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0年07月29日21:38:44
发布部门: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锡政发[2003]108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无锡市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国有资产收益管理,规范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使用,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根据《江苏省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经市国资委授权的各资产经营公司和重点企业集团、企事业主管部门。 
二、国有资产收益的范围 
国有资产收益包括资本性收益和转让性收入。 
(一)资本性收益主要包括: 
1?国有独资公司税后利润; 
2?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包括中外合资公司)国家股应分的股息、红利收入; 
3?改制企业按租赁协议应上交的资产租金收入; 
4?资产经营公司本部税后利润; 
(二)转让性收入主要包括: 
1?国有独资公司整体转让收入; 
2?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股权转让收入及配股权转让收入; 
3?企业在改制、存量调整中取得的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收入; 
三、国有资产收益的征收和管理 
国有资产收益的征收和管理应遵循“分类征收,分类管理”的原则。 
(一)资本性收益的征收和管理 
1?资本性收益原则上由授权资产经营公司和重点企业集团负责收缴,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其收缴必须坚持同股同利的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放弃国有股的收益权。 
2?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资本性收益按市国资委核定的额度上缴,填制“国有资产收益缴款单”,解缴“无锡市国有资产收益专户”,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 
(二)转让性收入的管理 
1?转让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主管部门或授权机构上缴国有资产转让收入时,填制“国有资产收益缴款单”,解缴“无锡市国有资产收益专户”。 
2?转让股权的由市国资委对转让收入集中20%,转让实物资产的对转让收入扣除实物资产帐面净值后的余额集中20%。各主管部门或授权机构要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国有资产收益,通过“无锡市国有资产收益专户”划拨。对于各主管部门或授权机构在所属企业改制时改革成本有缺口的,经有关领导批准,市国资委集中的20%部分可返还给主管部门或授权机构专项用于弥补改革成本缺口。 
3?各主管部门或授权机构应本着合理、高效的原则使用国有资产收益,各主管部门主要用于支付国有资产转让成本和筹措改革成本,授权机构可按规定用于: 
(1)弥补改革成本的缺口,妥善解决下岗分流人员的安置、改制中存在的国有净资产不足提取职工医疗费用、安置费用等问题,为我市国企改革和战略性调整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 
(2)专项扶持产业结构的调整和重组,加大对有利于提高综合竞争力和完善投资环境的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性产业的项目投入。 
(3)支持国有企业技术进步。对于国有企业发展名牌产品和新产品研发中严重缺乏资金的,可给予支持。 
(4)其他经批准的专项支出。 
四、监督和考核 
(一)各主管部门或授权机构每季度应编制国有资产收益使用计划,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建立国有资产收益使用的报告制度,各机构或部门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向市财政局报告国有资产收益的使用情况。 
(三)市财政局将不定期组织对国有资产收益上缴和使用情况的检查,凡拖欠、挪用、截留及隐瞒国有资产收益或未按规定使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四)凡按照《无锡市经营者年薪收入考核办法》实行年薪制的授权机构,国有资产收益的上缴情况将作为必成指标予以考核。 
五、集体资产收益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六、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并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