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青岛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青政发[2003]73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国有产权转让的市场化运作水平,解决目前我市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存在的形式单一,缺乏公开,国有资产价值严重低估以及国有产权内含的品牌、销售网络、管理和技术要素等无形资产的价值未予评估等问题,增加产权交易的透明度,现就我市国有产权转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国有产权转让市场化运作机制。国有产权转让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市场化的原则,充分发挥产权交易市场的服务功能。通过公开挂牌、媒体公告、竞价转让等方式,建立起产权交易市场化运作机制和平台,最大限度地实现国有产权增值变现。
二、国有产权转让应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对外公开挂牌。对于尚未进入改制退出程序的企业,由企业各归口部门按照我市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的总体要求,向市国资办提报国有产权转让项目,经市国资办汇总,报市政府同意后,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对外公开挂牌;对已进入改制退出程序的国有产权转让项目,由市国资办根据评估结果及相关资料编制产权转让公告,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及指定媒体对外发布转让公告及相关信息,公开征寻受让方,公告信息的有效期应不少于10天。通过公开征寻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应采取拍卖或招投标方式确定转让对象。公开征寻仅产生一个受让方时,可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协议转让不成时可另行组织转让或转让给内部职工。对转让给内部职工的,要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青政发〔2002〕78号)执行。对市政府确定的特定转让项目,按照有关要求办理。
三、国有产权转让完成后,转让价款的支付和职工安置,应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四、市国资办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严把国有产权转让的审计和评估质量关。要加大对中介机构执业的稽查力度,对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利益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集体产权的转让,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发布文号: 青政发[2003]73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国有产权转让的市场化运作水平,解决目前我市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存在的形式单一,缺乏公开,国有资产价值严重低估以及国有产权内含的品牌、销售网络、管理和技术要素等无形资产的价值未予评估等问题,增加产权交易的透明度,现就我市国有产权转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国有产权转让市场化运作机制。国有产权转让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市场化的原则,充分发挥产权交易市场的服务功能。通过公开挂牌、媒体公告、竞价转让等方式,建立起产权交易市场化运作机制和平台,最大限度地实现国有产权增值变现。
二、国有产权转让应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对外公开挂牌。对于尚未进入改制退出程序的企业,由企业各归口部门按照我市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的总体要求,向市国资办提报国有产权转让项目,经市国资办汇总,报市政府同意后,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对外公开挂牌;对已进入改制退出程序的国有产权转让项目,由市国资办根据评估结果及相关资料编制产权转让公告,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及指定媒体对外发布转让公告及相关信息,公开征寻受让方,公告信息的有效期应不少于10天。通过公开征寻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应采取拍卖或招投标方式确定转让对象。公开征寻仅产生一个受让方时,可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协议转让不成时可另行组织转让或转让给内部职工。对转让给内部职工的,要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青政发〔2002〕78号)执行。对市政府确定的特定转让项目,按照有关要求办理。
三、国有产权转让完成后,转让价款的支付和职工安置,应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四、市国资办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严把国有产权转让的审计和评估质量关。要加大对中介机构执业的稽查力度,对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利益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集体产权的转让,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