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深府办[2005]21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根据我市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调整情况,现就市属国有企业改制有关管理职能衔接问题通知如下:一、鉴于原市国资办、国企办、企改办、资产经营公司等机构在市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调整中已被撤销,现行国有企业改革政策规定应由上述机构办理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改由市国资委负责。
二、市国资委直管企业及其子企业改制,由市国资委审批;其他市属国有企业改制,由市国资委直管企业审批。其中,由市国资委直管企业审批的实行员工经营者持股的企业改制事项,应报市国资委备案。
三、市国资委直管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由市国资委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国土房产局审批;其他市属国有企业的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由市国资委直管企业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国土房产局审批。
四、由市国资委批准的改制企业,其资产评估报告(含土地资产评估报告)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由市国资委直管企业批准改制的企业,其资产评估报告(含土地资产评估报告)应报市国资委直管企业备案。
发布文号: 深府办[2005]21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根据我市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调整情况,现就市属国有企业改制有关管理职能衔接问题通知如下:一、鉴于原市国资办、国企办、企改办、资产经营公司等机构在市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调整中已被撤销,现行国有企业改革政策规定应由上述机构办理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改由市国资委负责。
二、市国资委直管企业及其子企业改制,由市国资委审批;其他市属国有企业改制,由市国资委直管企业审批。其中,由市国资委直管企业审批的实行员工经营者持股的企业改制事项,应报市国资委备案。
三、市国资委直管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由市国资委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国土房产局审批;其他市属国有企业的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由市国资委直管企业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国土房产局审批。
四、由市国资委批准的改制企业,其资产评估报告(含土地资产评估报告)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由市国资委直管企业批准改制的企业,其资产评估报告(含土地资产评估报告)应报市国资委直管企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