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吉政发[2004]39号
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省直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试行意见》和《吉林省省直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办法(试行)》已经2004年10月27日省政府十届二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二日
吉林省省直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试行意见
为建立权利、责任、义务相统一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加强对企业国有资本的监督管理,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现对省政府所出资企业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必要性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的“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是实施国有资本所有权管理的基本手段和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重要依托;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依据政府授权,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的重要方式;是明确国资委与所监管企业、所监管企业与其被投资企业之间的权、责、利关系的重要手段;是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和对企业负责人建立业绩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的重要保障。
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有利于从长远意义上改革和规范政府复式预算制度,真正实现政企、政资分开,完善政府预算体系,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
二、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范围
按本意见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企业范围,是依据省政府授权,由省国资委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的省直企业。
本意见所称“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政府作为出资人,依据产权关系,以国有资本出资人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安排国有资本经营支出的专门预算,是省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意见所称“所监管企业”是指依据省政府授权,由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直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
本意见所称“被投资企业”是指由省国资委所监管企业出资设立的企业,或依法以其他方式取得国有出资权(股权)的企业。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要内容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和国有资本经营支出两个部分组成。具体由国有资本经营总预算(简称总预算)、国有资本经营核心预算(简称核心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基础预算(简称基础预算)组成。
(一)总预算,由核心预算和基础预算合并编制而成。
(二)核心预算,由省国资委按照省政府调整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总体规划及产业发展导向,在对基础预算和部分所监管企业的财务预算进行审核的基础上,经汇总、综合平衡后编制的,集中部分资金用于重大项目、重点工程等导向性的资本支出、国企改革等方面支出的收支计划。主要收入项目有:利润(红利、股利)收缴收入、国有产权(股权)转让收入、所监管企业清算收入、利息收入、财政公共预算转入、其他收入等;主要支出项目有:资本性投资、债权投资、国企改革支出、监管费用支出(奖励支出、审计支出、专项监管业务费、培训费用等)、其他支出等。
(三)基础预算,由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营运机构)根据省国资委对本企业资本营运、调整等建议指标,汇总被投资企业财务预算中国有资本投入、资本运营和资本收益等方面内容编制的资本性收支预算。其主要收入项目有:被投资企业上缴利润(包括国有股红利、股息收入等)、本级经营实现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核心预算拨入、专项转入、其他收入等;主要支出项目有:上缴利润、资本性投入、债权投资、国企改革支出、专项支出(机构运转费用、奖励和审计支出等)、其他支出等。
(四)预算科目和报表的设置和使用。核心预算原则上使用财政预算会计科目,特殊项目可增设预算科目和明细科目。基础预算暂使用企业会计核算科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设置的预算报表及有关报表格式由省国资委确定。
(五)设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组织。所监管企业应当成立由企业负责人参加并负责,包括财务、资本营运、规划等部门人员参加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组织,负责基础预算的编制、汇总、申报、执行、监督等工作。同时,有条件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逐步开展全面预算管理工作。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基本框架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照权利、责任、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制度。
(一)省政府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审批主体。负责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地方政府规章、规定和有关政策,审议批准省国资委上报的总预(决)算及核心预(决)算。
(二)省国资委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和监督的职能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拟订省直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办法等地方政府规章、规定和其他有关政策,报省政府批准执行;负责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的具体制度和规定;审核、汇总基础预算;负责编制总预算及核心预算,上报省政府批准,并具体组织预算的执行,对基础预算履行监督职责;组织省直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对用省直企业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安排的支出实行专户管理,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三)所监管企业是基础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机构。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营运机构)在汇总、合并本企业财务预算的基础上,负责编制基础预算,报省国资委审核;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保证预算各项指标的实现;制定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等相关配套办法;组织本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并按有关规定上缴。所监管企业中不履行国有资本营运职能的企业,负责编制财务预(决)算。
