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保监财会[2011]158号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资本保证金转存其他银行的请示》(泰康发〔2011〕第006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公司将存放于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宣武区支行的2亿元人民币资本保证金存款转存至中国民生银行北京西长安街支行。
请你公司在资本保证金存款存妥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本保证金存款协议》原件和背书后的存单复印件报我会。
此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保监财会[2011]158号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资本保证金转存其他银行的请示》(泰康发〔2011〕第006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公司将存放于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宣武区支行的2亿元人民币资本保证金存款转存至中国民生银行北京西长安街支行。
请你公司在资本保证金存款存妥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本保证金存款协议》原件和背书后的存单复印件报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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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