设备应运行完好 | |||||
4 | 人员要求 | 屠宰技术人员 | 应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 | 《条例》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 | 现场查看健康证明原件 | |||
检验人员 | 应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 《条例》第八条第(四) 《实施办法》第七条(四) | 现场查看培训合格证书原件 | |||||
5 | 管理要求 | 制度与记录 | 应当建立生猪进厂(场)检查登记制度和记录,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 1.《条列》第十二条 2.《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 查看文件 | |||
应当建立严格的生猪屠宰和肉品检验管理制度,生猪宰前与宰后检验记录,检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 1.《条列》第十三条 2.《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 查看文件 | ||||||
应当建立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和记录 | 《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 查看文件 | ||||||
应当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和记录 | 《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 查看文件 | ||||||
应当建立信息报送制度 | 《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 查看文件 | ||||||
不合格生猪产品处理记录,处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 《条列》第十三条 | 查看文件 | ||||||
序号 | 审核项目 | 审核内容 | 审核依据 | 审核方式 | 现场审核结论 | |||
符合 | 不符合 | |||||||
6 | 屠宰要求 | 操作规程 | 宰前生猪应停食静养不少于12小时 宰中应实施淋浴、电致昏、刺杀放血、浸烫脱毛或者剥皮、预干燥、燎毛、割头蹄尾、雕圈、开膛净腔、劈半、整修复检、整理副产品等工艺流程。 | 1.《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2. gb/t 17236-2008 《生猪屠宰操作规》。 | 现场查验 | |||
7 | 检验要求 | 检验岗位 | 宰 1.前检验岗位应为:验收检验、待宰检验和送宰检验; 2.宰后检验岗位应为:头部检验、体表检验、内脏检验、胴体初验、复验与盖章。 | 1.《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2.gb/t l7996《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 | 现场查验 | |||
检验内容 | 应包括健康状况、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有害物质、有害腺体、白肌肉(pse肉)或黑干肉(dfd肉)、种公母猪及晚阉猪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 | 《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gb/t 17996《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 | 现场查验 | |||||
检验方式 | 1.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同步检验应当设置同步检验装置或者采用头、胴体与内脏统一编号对照方法进行。 2.肉品品质检验的具体部位和方法,按照《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和其他相关标准规定执行。 | 《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 现场查验 | |||||
章、证使用 | 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片猪肉,应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并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场);检验合格的其他生猪产品(含分割肉品)应当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 《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 现场查验 | |||||
序号 | 审核项目 | 审核内容 | 审核依据 | 审核方式 | 现场审核结论 | |||
符合 | 不符合 | |||||||
7 | 检验要求 | 不合格产品处置 | 对检出的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应当按照gb16548-2006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 1.《实施办法》第十七. 2.gb/t 17996《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 3.gb16548-2006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 现场查验 |
现场审核日期:2010年 月 日;审核意见 。
现场审核参加人员:商务部门 、农业(畜牧)部门 、环境保护部门 。
注:此页复印使用;现场审核时将此表填写完整并交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妥善保管,以备检查。
附件2
审核换证工作情况汇总表
一、基本信息
1、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名称:
2、审核换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
二、审核换证情况
审核换证前定点屠宰厂(场) | 审核换证后定点屠宰厂(场) | ||
序号 | 地区(市)名称 | 企业数(家) | 企业数(家)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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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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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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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
12 | |||
13 | |||
14 | |||
15 | |||
16 | 总 计 | ||
三、其他工作 | |||
1、审核换证期间有无组织宣传报道: 有 ;无 ;新闻宣传方式次数:广播 次;电视 次;报纸 次;网络 次 。 | |||
2、审核换证期间有无发生突发事件: 有 ;无 。 基本处置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