(四)被投资企业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具体执行单位。各被投资企业负责编制企业财务预(决)算,经省国资委所监管企业审核批准后,分解下达给各个执行部门,落实经济责任和奖惩措施,确保预算的顺利实施和超额完成。
(五)省财政和审计部门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监督机关。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级编制和执行单位,都应自觉接受省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原则
(一)效益优先的原则。力求以最小的投入,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兼顾社会效益),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追求所有者权益最大化。
(二)综合平衡,量入为出的原则。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要积极稳健,实事求是,以收定支,加强风险控制。
(三)目标与长远规划相结合的原则。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既要考虑当前利益,又要兼顾长远目标。要统筹兼顾,科学决策。
(四)权、责、利对等的原则。通过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落实各级预算执行单位及其负责人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为出资人考核企业负责人业绩、选择企业负责人提供依据。
(五)落实国有资本收益的原则。要明确和落实国有资本出资人的收益权,完善和规范收益分配的管理程序,强化收益收缴力度。
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
(一)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采取先自上而下的下达建议指标,然后自下而上编制预算的方法。
(二)每年10月中旬以前,省国资委按照省政府确定的国有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发展导向,及所监管企业上报的有关指标,提出编制下年度基础预算(草案)和财务预算的建议指标,并对预算编制的具体事项进行部署,明确预算编制原则和要求,规定预算科目、报表格式、编报方法和时间要求等。
(三)所监管企业要在10月末之前将省国资委下达的建议指标分解下达给各被投资企业,并组织编制基础预算和企业财务预算。各被投资企业应根据预算期的生产经营任务和资本营运计划,编制本企业的财务预算,报所监管企业审批。所监管企业依据被投资企业的财务预算,编制基础预算,并按规定时间报省国资委审核。(四)省国资委依据所监管企业编报的基础预算和财务预算,经综合平衡,合并汇总编制总预算和核心预算,报省政府审查批准。(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本省的法规、规定,统筹兼顾,重点明确,实事求是地填报预算的各个项目,不得瞒报或虚报。
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一)预算年度开始后,所监管企业的基础预算、财务预算草案在正式批复以前,可暂按预算草案执行。待省政府批准省国资委上报的总预算和核心预算后,由省国资委分别对其所监管企业的基础预算、财务预算草案进行批复,所监管企业按批准的预算执行。
(二)省国资委及所监管企业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应定期或根据需要进行检查、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分析报告或执行情况的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顺利实施。
(三)对应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各级预算执行单位必须按规定时间及时、足额上缴,不得擅自截留、抵减或缓缴。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各项支出,应及时拨付,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用。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因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或法规制度变更(例如税率变化等),或遇有重大自然灾害等,使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较大困难时,对企业实现净利润有较大影响部分,可作为考核其预算指标完成情况的客观因素予以剔除。
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决算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股东会批准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的规定,被投资企业应在每年12月中旬以前向所监管企业报送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和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所监管企业在每年12月末之前向省国资委报送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和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该方案经省国资委审查批准后,按出资关系分层次批复到被投资企业执行。
(二)被投资企业应按《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和经批准的年度财务决算和利润分配方案编制预算年度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于下一年度的1月末报省国资委所监管企业。省国资委所监管企业按规定编制基础预算的决算(草案)报告,所监管企业中不履行国有资本营运职能的企业应编制企业财务决算(草案),在下一年度的2月末报省国资委。
(三)省国资委统一组织对所监管企业及被投资企业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基础预算决算报告进行专项审计,并有重点地对被投资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抽查审计。
(四)依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和省国资委派出监事会企业的外派监事会年度监督检查报告,省国资委对所监管企业提出基础预算和企业财务预算执行情况的考核报告。所监管企业对其被投资企业提出财务预算完成情况的考核报告。
(五)省国资委根据所监管企业经审计后的基础预算决算和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合并汇总编制总预算的决算报告和核心预算决算报告,报省政府审查批准。
(六)总预算和核心预算的决算报告经省政府审查批准后,由省国资委以省政府批准后的决算为准,组织所监管企业和被投资企业调整相关预算和财务账目。
九、做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工作的有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1.各级预算编制和执行单位都要提高对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办事机构,明确工作职责,从组织措施上保证预算编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2.加强对预算执行过程的控制。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过程中,要定期进行检查、分析。针对发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预算顺利执行。
3.要定期总结预算编制的经验,对预算编制切合实际的单位予以奖励,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利益的,要追究责任,予以处罚。
(二)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配套制度。
