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1年度本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

2020年07月15日18:32:45
发布部门: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国资委评价[2011]479号
各委管企业、委托监管单位: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5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沪国资委统[2008]758号)及《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2011年修订稿)》、《关于做好2009年度本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沪国资委评价[2009]646号)、《关于做好2010年度本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沪国资委评价[2010]409号)等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2011年度本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决算审计委托工作

(一)委托方式

2011年划入市国资委的企业,2012年执行统一委托制度,但2011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要求应按市国资委有关规定执行。

1、市国资委管理企业(含市国资委直属办企业,下同)根据企业集团的不同类别及下级子企业层级,分别采用以下委托方式:

(1)对已经整体上市的市国资委管理企业(如国际港务),由董事会、股东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负责选聘中介机构对年报进行审计。

(2)11家已经开展法人治理结构试点的企业中,其中董事会具有人事任免权的企业,即上汽集团、上海电气、锦江国际集团、百联集团、光明食品集团、东方国际6家企业2011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的中介机构选聘工作将由董事会负责。对今后纳入试点的企业,符合相关条件后,由董事会对担任审计业务的中介机构进行选聘。

(3)市国资委出资多元投资企业(不包括本地国有多元),按公司章程规定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市国资委作为股东参与表决。

(4)对于国有独资集团企业,继续实施由市国资委统一委托的方式选聘中介机构。

(5)市国资委出资的上市股份公司,由董事会提议拟选聘的财务决算审计中介机构,市国资委作为股东以投票权表决方式,决定聘用意见。

(6)二级及二级以下子企业的财务决算审计由企业集团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统一委托。

以上由企业自行选聘中介机构的,仅限于审计业务和内部控制测试业务,财务评价工作仍由国资委进行委托。

(以上各企业名单及具体分类详见附件1)

2、市国资委委托监管企业,2011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由各委托监管单位统一委托。委托的方式、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要求等均按本通知执行,委托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

3、市国资委管理企业所属合并范围内的上市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决算审计的委托,按其公司章程规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但必须严格按照本通知相关要求实施事务所选聘工作。各出资监管企业应按照《公司法》要求,认真履行股东职责,行使股东权利。

(二)委托程序

1、出资监管企业

对除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选聘中介机构的企业外,由市国资委统一委托的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委托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求进行:

(1)初审

市国资委结合上年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对出资监管企业集团主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年限、资质、审计质量等进行初审,确定需要更换以及拟继续聘用的名单。

(2)征询意见

初审通过的,市国资委分别向企业集团及主审会计师事务所下发征询函(格式详见附件2),就是否继续聘用等事项分别征求企业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并根据征询结果确定需要更换的名单。

(3)发放告知书

结合上述初审以及征询意见的结果,市国资委确定2011年度需更换主审会计师事务所的企业名单,并向企业发放告知书(格式详见附件3)。

(4)随机选聘主审事务所

对于需要更换主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在市国资委网站www.shgzw.gov.cn上公开发布选聘公告,并通过随机选聘的方式确定新的主审会计师事务所。

(5)签订集团合并及本部业务约定书

对市国资委统一委托的企业,由市国资委、会计师事务所、企业集团三方签订集团合并及本部的业务约定书,三方业务约定书分别按照审计业务、内控测试报告业务、财务评价书业务单独签订(详见附件4)。企业集团及会计师事务所两方签订下属子企业业务约定书,其审计内容等需符合本通知规定。

经初审无需更换主审事务所的企业,由市国资委、企业集团、中介机构直接签订三方业务约定书。

(6)报送备案材料

集团及下属子公司整体委托工作结束以后,将主参审事务所的情况报市国资委备案(格式详见附件5)。

2、委托监管企业

市国资委委托监管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由承担托管责任的单位按照上述程序开展统一委托工作,并于2011年12月20日前,以发文的形式,将《2011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备案表》(详见附件6)以及规定格式的业务约定书报市国资委备案。

(三)资质要求

1、主审会计师事务所资质要求

承担本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满足以下资质要求:

(1)注册会计师人数不低于40名(截止2011年10月底);总部不在本市的会计师事务所,其上海分所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应不低于40名(截止2011年10月底)。

(2)具有从事本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或市国资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或市国资委重大改制项目审计的工作经验,即担任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的主审事务所或市国资委经济责任审计主审事务所或重大改制审计主审事务所,或连续3年以上担任市国资委管理企业所属资产总额在1亿元以上企业的参审事务所,并具有较高的审计质量。

(3)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企业合并范围内有上市公司(包括一年内拟上市公司)、期货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以及企业近期拟发行债券或中期票据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

(4)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内没有被国家有关部门对其违规行为予以处罚的记录,并在承办国有企业审计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5)承担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的签字合伙人和签字注册会计师,必须具备同行业、同等规模国有企业审计项目经理相关从业经历,无行业惩戒等不良从业记录。

2、参审会计师事务所资质要求

承担本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参审会计师事务所应满足以下条件:

(1)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人数不低于20名(截止2011年10月底)。总部不在本市的,其上海分所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应不低于20名。对审计企业集团所属市外子企业,参审事务所不要求必须在上海设立分所。

(2)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3)近三年内没有被国家有关部门对其违规行为予以处罚的记录,并在承办国有企业审计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4)承担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的签字合伙人和签字注册会计师,必须具备同行业、同等规模国有企业审计项目经理相关从业经历,无行业惩戒等不良从业记录。

