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2020年07月16日19:54:50
发布部门: 广州市其他机构
发布文号: 穗地税发[2010]10号
局属各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0年1月1日起,对广州地区范围内(含两区两市)个人独资和合伙性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事务所),一律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律师事务所出资律师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律师事务所实行查账征收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在年度终了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出资律师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5%。
(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三)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各区(市)地税局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有关规定,加强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督促律师事务所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义务。
四、以后上级税务机关对本通知第一点所称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作出更新的,按新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