1.建立健全全面预算管理体系。逐步扩大预算编制范围,积累并不断完善预算编制的基础数据,搞好企业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不断完善预算管理制度,逐步形成全面预算管理体系。
2.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为了保证预算的顺利贯彻执行,根据所属单位的不同情况,各企业都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3.建立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要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和结果,作为考核省直企业负责人的评价依据之一,与奖惩和人事任免挂钩。
4.建立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制度。要落实国有资本出资人的资本收益权,建立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和支出管理制度。5.规范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规范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工作,加强对企业的财务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本意见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吉林省省直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落实国有资本出资人的资本收益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所监管企业及其被投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包括国家资本形成的权益和国有法人资本形成的权益。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有资本应分享的企业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包括国有产权(股权)转让收入等。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所监管企业”是指依据省政府授权,由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直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
本办法所称“被投资企业”是指由所监管企业出资设立的企业,或依法以其他方式取得出资权(股权)的企业。
第六条 省国资委依据省政府授权,负责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工作。所监管企业负责对其被投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工作。
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工作接受省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具体包括:(一)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实现的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二)国有控股企业按国有出资比例应享有的投资收益;(三)国有参股、联营、合营企业分回的净利润;(四)其他投资收益(包括股票、债券投资收益,借款利息收入等);(五)国有产权(股权)转让收入;(六)企业破产、解散、撤销应由国有股东分享的清算收益;(七)按规定应上缴的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八条 省国资委应收缴的国有资本收益按下列规定收缴:(一)所监管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实现的收益,集中上缴核心预算的比例和数额由省国资委确定。应上缴的收益,依照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分季度预缴或年末统缴,于省国资委批复该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及利润分配方案后45日内结清。(二)所监管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收入实现后,省国资委应将转让收入全部收回。上市公司国有股减持所得收益,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三)所监管企业中的直接控股、参股、联营、合营、合作企业实现的可供投资者分配利润,按出资比例或企业章程、出资协议规定的分配比例上缴。(四)省国资委其他投资应取得的投资收益(包括股票、债券投资收益,借款利息收入等),在该收益实现后10日内全部上缴。(五)所监管企业破产、解散、撤销的清算收益,在该事项结束后,剩余财产或变现资金,属于国有股东分享部分,应在10日内全部收回。(六)应上缴的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该收益到位后10日内全部上缴。
第九条 所监管企业应上缴的各项国有资本收益,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就地缴入省级国库。
第十条 所监管企业应收缴的国有资本收益按下列规定收缴:
(一)被投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实现的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由所监管企业编制收益收缴计划,经省国资委批准后,分季度预缴或年末统缴,于所监管企业批复该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及利润分配方案后25日内结清。(二)被投资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收入实现后,所监管企业应将转让收入全部收回。上市公司国有股减持所得收益,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三)被投资企业中的国有控股、参股、联营、合营、合作企业实现的可供投资者分配利润,按出资比例或企业章程、出资协议规定的分配比例上缴。(四)所监管企业其他直接投资应取得的投资收益(包括股票、债券投资收益,借款利息收入等),在该收益实现后10日内全部上缴。(五)被投资企业破产、解散、撤销的清算收益,在该事项结束后,剩余财产或变现资金,属于国有股东分享部分,应由所监管企业在10日内全部收回。(六)应缴给所监管企业的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该收益到位后10日内全部上缴。
第十一条 被投资企业未缴给所监管企业的各项国有资本性收益,应由所监管企业提出意见,经省国资委批准,可由被投资企业有偿使用,也可作为追加投资,转作国有资本金。
第十二条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有关指标,每年通过合同方式约定,与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责任、任期考核和奖惩挂钩。
第十三条 企业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国有资本收益的,除责令限期上缴外,由出资人给予通报批评。对拒绝缴纳国有资本收益的企业,要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违约责任,并对相关责任人按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企业会计人员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瞒国有资本收益的,查清事实和分清责任后,按有关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和国有资产评估中违规执业,提供虚假审计、评估报告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建议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要求企业不再委托其从事审计、评估业务。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工作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或者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一月二日
