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大连市分局
发布文号:
各支局、各外汇指定银行: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的《出口加工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大连出口加工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大连出口加工区的外汇管理,保证外汇资金的合理有序流动,根据《出口加工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大连市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根j据《办法》和实施细则及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对大连出口加工区的外汇收支、外汇经营活动进行监管。
第三条 区内机构和个人应当按照《办法》及本细则和其他相关外汇管理规定从事外汇收支和外汇经营活动。
第四条 区内机构之间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第二章 外汇登记
第五条 区内机构应当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审批机关设立该机构批准文件、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代码证书、经批准的合同、章程等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手续。
第六条 区内机构有变更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情况时,应当自变更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登记证》,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区内机构发生转让、增资、合并、分立等情况时,应当自变更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登记证》、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批准文件、工商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合同、章程和其他规定的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区内机构经营期满或因故导致经营终止,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解散之日起30日内,持《登记证》、外经贸部门关于企业清算结业的批准文件、董事会清算决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报告、注销税务登记证明和其他规定的材料到外汇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外汇局审核区内机构送交的材料无误后,注销外汇登记,收回《登记证》。
第八条 外汇局对区内机构的外汇收支和外汇经营按年度进行检查。外汇局按照《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通知》及其他联合年检的规定,对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收支和外汇经营情况进行检查。
外汇局比照对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年检的规定,通过对区内其它机构提交的《外汇帐户年检报告》、《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的审核,对区内其它机构的外汇收支和外汇经营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条 自办理外汇登记后,无正当理由一年内或者连续一年未开展任何外汇业务活动的区内机构,外汇局将签发撤户通知单,通知银行撤户,注销其外汇登记,收回《登记证》。
第三章 外汇帐户管理
第十条 区内机构原则上只能在区内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帐户。金融机构进驻区内营业前,区内机构原则上只能在大连保税区内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帐户。因企业业务特殊需要,外汇局可以根据企业经营状况、企业规模、守法经营情况批准其在区外所在地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帐户。
区内机构原则上只能开立一个外汇帐户。
第十一条 区内机构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其办理定期存款按照区外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区内机构申请变更开户行,以外汇局审核同意后,凭外汇局核发的开户批准书和《登记证》到金融机构办理开户手续,区内机构应将原开户行出具的《销户证明》交回外汇局备案。
第四章 外汇收支和结售汇管理
第十三条 区内机构结汇需经外汇局批准。
第十四条 外汇指定银行应当妥善留存区内机构办理外汇收支业务时提交的相关凭证和单据两年以上备查。
第十五条 区内机构之间所有外汇支付,须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供合同(或协议)、发票等凭证。贸易项下的外汇支付,还应当提供海签发的转库证明。
第十六条 大连出口加工区与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之间进出货物均不办理进口付汇核销和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第十七条 区内机构可以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向境内外借用外汇资金,不需经外汇局批准,但应按照《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内外汇贷款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借款登记及偿还核准手续。
关联法规:
第十八条 区内机构向区内机构、区外机构提供外汇担保,不需经外汇局批准。
第十九条 区内机构向区内金融机构还款应当经外汇局批准。区内机构向区内、区外的外汇担保履约凭担保的合同副本、债权人要求担保履约通知书直接到开户金融机构办理。
第二十条 区内机构只能向本区内或其他出口加工区进行投资。
第二十一条 区内机构经营期满或因故终止经营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清算各项资产。区内机构应持书面申请、外经贸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关于企业终止结业的批准文件、清算委员会的清算决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登记证》、现有外汇帐户的开户通知书、清算结束日外汇帐户对帐单、注销税务登记证明向外汇局申请办理清算资金的汇出境外或者调回境内区外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办法》及本细则对区内机构及个人外汇收支以及经营活动未作明确规定的,按照区外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文号:
各支局、各外汇指定银行: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的《出口加工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大连出口加工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大连出口加工区的外汇管理,保证外汇资金的合理有序流动,根据《出口加工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大连市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根j据《办法》和实施细则及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对大连出口加工区的外汇收支、外汇经营活动进行监管。
第三条 区内机构和个人应当按照《办法》及本细则和其他相关外汇管理规定从事外汇收支和外汇经营活动。
第四条 区内机构之间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第二章 外汇登记
第五条 区内机构应当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审批机关设立该机构批准文件、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代码证书、经批准的合同、章程等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手续。
第六条 区内机构有变更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情况时,应当自变更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登记证》,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区内机构发生转让、增资、合并、分立等情况时,应当自变更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登记证》、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批准文件、工商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合同、章程和其他规定的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区内机构经营期满或因故导致经营终止,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解散之日起30日内,持《登记证》、外经贸部门关于企业清算结业的批准文件、董事会清算决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报告、注销税务登记证明和其他规定的材料到外汇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外汇局审核区内机构送交的材料无误后,注销外汇登记,收回《登记证》。
第八条 外汇局对区内机构的外汇收支和外汇经营按年度进行检查。外汇局按照《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通知》及其他联合年检的规定,对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收支和外汇经营情况进行检查。
外汇局比照对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年检的规定,通过对区内其它机构提交的《外汇帐户年检报告》、《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的审核,对区内其它机构的外汇收支和外汇经营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条 自办理外汇登记后,无正当理由一年内或者连续一年未开展任何外汇业务活动的区内机构,外汇局将签发撤户通知单,通知银行撤户,注销其外汇登记,收回《登记证》。
第三章 外汇帐户管理
第十条 区内机构原则上只能在区内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帐户。金融机构进驻区内营业前,区内机构原则上只能在大连保税区内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帐户。因企业业务特殊需要,外汇局可以根据企业经营状况、企业规模、守法经营情况批准其在区外所在地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帐户。
区内机构原则上只能开立一个外汇帐户。
第十一条 区内机构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其办理定期存款按照区外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区内机构申请变更开户行,以外汇局审核同意后,凭外汇局核发的开户批准书和《登记证》到金融机构办理开户手续,区内机构应将原开户行出具的《销户证明》交回外汇局备案。
第四章 外汇收支和结售汇管理
第十三条 区内机构结汇需经外汇局批准。
第十四条 外汇指定银行应当妥善留存区内机构办理外汇收支业务时提交的相关凭证和单据两年以上备查。
第十五条 区内机构之间所有外汇支付,须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供合同(或协议)、发票等凭证。贸易项下的外汇支付,还应当提供海签发的转库证明。
第十六条 大连出口加工区与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之间进出货物均不办理进口付汇核销和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第十七条 区内机构可以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向境内外借用外汇资金,不需经外汇局批准,但应按照《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内外汇贷款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借款登记及偿还核准手续。
关联法规:
第十八条 区内机构向区内机构、区外机构提供外汇担保,不需经外汇局批准。
第十九条 区内机构向区内金融机构还款应当经外汇局批准。区内机构向区内、区外的外汇担保履约凭担保的合同副本、债权人要求担保履约通知书直接到开户金融机构办理。
第二十条 区内机构只能向本区内或其他出口加工区进行投资。
第二十一条 区内机构经营期满或因故终止经营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清算各项资产。区内机构应持书面申请、外经贸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关于企业终止结业的批准文件、清算委员会的清算决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登记证》、现有外汇帐户的开户通知书、清算结束日外汇帐户对帐单、注销税务登记证明向外汇局申请办理清算资金的汇出境外或者调回境内区外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办法》及本细则对区内机构及个人外汇收支以及经营活动未作明确规定的,按照区外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