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3号
为规范土地增值税的减免税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等文件规定,现将纳税人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操作规程公告如下:
一、在本市范围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凡符合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情形的,可按照规定程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免征土地增值税申请表;
2.房屋产权证明、土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3.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政府依法征收或收回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4.与有关部门签订的补偿合同(协议)复印件;转让的房地产转让合同(协议)复印件;
5.取得补偿或转让收入的凭证复印件。
二、在本市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不需要在本市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向房地产所在地区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三、提交资料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从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四、本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免征土地增值税申请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
免征土地增值税申请表
本表一式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发布文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3号
为规范土地增值税的减免税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等文件规定,现将纳税人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操作规程公告如下:
一、在本市范围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凡符合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情形的,可按照规定程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免征土地增值税申请表;
2.房屋产权证明、土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3.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政府依法征收或收回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4.与有关部门签订的补偿合同(协议)复印件;转让的房地产转让合同(协议)复印件;
5.取得补偿或转让收入的凭证复印件。
二、在本市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不需要在本市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向房地产所在地区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三、提交资料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从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四、本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免征土地增值税申请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
免征土地增值税申请表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代码: | ||||||
经济性质: | 地址: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二、申请免征房产(或土地)基本信息 | |||||||
房产(或土地)坐落地址: 土地面积: 平方米 | |||||||
房产证(或土地使用权证)号: | 补偿或(转让收入):元 | ||||||
三、申请免征土地增值税情形(符合的在内打√) | |||||||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收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 | |||||||
四、申请免征土地增值税提供的材料(提供的在内打√) | |||||||
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土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政府有关部门出具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政府依法征收或收回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与有关部门签订的补偿合同(协议)复印件; 转让的房地产转让合同(协议)复印件; 取得补偿、转让收入的凭证复印件。 | |||||||
五、申请人声明 | |||||||
我声明:以上所填报的内容和提供的材料是真实、可靠、完整的。 单位盖章: 纳税人(法人代表)签名: 经办人签名: | |||||||
(以下部分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填写) | |||||||
受理意见 | 受理人: 受理时间: | 税务所审核意见 | 审核人: 审核时间: | 分局审核意见 | 审核人: 审核时间: |
本表一式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