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省属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通知

2020年07月29日01:59:29
发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政发[2004]4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山西省人民政府授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代表省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省属企业的国有资产。现将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第一批企业(名单见附件)。

二、对省属其他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工作安排。
(一)按省编办对省国资委监管省属企业(含省直各部门所属企业)国有资产明确的范围,省直各部门在2005年上半年前负责组织对其所属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和改组改制,省国资委负责指导。
(二)省属各企业在改组改制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及省有关规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有净资产核销,国有股权转让、变现要按程序报批;产权交易必须公开、公正;转让变现收入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省直主管部门不得抽逃企业资金。具体办法由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等制定。
(三)省属各企业经清产核资和改组改制后,全部与省直有关部门脱钩。有国有净资产的企业,视企业国有资产控股、参股情况,由省国资委或授权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并进行监管。全部资产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纳入地方属地管理。省直各部门今后不再新办或管理企业。

三、今后,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增加、减少及企业名称变更,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随时予以公布。

二00四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第一批企业名单
1、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2、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5、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6、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7、太原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8、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9、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10、山西省煤炭运销总公司
11、山西省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12、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
13、山西省物资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4、山西省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5、山西中条山有色金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6、山西能源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7、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8、山西天脊煤化工投资有限公司
19、山西地方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山西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21、山西省经济建设投资公司
22、山西省经贸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23、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
24、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5、山西省焦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6、中国山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27、山西省农业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28、山西省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
29、香港恒山有限公司
30、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1、长治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32、山西三维华邦集团有限公司
33、山西省金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省发展改革委)
34、山西省科技基金发展总公司(省科技厅)
35、山西省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省财政厅)
36、山西省环境保护基金有限公司(省环保局)
37、山西省煤炭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省煤炭工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