发布文号: 吉政发[2004]39号
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省直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试行意见》和《吉林省省直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办法(试行)》已经2004年10月27日省政府十届二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二日
吉林省省直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试行意见
为建立权利、责任、义务相统一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加强对企业国有资本的监督管理,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现对省政府所出资企业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必要性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的“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是实施国有资本所有权管理的基本手段和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重要依托;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依据政府授权,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的重要方式;是明确国资委与所监管企业、所监管企业与其被投资企业之间的权、责、利关系的重要手段;是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和对企业负责人建立业绩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的重要保障。
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有利于从长远意义上改革和规范政府复式预算制度,真正实现政企、政资分开,完善政府预算体系,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
二、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范围
按本意见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企业范围,是依据省政府授权,由省国资委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的省直企业。
本意见所称“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政府作为出资人,依据产权关系,以国有资本出资人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安排国有资本经营支出的专门预算,是省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意见所称“所监管企业”是指依据省政府授权,由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直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
本意见所称“被投资企业”是指由省国资委所监管企业出资设立的企业,或依法以其他方式取得国有出资权(股权)的企业。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要内容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和国有资本经营支出两个部分组成。具体由国有资本经营总预算(简称总预算)、国有资本经营核心预算(简称核心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基础预算(简称基础预算)组成。
(一)总预算,由核心预算和基础预算合并编制而成。
(二)核心预算,由省国资委按照省政府调整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总体规划及产业发展导向,在对基础预算和部分所监管企业的财务预算进行审核的基础上,经汇总、综合平衡后编制的,集中部分资金用于重大项目、重点工程等导向性的资本支出、国企改革等方面支出的收支计划。主要收入项目有:利润(红利、股利)收缴收入、国有产权(股权)转让收入、所监管企业清算收入、利息收入、财政公共预算转入、其他收入等;主要支出项目有:资本性投资、债权投资、国企改革支出、监管费用支出(奖励支出、审计支出、专项监管业务费、培训费用等)、其他支出等。
(三)基础预算,由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营运机构)根据省国资委对本企业资本营运、调整等建议指标,汇总被投资企业财务预算中国有资本投入、资本运营和资本收益等方面内容编制的资本性收支预算。其主要收入项目有:被投资企业上缴利润(包括国有股红利、股息收入等)、本级经营实现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核心预算拨入、专项转入、其他收入等;主要支出项目有:上缴利润、资本性投入、债权投资、国企改革支出、专项支出(机构运转费用、奖励和审计支出等)、其他支出等。
(四)预算科目和报表的设置和使用。核心预算原则上使用财政预算会计科目,特殊项目可增设预算科目和明细科目。基础预算暂使用企业会计核算科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设置的预算报表及有关报表格式由省国资委确定。
(五)设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组织。所监管企业应当成立由企业负责人参加并负责,包括财务、资本营运、规划等部门人员参加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组织,负责基础预算的编制、汇总、申报、执行、监督等工作。同时,有条件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逐步开展全面预算管理工作。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基本框架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照权利、责任、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制度。
(一)省政府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审批主体。负责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地方政府规章、规定和有关政策,审议批准省国资委上报的总预(决)算及核心预(决)算。
(二)省国资委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和监督的职能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拟订省直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办法等地方政府规章、规定和其他有关政策,报省政府批准执行;负责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的具体制度和规定;审核、汇总基础预算;负责编制总预算及核心预算,上报省政府批准,并具体组织预算的执行,对基础预算履行监督职责;组织省直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对用省直企业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安排的支出实行专户管理,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三)所监管企业是基础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机构。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营运机构)在汇总、合并本企业财务预算的基础上,负责编制基础预算,报省国资委审核;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保证预算各项指标的实现;制定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等相关配套办法;组织本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并按有关规定上缴。所监管企业中不履行国有资本营运职能的企业,负责编制财务预(决)算。
