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向社会征求《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20年07月24日10:58:29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为加强人民币图样使用的管理,维护人民币信誉,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草拟了《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此办法有意见或建议的单位或个人,请于2005年3月4日前将意见或建议以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的方式回复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
联系人:张捷
通讯地址:北京西城区成方街32号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
邮编:100800
电子邮箱:RMB@pbc.gov.cn
传真:010-66012782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
二○○五年二月十六日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币图样使用的管理,维护人民币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币图样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货币的完整图案或主景图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民币图样是指通过各种手段在宣传品、出版物和其他商品上使用放大、缩小和同样大小人民币图样的行为。

    第四条   人民币图样的使用实行一事一批的审批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是使用人民币图样的审批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是使用人民币图样的受理机构。第五条 申请使用人民币图样,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法人
(二)非商业性行为
(三)宣扬和传播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四)进行人道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和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
(五)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和反映国内外新的科学文化成果

    第六条   申请使用人民币图样的申请人,应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报告。报告中应包含使用单位名称、目的、图案式样、材质、数量、制作方式、制作厂家及出版单位等有关内容。

    第七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办理,并负责对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人,中国人民银行应向其颁发人民币图样使用的批准文件。

    关联法规:        

    第八条   使用人民币图样,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 使用同样大小的人民币图样,必须加盖“图样禁止流通”的字样,字样大小应覆盖图样票幅的1/3以上。(二)使用放大和缩小的人民币图样,放大和缩小的比例必须不低于25%。

    第九条   获得使用人民币图样许可的法人,应将使用人民币图样样品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 四十四条进行处罚。

    关联法规:    

    第十一条   在网络上使用人民币图样,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 篡改人民币图样;(二) 毁坏人民币形象;(三) 违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四) 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五) 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六) 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七) 泄露国家秘密;(八) 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九)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十)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它行为。

    关联法规: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 十一条规定在网络上使用人民币图样的,属非经营活动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活动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