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京政发〔2011〕77号)及《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申报纳税期限的公告》(京财税〔2011〕2987号)的规定,现将2012年度征收车船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属于《北京市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
(一)依法应当在本市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二)依法不需要在本市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但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三)非在本市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但在本市保险机构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机动车辆。
三、减、免税车船
(一)捕捞、养殖渔船;
(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三)警用车船;
(四)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五)在本市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为公交客运、公路客运的公共交通车辆;
(六)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
(七)经国务院批准免征或减征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
(八)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
(九)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
(十)经北京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因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免税的车船。
对于本市实施交通管理限行措施期间,本市乘用车辆按年减征二个月应纳税额计算全年应纳税款。
四、申报纳税期限
本市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申报纳税期限为2012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凡办理交强险的应税车辆,纳税人应在办理交强险的同时,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
五、纳税地点
(一)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二)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个人及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到任一地税机关设置的个人机动车车船税征收场所申报缴纳车船税;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到其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六、办理申报纳税手续需携带的资料
(一)已办理车船登记手续的,纳税人申报纳税时,需携带机动车登记证书(船舶登记证书)及上年度车船税完税凭证(或含已缴纳车船税信息的交强险保单)。
(二)未办理车船登记手续的,纳税人申报纳税时,需携带车船出厂合格证(船舶技术资料证明文件)等有关车船技术指标证明文件;其中,购置新车船的纳税人还需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船舶发票)等记录车船取得时间的证明材料。
七、减免税证明的开具
(一)对于已办理车辆登记手续的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辆、警用车辆、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辆、公共交通车辆,不需开具减免税证明,纳税人可直接办理交强险业务。对于上述车辆,纳税人如申请开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的,需携带车辆登记证书到地税机关办理。
(二)对于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纳税人需携带车辆登记证书、车辆出厂合格证、户口簿等证明材料到地税机关开具减免税证明后,再办理交强险业务。
(三)对于新购或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下列减免税车辆,纳税人应在地税机关开具减免税证明后,再办理交强险业务,纳税人除需携带车辆出厂合格证、购车发票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车辆的纳税人应当携带本单位或上级单位开具的证明材料;
警用车辆的纳税人应当携带公安部或者市公安局的批准证明;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辆,纳税人应当携带使馆、领馆或者该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
公共交通车辆的纳税人应当携带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出具的相关证明。
(四)个人及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到任一地税机关设置的个人机动车车船税征收场所开具减免税证明;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到其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减免税证明。
八、完税凭证的开具
纳税人通过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方式缴纳车船税的,可凭交强险保单中的完税信息作为纳税人本年度已缴纳车船税的证明。
如纳税人需要开具完税证明,可以在缴纳税款的次月十日后,持保单到地税机关征收场所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以下简称转账专用完税证)。其中,个人及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到任一地税机关设置的个人机动车车船税征收场所开具转账专用完税证;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到其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转账专用完税证。
九、申报缴纳税额标准
车船税税额标准按照《北京市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北京市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2.2012年个人机动车车船税地税机关征收场所一览表
3.2012年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保险公司一览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1:
北京市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附件2:
2012年个人机动车车船税地税机关征收场所一览表
附件3:
2012年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保险公司一览表
发布文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京政发〔2011〕77号)及《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申报纳税期限的公告》(京财税〔2011〕2987号)的规定,现将2012年度征收车船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属于《北京市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
(一)依法应当在本市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二)依法不需要在本市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但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三)非在本市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但在本市保险机构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机动车辆。
三、减、免税车船
(一)捕捞、养殖渔船;
(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三)警用车船;
(四)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五)在本市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为公交客运、公路客运的公共交通车辆;
(六)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
(七)经国务院批准免征或减征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
(八)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
(九)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
(十)经北京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因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免税的车船。
对于本市实施交通管理限行措施期间,本市乘用车辆按年减征二个月应纳税额计算全年应纳税款。
四、申报纳税期限
本市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申报纳税期限为2012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凡办理交强险的应税车辆,纳税人应在办理交强险的同时,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
五、纳税地点
(一)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二)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个人及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到任一地税机关设置的个人机动车车船税征收场所申报缴纳车船税;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到其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六、办理申报纳税手续需携带的资料
(一)已办理车船登记手续的,纳税人申报纳税时,需携带机动车登记证书(船舶登记证书)及上年度车船税完税凭证(或含已缴纳车船税信息的交强险保单)。
(二)未办理车船登记手续的,纳税人申报纳税时,需携带车船出厂合格证(船舶技术资料证明文件)等有关车船技术指标证明文件;其中,购置新车船的纳税人还需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船舶发票)等记录车船取得时间的证明材料。
七、减免税证明的开具