(四)被投资企业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具体执行单位。各被投资企业负责编制企业财务预(决)算,经省国资委所监管企业审核批准后,分解下达给各个执行部门,落实经济责任和奖惩措施,确保预算的顺利实施和超额完成。
(五)省财政和审计部门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监督机关。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级编制和执行单位,都应自觉接受省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原则
(一)效益优先的原则。力求以最小的投入,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兼顾社会效益),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追求所有者权益最大化。
(二)综合平衡,量入为出的原则。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要积极稳健,实事求是,以收定支,加强风险控制。
(三)目标与长远规划相结合的原则。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既要考虑当前利益,又要兼顾长远目标。要统筹兼顾,科学决策。
(四)权、责、利对等的原则。通过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落实各级预算执行单位及其负责人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为出资人考核企业负责人业绩、选择企业负责人提供依据。
(五)落实国有资本收益的原则。要明确和落实国有资本出资人的收益权,完善和规范收益分配的管理程序,强化收益收缴力度。
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
(一)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采取先自上而下的下达建议指标,然后自下而上编制预算的方法。
(二)每年10月中旬以前,省国资委按照省政府确定的国有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发展导向,及所监管企业上报的有关指标,提出编制下年度基础预算(草案)和财务预算的建议指标,并对预算编制的具体事项进行部署,明确预算编制原则和要求,规定预算科目、报表格式、编报方法和时间要求等。
(三)所监管企业要在10月末之前将省国资委下达的建议指标分解下达给各被投资企业,并组织编制基础预算和企业财务预算。各被投资企业应根据预算期的生产经营任务和资本营运计划,编制本企业的财务预算,报所监管企业审批。所监管企业依据被投资企业的财务预算,编制基础预算,并按规定时间报省国资委审核。(四)省国资委依据所监管企业编报的基础预算和财务预算,经综合平衡,合并汇总编制总预算和核心预算,报省政府审查批准。(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本省的法规、规定,统筹兼顾,重点明确,实事求是地填报预算的各个项目,不得瞒报或虚报。
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一)预算年度开始后,所监管企业的基础预算、财务预算草案在正式批复以前,可暂按预算草案执行。待省政府批准省国资委上报的总预算和核心预算后,由省国资委分别对其所监管企业的基础预算、财务预算草案进行批复,所监管企业按批准的预算执行。
(二)省国资委及所监管企业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应定期或根据需要进行检查、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分析报告或执行情况的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顺利实施。
(三)对应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各级预算执行单位必须按规定时间及时、足额上缴,不得擅自截留、抵减或缓缴。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各项支出,应及时拨付,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用。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因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或法规制度变更(例如税率变化等),或遇有重大自然灾害等,使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较大困难时,对企业实现净利润有较大影响部分,可作为考核其预算指标完成情况的客观因素予以剔除。
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决算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股东会批准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的规定,被投资企业应在每年12月中旬以前向所监管企业报送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和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所监管企业在每年12月末之前向省国资委报送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和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该方案经省国资委审查批准后,按出资关系分层次批复到被投资企业执行。
(二)被投资企业应按《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和经批准的年度财务决算和利润分配方案编制预算年度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于下一年度的1月末报省国资委所监管企业。省国资委所监管企业按规定编制基础预算的决算(草案)报告,所监管企业中不履行国有资本营运职能的企业应编制企业财务决算(草案),在下一年度的2月末报省国资委。
(三)省国资委统一组织对所监管企业及被投资企业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基础预算决算报告进行专项审计,并有重点地对被投资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抽查审计。
(四)依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和省国资委派出监事会企业的外派监事会年度监督检查报告,省国资委对所监管企业提出基础预算和企业财务预算执行情况的考核报告。所监管企业对其被投资企业提出财务预算完成情况的考核报告。
(五)省国资委根据所监管企业经审计后的基础预算决算和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合并汇总编制总预算的决算报告和核心预算决算报告,报省政府审查批准。
(六)总预算和核心预算的决算报告经省政府审查批准后,由省国资委以省政府批准后的决算为准,组织所监管企业和被投资企业调整相关预算和财务账目。
九、做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工作的有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1.各级预算编制和执行单位都要提高对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办事机构,明确工作职责,从组织措施上保证预算编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2.加强对预算执行过程的控制。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过程中,要定期进行检查、分析。针对发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预算顺利执行。
3.要定期总结预算编制的经验,对预算编制切合实际的单位予以奖励,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利益的,要追究责任,予以处罚。
(二)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配套制度。
