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徐州市水利局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年08月09日02:13:54
发布部门: 江苏省徐州市水利局
发布文号:

局机关各处室、部门、局属各单位、局各工程建设处:
为加强全局国有资产的管理,规范国有资产购置、使用、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实施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特制定《徐州市水利局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徐州市水利局
2007年8月20日
徐州市水利局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为加强全局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购置、使用、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局属各事业单位、各工程建设处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库存材料、应收款等;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资形态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标准为一般设备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固定资产标准为单位价值2000元以上;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水面使用权、勘察设计资质、专利权等。

    第三条   局财务处负责全局国有资产的综合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全局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会同局有关处室、部门办理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三)负责组织开展全局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负责办理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政府采购手续;
(五)负责局机关国有资产的帐卡管理、会计核算。

    第四条   局办公室作为局机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局机关国有资产的配置、采购、验收、维修、保管和登记等管理工作。
局属各单位应当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

    第五条   局机关各处室、各部门、局属各单位所需固定资产,应当根据业务工作的需要和单位财力的可能,根据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配置,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局机关各处室、各部门购置、维修固定资产,应向局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局办公室集中,由局分管办公室业务的领导定期召集局办公室、财务处及有关处室、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局长审批。购入固定资产由局办公室组织验收,填制验收和接交单,局办公室、财务处据以登记和帐务处理。
局机关各处室、各部门需要添置固定资产以外的办公用品,应向局办公室申请,由办公室报局领导批准后集中采购。

    第六条 各工程建设处购置自用固定资产,应编制采购计划,由局分管办公室业务的领导召集局办公室和财务处研究提出意见,报局长批准后方可采购。

    第七条   各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购置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按有关规定报送财政部门审批

    第八条 局机关各处室、各部门、局属各单位人员工作调动、离岗、退休等工作岗位发生变化,应向本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办理领用资产的移交手续。资产移交不清的,局人事部门不予办理人事变动手续。

    第九条 各单位应建立国有资产的定期清查盘点制度,每年度终了前、建设项目竣工前,必须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条 各工程建设处在工程竣工后,除移交接收单位(管理单位)资产外,其余非货币资产应向局办公室移交。各工程建设处要及时编制资产移交清册,一式四份,移交单位和局办公室有关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后,分别送移交和接收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作为资产增减核算的依据。

    第十一条 局属各事业单位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的,要先进行可行性论证,精确计算,防范风险,提出书面申请,由局财务处会同局有关处室、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局领导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有关合同、协议经局审查批准后方可正式签订,并将签订的合同、协议及时报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的,要按规定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报局审计处审核、市财政局核准。
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后合同变更、解除,应事先报局审核、市财政局审批。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收入,应按财政部门要求管理和核算。

    第十二条 对各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在局属单位之间进行调剂。国有资产在局属单位之间无偿调拨,由局财务处填制调拨单,各单位根据调拨单进行资产增减的账务处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货币资产损失核销、处置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等专项资产、处置单位帐面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资产,应报局审核提出意见、报市财政局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处置。除上述以外的资产处置由局审批,审批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
国有资产的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进行资产处置,应由资产使用部门提出处置申请,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提出初步意见,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应由技术部门进行技术测试。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由局审计处委托财政部门招标确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拟处置资产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评估机构出具正式评估报告。评估报告按有关规定,报市财政局核准或备案。

    第十四条 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认真遵守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使用、处置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关联法规:    

    第十五条 局属企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