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吉林省政府
发布文号: 吉政办明电[2011]5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政发〔1998〕22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吉政发〔2004〕28号)相关规定,参考2010年人民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等项因素,经省政府同意,确定2010年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为23%。个人账户已做实部分和未做实部分均按此记账利率记息。
特此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6月7日
发布文号: 吉政办明电[2011]5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政发〔1998〕22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吉政发〔2004〕28号)相关规定,参考2010年人民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等项因素,经省政府同意,确定2010年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为23%。个人账户已做实部分和未做实部分均按此记账利率记息。
特此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