1.建立健全全面预算管理体系。逐步扩大预算编制范围,积累并不断完善预算编制的基础数据,搞好企业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不断完善预算管理制度,逐步形成全面预算管理体系。
2.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为了保证预算的顺利贯彻执行,根据所属单位的不同情况,各企业都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3.建立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要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和结果,作为考核省直企业负责人的评价依据之一,与奖惩和人事任免挂钩。
4.建立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制度。要落实国有资本出资人的资本收益权,建立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和支出管理制度。5.规范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规范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工作,加强对企业的财务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本意见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吉林省省直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落实国有资本出资人的资本收益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所监管企业及其被投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包括国家资本形成的权益和国有法人资本形成的权益。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有资本应分享的企业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包括国有产权(股权)转让收入等。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所监管企业”是指依据省政府授权,由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直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
本办法所称“被投资企业”是指由所监管企业出资设立的企业,或依法以其他方式取得出资权(股权)的企业。
第六条 省国资委依据省政府授权,负责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工作。所监管企业负责对其被投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工作。
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工作接受省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具体包括:(一)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实现的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二)国有控股企业按国有出资比例应享有的投资收益;(三)国有参股、联营、合营企业分回的净利润;(四)其他投资收益(包括股票、债券投资收益,借款利息收入等);(五)国有产权(股权)转让收入;(六)企业破产、解散、撤销应由国有股东分享的清算收益;(七)按规定应上缴的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八条 省国资委应收缴的国有资本收益按下列规定收缴:(一)所监管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实现的收益,集中上缴核心预算的比例和数额由省国资委确定。应上缴的收益,依照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分季度预缴或年末统缴,于省国资委批复该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及利润分配方案后45日内结清。(二)所监管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收入实现后,省国资委应将转让收入全部收回。上市公司国有股减持所得收益,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三)所监管企业中的直接控股、参股、联营、合营、合作企业实现的可供投资者分配利润,按出资比例或企业章程、出资协议规定的分配比例上缴。(四)省国资委其他投资应取得的投资收益(包括股票、债券投资收益,借款利息收入等),在该收益实现后10日内全部上缴。(五)所监管企业破产、解散、撤销的清算收益,在该事项结束后,剩余财产或变现资金,属于国有股东分享部分,应在10日内全部收回。(六)应上缴的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该收益到位后10日内全部上缴。
第九条 所监管企业应上缴的各项国有资本收益,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就地缴入省级国库。
第十条 所监管企业应收缴的国有资本收益按下列规定收缴:
(一)被投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实现的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由所监管企业编制收益收缴计划,经省国资委批准后,分季度预缴或年末统缴,于所监管企业批复该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及利润分配方案后25日内结清。(二)被投资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收入实现后,所监管企业应将转让收入全部收回。上市公司国有股减持所得收益,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三)被投资企业中的国有控股、参股、联营、合营、合作企业实现的可供投资者分配利润,按出资比例或企业章程、出资协议规定的分配比例上缴。(四)所监管企业其他直接投资应取得的投资收益(包括股票、债券投资收益,借款利息收入等),在该收益实现后10日内全部上缴。(五)被投资企业破产、解散、撤销的清算收益,在该事项结束后,剩余财产或变现资金,属于国有股东分享部分,应由所监管企业在10日内全部收回。(六)应缴给所监管企业的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该收益到位后10日内全部上缴。
第十一条 被投资企业未缴给所监管企业的各项国有资本性收益,应由所监管企业提出意见,经省国资委批准,可由被投资企业有偿使用,也可作为追加投资,转作国有资本金。
第十二条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有关指标,每年通过合同方式约定,与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责任、任期考核和奖惩挂钩。
第十三条 企业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国有资本收益的,除责令限期上缴外,由出资人给予通报批评。对拒绝缴纳国有资本收益的企业,要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违约责任,并对相关责任人按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企业会计人员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瞒国有资本收益的,查清事实和分清责任后,按有关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和国有资产评估中违规执业,提供虚假审计、评估报告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建议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要求企业不再委托其从事审计、评估业务。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工作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或者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