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支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履行职责的通知

2020年07月06日23:26:22
发布部门: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鞍政办发[2007]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中共辽宁省委转发〈中共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人大代表工作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的意见〉的通知》(辽委发〔2006〕3号)和《中共辽宁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06〕12号),进一步密切各级政府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积极支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履行职责,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支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履行职责的通知》(辽政办〔2007〕3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支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履行职责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政府工作进行依法监督、民主监督,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参政议政的重要形式。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开展的各类调研、咨询活动,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支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履行职责,主动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调研、咨询提供必要的条件,落实好各项工作措施。
二、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受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本地区、本部门进行调研的接待工作,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供方便。在不违反保密规定的前提下,认真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问题,并提供相应的文字资料等。各单位安全保卫人员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出示身份证明、说明来意的情况下,应主动帮助联系接待事宜。
三、各县(市)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建立健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承办人员“三位一体”的工作责任体系,不断创新工作方式,完善工作机制,提升办理水平,畅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监督和参政议政的渠道。
四、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密切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积极配合人大、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做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咨询和调研等有关工作;也可以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工作、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形式,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主动介绍本单位的工作情况,充分保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知情权。

二○○七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