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市政办发[2007]230号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三部门制定的《关于解决市属国有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解决市属国有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解决省属国有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13号)和《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发(1999)138号)等文件精神,按照企业筹资、财政补助、共同负担的原则,现就解决市属国有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补助的范围和条件
(一)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以前(2000年以前),市属国有依法破产关闭企业,在关闭破产终结时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
(二)2006年12月31日前因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等原因,职工连续6个月以上领不到或长期拖欠工资的市属国有困难企业中,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已办理了退休手续又无能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
二、费用筹集和待遇标准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以前,依法破产关闭的市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终结时已退休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截止目前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由市财政按照退休人员人数和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7%的比例计算10年的医疗保险费用予以补助,分10年按年度拨付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退休人员一次性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享受《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发(1999)138号)规定的有关医疗保险待遇。
(二)市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由市财政按其退休人员人数和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5%的比例补助10年,分10年按年度拨付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困难企业整体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费用,除市财政对退休人员补助外,不足部分由企业自筹解决。企业整体按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缴费的,享受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困难企业模式参保缴费的,享受相应困难企业参保模式待遇。
企业筹资确有困难不能整体参保的,应先解决退休人员的住院医疗保险,不建个人账户,享受门诊治疗特殊病种和住院治疗的相关待遇。
(三)市属国有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可根据自愿原则,选择参加大额医疗补助保险,缴费标准为8元/月?人(关闭破产企业由个人负担;困难企业由企业负担80%,个人负担20%)。
三、实施办法
(一)成立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委等有关部门组成的解决市属国有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每年对市属国有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的审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原市属国有依法破产关闭企业的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原企业主管部门填报《市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审核表》(附件1)和《市属国有关闭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花名册》(附件3)等有关材料,并负责初审认定工作。市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所在困难企业按要求填报《市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审核表》(附件2)和《市属国有关闭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花名册》(附件3)等有关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企业主管部门。
(三)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属国有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及其退休人员申报材料的初审认定工作,提出补助意见经市国资委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初审认定材料后,应及时提交领导小组,对市国资委和企业主管部门报送的市属国有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初审认定结果进行审定,提出补助意见。
(五)市财政局根据领导小组审定结果,负责落实补助资金,并按照市属国有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的名单、退休人员人数和分布情况核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补助金额,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市属国有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身份核对及医疗保险费征缴、登记、待遇支付和服务管理工作,切实按照有关规定保障退休人员的医疗待遇。
四、工作要求
(一)妥善解决市属国有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问题,是市委、市政府落实以人为本执政理念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此项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二)解决国有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医保问题,资金需求量大,企业必须多方筹措资金,确保参保资金按时到位。国资委和企业主管部门在办理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政策公开、办事公正的原则,及时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并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情况进行公布。要加强监督检查,对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要严厉查处并予以通报。
(三)要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市关于解决政策性国有破产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政策性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工作,及时将退休人员一次性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落实。
各区、县应参照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区、县属国有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补助办法,力争在2007年年底前解决区、县属国有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
本《意见》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07年9月27日
发布文号: 市政办发[2007]230号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三部门制定的《关于解决市属国有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解决市属国有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解决省属国有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13号)和《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发(1999)138号)等文件精神,按照企业筹资、财政补助、共同负担的原则,现就解决市属国有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补助的范围和条件
(一)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以前(2000年以前),市属国有依法破产关闭企业,在关闭破产终结时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
(二)2006年12月31日前因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等原因,职工连续6个月以上领不到或长期拖欠工资的市属国有困难企业中,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已办理了退休手续又无能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
二、费用筹集和待遇标准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以前,依法破产关闭的市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终结时已退休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截止目前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由市财政按照退休人员人数和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7%的比例计算10年的医疗保险费用予以补助,分10年按年度拨付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退休人员一次性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享受《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发(1999)138号)规定的有关医疗保险待遇。
(二)市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由市财政按其退休人员人数和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5%的比例补助10年,分10年按年度拨付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困难企业整体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费用,除市财政对退休人员补助外,不足部分由企业自筹解决。企业整体按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缴费的,享受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困难企业模式参保缴费的,享受相应困难企业参保模式待遇。
企业筹资确有困难不能整体参保的,应先解决退休人员的住院医疗保险,不建个人账户,享受门诊治疗特殊病种和住院治疗的相关待遇。
(三)市属国有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可根据自愿原则,选择参加大额医疗补助保险,缴费标准为8元/月?人(关闭破产企业由个人负担;困难企业由企业负担80%,个人负担20%)。
三、实施办法
(一)成立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委等有关部门组成的解决市属国有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每年对市属国有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的审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原市属国有依法破产关闭企业的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原企业主管部门填报《市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审核表》(附件1)和《市属国有关闭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花名册》(附件3)等有关材料,并负责初审认定工作。市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所在困难企业按要求填报《市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审核表》(附件2)和《市属国有关闭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花名册》(附件3)等有关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企业主管部门。
(三)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属国有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及其退休人员申报材料的初审认定工作,提出补助意见经市国资委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初审认定材料后,应及时提交领导小组,对市国资委和企业主管部门报送的市属国有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初审认定结果进行审定,提出补助意见。
(五)市财政局根据领导小组审定结果,负责落实补助资金,并按照市属国有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的名单、退休人员人数和分布情况核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补助金额,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市属国有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身份核对及医疗保险费征缴、登记、待遇支付和服务管理工作,切实按照有关规定保障退休人员的医疗待遇。
四、工作要求
(一)妥善解决市属国有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问题,是市委、市政府落实以人为本执政理念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此项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二)解决国有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医保问题,资金需求量大,企业必须多方筹措资金,确保参保资金按时到位。国资委和企业主管部门在办理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政策公开、办事公正的原则,及时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并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情况进行公布。要加强监督检查,对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要严厉查处并予以通报。
(三)要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市关于解决政策性国有破产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政策性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工作,及时将退休人员一次性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落实。
各区、县应参照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区、县属国有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补助办法,力争在2007年年底前解决区、县属国有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
本《意见》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07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