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地区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的批复

2020年07月15日14:06:32
发布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保监产险[2011]276号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在宁夏使用阳光产险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和费率的请示》(阳光产险〔2010〕216号)及其补充材料收悉。经审核,同意你公司使用宁夏地区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有关保险条款、费率的其他未尽事宜,适用保监产险〔2009〕952号文件的规定。

此复

附件: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地区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基准费率表

(适用于宁夏地区)

地区险别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机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
费率
车辆种类
5万10万15万20万30万50万100万1年以下1-2年2-6年6年以上
基础保费费率基础保费费率基础保费费率基础保费费率驾驶人乘客基础保费费率国产玻璃进口玻璃
宁夏非营业个人6座以下客车625 902 1029 1117 1262 1514 1972 527 1.2495%502 1.1900%497 1.1815%512 1.2155%0.3400%0.2210%103 0.4165%0.1615%0.2550%
6-10座客车640 901 1018 1098 1230 1465 1906 632 1.2495%602 1.1900%596 1.1815%614 1.2155%0.3230%0.2125%120 0.2975%0.1615%0.2550%
10座以上客车640 901 1018 1098 1230 1465 1906 632 1.2495%602 1.1900%596 1.1815%614 1.2155%0.3230%0.2125%120 0.2975%0.1870%0.3060%
2吨以下货车763 1075 1215 1310 1467 1746 2275 197 0.7565%188 0.7225%186 0.7140%192 0.7310%0.3910%0.2380%111 0.3655%0.0935%0.1360%
低速载货汽车648 913 1032 1114 1247 1485 1933 168 0.6460%159 0.6120%158 0.6035%163 0.6205%0.3910%0.2380%111 0.3655%0.0935%0.1360%
备注如果责任限额为100万元以上,则保险费=a+0.9×n×(a-b),式中a指同档次限额为100万元时的保险费,b指同档次限额为50万元时的保险费;n=(限额-100万)/50万元,限额必须是50万元的整数倍。 对于防弹玻璃等特殊材质玻璃标准保费上浮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