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苏财国资[2002]149号
省级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2〗53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苏政发〖2002〗13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江苏省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2002年度1至11月份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公司应当按《江苏省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规定的口径,于2002年12月25日前一次办完预缴手续。
附件:1.江苏省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
2.江苏省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缴纳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清算表(略)
江苏省财政厅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江苏省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资产收益的管理工作,确保国有资产收益及时足额上交,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2]53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苏政发[2002]135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是指经省政府批准拥有国有资产投资主体资格,并授权其经营国有资产、国有股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省级国有独资公司(含经省政府授权经营的控股公司、投资公司、企业集团公司等,简称“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第三条 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收益收缴基数为企业国有股权应当分享的税后利润作必要扣除后的净额。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所得税率按零计算。具体包括:
一、公司自营业务取得的税后利润;
二、公司产权(股权)转让增值收益;
三、公司全资企业的税后利润;
四、公司控股、参股企业按国有股权权重应当分得的税后利润;
五、公司其他应纳所得税收入的税后收益。
第四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收益收缴基数,在计算上缴前可作如下扣除:
一、弥补公司以前年度亏损;
二、扣除10%法定公积金(企业按规定提足后不再扣除);
三、扣除10%法定公益金(企业实际提取的法定公益金比例在5一10%范围内,由公司董事会确定,但在计算收益收缴扣除率时,统一按10%计算)。
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收益收缴基数在作上述扣除后,余额部分按30%的比例上缴省财政。
第五条 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收益上缴数额,按公司本级、各全资企业、控股及参股企业分别计算,由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一级公司)负责收齐,统一办理缴库手续。公司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据实填开“省级收入缴款书”,列“其他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科目(一般预算收入4098款),并将资金汇缴省金库。
第六条 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上交的国有资产收益,纳入省级财政国有资产经营收益预算管理,重点用于省级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国有资本再投入,国有企业破产职工安置、社会保障和国有资产监管以及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年度会计报告审计费用等。
第七条 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收益收缴后的余额(70%部分),全部转入“资本公积至一国有资本公积”科目,留给企业周转使用。经省国资委批准用于再投资的,作增加国有资本处理。
第八条 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应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按年计算,分季预缴。1至3季度,在每季终了后15日内预缴,第4季度在11月份终了后15日内,按10和11两个月度计算预缴。预缴国有资产收益时,应当按会计年度连续实现的收缴基数汇算。
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根据企业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对全年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经营收益进行汇算清缴。在发生多预缴的情况时,可在下一年度抵缴。
第九条 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当在预缴或汇算清缴截止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报送缴纳国有资产收益清算表,有收益上缴的公司。同时提供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缴库回单复印件,在次年3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报送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公司合并会计报表和一级公司本级会计报表。
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和缴纳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清算表,必须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盖章,并加盖企业公章,其中缴纳国有资产收益清算表须经公司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由财务总监)核签。
第十条 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在年度中间设立,或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当年实际经营期限不足12月的,应以实际经营期为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缴纳年度。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在年度中间分立,在分立前应按期间实现数办理国有资产收益的汇算清缴。
第十一条 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编报虚假决算,隐瞒、截留、拒交国有资产收益的,由省财政厅追缴,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违反规定隐瞒、截留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或者拖延应缴国有资产收益超过三个月以上的,由省财政厅依法提出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提请有关机关予以处理,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省国资委、省委企业工委;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度起执行。
发布文号: 苏财国资[2002]149号
省级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2〗53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苏政发〖2002〗13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江苏省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2002年度1至11月份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公司应当按《江苏省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规定的口径,于2002年12月25日前一次办完预缴手续。
附件:1.江苏省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
2.江苏省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缴纳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清算表(略)
江苏省财政厅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江苏省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资产收益的管理工作,确保国有资产收益及时足额上交,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2]53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苏政发[2002]135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是指经省政府批准拥有国有资产投资主体资格,并授权其经营国有资产、国有股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省级国有独资公司(含经省政府授权经营的控股公司、投资公司、企业集团公司等,简称“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第三条 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收益收缴基数为企业国有股权应当分享的税后利润作必要扣除后的净额。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所得税率按零计算。具体包括:
一、公司自营业务取得的税后利润;
二、公司产权(股权)转让增值收益;
三、公司全资企业的税后利润;
四、公司控股、参股企业按国有股权权重应当分得的税后利润;
五、公司其他应纳所得税收入的税后收益。
第四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收益收缴基数,在计算上缴前可作如下扣除:
一、弥补公司以前年度亏损;
二、扣除10%法定公积金(企业按规定提足后不再扣除);
三、扣除10%法定公益金(企业实际提取的法定公益金比例在5一10%范围内,由公司董事会确定,但在计算收益收缴扣除率时,统一按10%计算)。
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收益收缴基数在作上述扣除后,余额部分按30%的比例上缴省财政。
第五条 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收益上缴数额,按公司本级、各全资企业、控股及参股企业分别计算,由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一级公司)负责收齐,统一办理缴库手续。公司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据实填开“省级收入缴款书”,列“其他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科目(一般预算收入4098款),并将资金汇缴省金库。
第六条 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上交的国有资产收益,纳入省级财政国有资产经营收益预算管理,重点用于省级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国有资本再投入,国有企业破产职工安置、社会保障和国有资产监管以及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年度会计报告审计费用等。
第七条 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收益收缴后的余额(70%部分),全部转入“资本公积至一国有资本公积”科目,留给企业周转使用。经省国资委批准用于再投资的,作增加国有资本处理。
第八条 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应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按年计算,分季预缴。1至3季度,在每季终了后15日内预缴,第4季度在11月份终了后15日内,按10和11两个月度计算预缴。预缴国有资产收益时,应当按会计年度连续实现的收缴基数汇算。
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根据企业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对全年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经营收益进行汇算清缴。在发生多预缴的情况时,可在下一年度抵缴。
第九条 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当在预缴或汇算清缴截止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报送缴纳国有资产收益清算表,有收益上缴的公司。同时提供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缴库回单复印件,在次年3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报送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公司合并会计报表和一级公司本级会计报表。
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和缴纳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清算表,必须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盖章,并加盖企业公章,其中缴纳国有资产收益清算表须经公司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由财务总监)核签。
第十条 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在年度中间设立,或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当年实际经营期限不足12月的,应以实际经营期为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缴纳年度。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在年度中间分立,在分立前应按期间实现数办理国有资产收益的汇算清缴。
第十一条 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编报虚假决算,隐瞒、截留、拒交国有资产收益的,由省财政厅追缴,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违反规定隐瞒、截留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或者拖延应缴国有资产收益超过三个月以上的,由省财政厅依法提出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提请有关机关予以处理,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省国资委、省委企业工委;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度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