(一)对于已办理车辆登记手续的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辆、警用车辆、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辆、公共交通车辆,不需开具减免税证明,纳税人可直接办理交强险业务。对于上述车辆,纳税人如申请开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的,需携带车辆登记证书到地税机关办理。
(二)对于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纳税人需携带车辆登记证书、车辆出厂合格证、户口簿等证明材料到地税机关开具减免税证明后,再办理交强险业务。
(三)对于新购或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下列减免税车辆,纳税人应在地税机关开具减免税证明后,再办理交强险业务,纳税人除需携带车辆出厂合格证、购车发票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车辆的纳税人应当携带本单位或上级单位开具的证明材料;
警用车辆的纳税人应当携带公安部或者市公安局的批准证明;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辆,纳税人应当携带使馆、领馆或者该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
公共交通车辆的纳税人应当携带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出具的相关证明。
(四)个人及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到任一地税机关设置的个人机动车车船税征收场所开具减免税证明;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到其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减免税证明。
八、完税凭证的开具
纳税人通过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方式缴纳车船税的,可凭交强险保单中的完税信息作为纳税人本年度已缴纳车船税的证明。
如纳税人需要开具完税证明,可以在缴纳税款的次月十日后,持保单到地税机关征收场所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以下简称转账专用完税证)。其中,个人及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到任一地税机关设置的个人机动车车船税征收场所开具转账专用完税证;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到其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转账专用完税证。
九、申报缴纳税额标准
车船税税额标准按照《北京市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北京市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2.2012年个人机动车车船税地税机关征收场所一览表
3.2012年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保险公司一览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1:
北京市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税目 | 计税单位 | 年基准税额 | 备 注 | ||
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 | 1.0升(含)以下的 | 每辆 | 300元 | 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 |
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 | 420元 | ||||
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 | 480元 | ||||
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 | 900元 | ||||
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 | 1920元 | ||||
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 | 3480元 | ||||
4.0升以上的 | 5280元 | ||||
商用车 | 客 车 | 中型客车 | 每辆 | 960元 | 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20人以下,包括电车 |
大型客车 | 每辆 | 1140元 | 核定载客人数大于或者等于20人,包括电车 | ||
货 车 | 整备质量每吨 | 96元 | 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 | ||
挂车 | 整备质量每吨 | 48元 | 按照货车税额的50%计算 | ||
其他 车辆 | 专用作业车 | 整备质量每吨 | 96元 | 不包括拖拉机 | |
轮式专用机械车 | 96元 | ||||
摩托车 | 每辆 | 120元 | | ||
船舶 | 机动船舶 | 净吨位小于或者等于200吨的 | 净吨位 每吨 | 3元 | 拖船、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照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 |
净吨位201吨至2000吨的 | 4元 | ||||
净吨位2001吨至10000吨的 | 5元 | ||||
净吨位10001吨及以上的 | 6元 | ||||
游 艇 | 艇身长度不超过10米的游艇 | 艇身长度每米 | 600元 | | |
艇身长度超过10米但不超过18米的游艇 | 900元 | ||||
艇身长度超过18米但不超过30米的游艇 | 1300元 | ||||
艇身长度超过30米的游艇 | 1800元 | ||||
机动风帆游艇 | 600元 |
附件2:
2012年个人机动车车船税地税机关征收场所一览表
区县 | 征收场所名称 | 征收场所地点 | 联系电话 |
东城 | 第二税务所 | 东城区安定门外安德路地兴居7号楼1层大厅 | 64515506 |
第三税务所 | 东城区体育馆西路8号1层大厅 | 67176620 | |
西城 | 第三税务所 | 西城区西黄城根北街乙21号 | 62268964 |
第七税务所 | 西城区德泉胡同10号 | 63529300 | |
朝阳 | 第一税务所 | 朝阳区安苑东里三区1号 | 64918178 |
海淀 | 温泉税务所 | 海淀区温泉镇杨家庄东口 | 62466024 |
丰台 | 第五税务所 | 丰台区丰体南路3号 | 63829244 |
石景山 | 石景山地税办税服务厅 | 石景山区杨庄东街51号 | 68840268 |
门头沟 | 第一税务所 | 门头沟区龙园路5号 | 60803002 |
通州 | 第一税务所 | 通州区玉桥中路136号 | 81545522 |
大兴 | 第一税务所 | 大兴区清源路11--1号 | 81291199 |
房山 | 第一税务所 | 房山区长阳镇昊天北大街38号2层区政府第三办公区 | 81312873、81312878 |
昌平 | 第一税务所 | 昌平区鼓楼南大街16号 | 80102489 |
北七家税务所 | 昌平区立汤路70号 (北京亚运村汽车交易市场内) | 81771658 | |
顺义 | 第一税务所 | 顺义区新顺南大街35号一层服务大厅 | 69447330 |
密云 | 第一税务所 | 密云县鼓楼东大街7号 | 69040391 |
怀柔 | 第一税务所 | 怀柔区南华大街17号 | 69625466 |
延庆 | 第一税务所纳税服务厅 | 延庆县香苑街2号 | 69172854 |
平谷 | 第一税务所 | 平谷镇林荫北街5号 | 69964621 |
开发区分局 | 第一税务所 |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隆庆街甲3号 | 67880054-3 |
燕山分局 | 第一税务所 | 房山区燕山岗南路东1巷8号 | 69347894 |
西站分局 | 第一税务所 | 西城区莲花池东路100号西站地税分局一层大厅 | 63345819 |
附件3:
2012年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保险公司一览表
保险公司名称 | 服务电话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 95518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 95500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 95512 |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 95509 |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 95529、66532288 |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 95585 |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 95502 |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 95505 |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 95590 |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 95556 |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 95569 |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 95552 |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 95586 |
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 95550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 95510 |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 95105667 |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 4006116666 |
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 95506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 95519 |
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 95105535 |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 4006995566、51660733 |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 58515000 |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 51336611 |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 4008195598 |
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 4008667788 |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 4008280018 |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 87195677转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