3、多家会计师事务所联合审计的要求

按照企业集团现有的资产规模以及户数情况,确定主参审事务所数量:

(1)合并资产总额在50亿元以下的企业集团,原则上只能由1家会计师事务所独立审计;

(2)合并资产总额在50亿元以上且区域分布较广的,原则上最多可由5家会计师事务所联合审计,但应确定1家为主审会计师事务所。

(3)委托多家事务所联合审计的,应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的要求,做好协调工作,确保决算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4、审计年限的要求

(1)主、参审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承担财务决算审计业务年限原则上不少于2年,但不得超过5年;对于连续承担企业决算审计年限已经超过5年的,除本条第(2)款规定外必须更换(事务所更换名称、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合并或者自身分立的,审计年限连续计算)。

(2)企业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当年公布的会计师事务所百强排名中名列前30位的,连续审计年限已经达到5年的,可以延续3年变更。若上一年度列入前30位而本年度未列入前30位的,列入观察名单,观察期2年,观察期内审计年限可延续。会计师事务所在延续变更期间须更换审计报告的签字合伙人和签字注册会计师。对正在进行重大改制重组或者整体上市的企业(指重组比例达到50%以上),若重组当年达到更换年限要求,可延续一年进行更换。

5、退出机制

对中介机构质量检查不达标的,取消或暂停其参与国有企业审计的资质;对自行委托但报告质量未达到标准的企业,将暂时收回其委托权,直至其整改完毕。(按照《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中介机构质量评价规范》执行)(四)集团所属上市公司事务所选聘要求遵循上述规定。

二、2011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2011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内容包括财务报表审计、专项说明审核、专项复核说明、内控测试报告、财务评价书五大部分。中介机构应严格执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加强内部质量控制,进一步强化风险导向审计理念,对经审计的集团公司年报披露的财务报告信息质量提高合理保证,并不断提升内控测试报告及财务评价书的质量水平。

(一)财务报表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对各企业集团(总公司)合并及非合并范围内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合并及单户)财务决算报表中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进行审计,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二)专项说明审核

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集团(总公司)的财务决算专项说明,主要包括期初重大调整事项、非经营性损益、政府补助情况、承诺事项、高风险业务、企业改制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科技支出、主要业务情况、资产减值准备管理、企业对外借款、其他重要事项等进行审核,并出具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审核报告。

(三)专项复核说明

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决算报告中其他指标数据(指财务决算报表中除上述四张报表以外的其他附表)按有关规定进行复核并做专项复核说明。

(四)内控测试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应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内部控制的关注程度,以《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的相关要求为标准,以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作为指导,参照执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的有关规定,开展企业内部控制测试工作,进一步提升内控测试报告的质量水平。

(五)财务评价书

会计师事务所应以“发展”为主线,以财务数据为基础,运用对标比较、纵向比较、swot分析、杜邦分析法等各种分析方法和手段,结合企业的战略定位,对企业的发展模式、发展水平、发展风险、发展能力等做出客观评价,给出建设性建议。出具财务评价书具体各项工作的要求将在决算审计工作通知中另行说明。

为促进中介机构出具高质量的报告,对审计报告、内控测试报告、财务评价书等项目单独签订业务约定书、开展质量评分、支付费用。

2011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质量评分包含审计报告质量、内控测试报告、财务评价书三项内容。分别采用百分制进行评分。评分结果作为费用支付及今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依据。对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事项将予以通报,并报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上述相关附件请从市国资委网站(www.shgzw.gov.cn)下载。

(六)其他事项

1、境外企业审计。企业应按照《关于加强本市国有境外企业审计管理工作意见》等规定,认真开展境外企业的财务决算审计工作。

2、特殊企业审计。对于涉密、境外等无法实施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特殊子企业或单位,由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对其财务决算报表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3、补充事项审计。企业如需补充其他专项审计事项,可根据自身的情况填列专项审计事项清单,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三、做好审计实施工作

2011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进行,并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认真履行主、参审会计师事务所职责

主审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全部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质量控制工作,对出具企业集团财务决算审计报告、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审核报告、专项复核说明、内控测试报告以及财务评价书负责;参审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照市国资委、主审所的审计工作要求,对集团下属子公司的财务决算报表进行审计,对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专项复核说明负责,并应积极配合主审事务所开展专项说明审核、内控测试以及财务评价等工作。

(二)及时报送审计工作方案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结合预审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报送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方案。其中,参审会计师事务所应在2011年12月25日前向主审会计师事务所报送审计工作方案,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应在2012年1月15日前向市国资委报送审计工作方案。

(三)及时报送审计工作结果

1、主审事务所应于2012年3月31日前将集团合并、母公司财务决算审计报告、集团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审核报告、集团及母公司专项复核说明报送市国资委;于2012年4月15日前将集团内控测试报告、财务评价书报送市国资委。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将依照业务约定书的条例处理。
2、企业应于2012年3月31日前将二级子企业、非合并企业的审计报告、二级子企业专项复核说明随同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一并报送市国资委(含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3、委托监管单位应按照本文件相关规定,做好委托监管企业的审计实施工作,并将审计报告等报市国资委。

各区县国资监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其他未尽事项按去年相关文件规定办理。

附件:1.市国资委管理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委托方式明细表(含2011年新划入市国资委管理范围的企业、直属管理企业名单)(略)

2.征询函(略)

3.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告知书(略)

4.业务约定书(略)

5.出资监管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委托工作备案报告(略)

6.委托监管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备案表(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