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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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市属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保证董事会正确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州市深化国有企业领导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以下简称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受聘公司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区、县级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可参照实行。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和责权
第四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模范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信誉,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
(二)熟悉有关经济、专业技术、现代科学管理知识,具有从事法律、行政管理、经济管理、研究工作或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经历;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和决策管理水平。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所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
(二)为公司或者所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或在相关机构中任职人员;
(三)任本职或原职期间因决策失误或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四)担任本职职务或独立董事期间考核不称职;
(五)有违法违纪行为;
(六)其他有可能影响其独立发表意见,或正常履行职责等情况;
(七)《公司法》规定的其他不得任董事的情况。
关联法规: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独立履行董事职权;
(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参与董事会对公司国有资产经营计划、投资发展、财务预决算、内部管理机构设置、任免经营班子成员、制定基本管理制度以及对直属企业管理等重大事项决定;并参与就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债券等重大事项的决定,向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以及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三)独立董事要充分运用自己的知识、经验,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作出判断、发表意见和建议,独立、认真、郑重地行使表决权;
(四)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表决责任。独立董事表决时,应明确表示同意或者反对,确实需要投弃权票的,应以书面意见说明原因;独立董事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时,要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保守所驻公司的商业秘密。因泄露商业秘密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六)独立董事有就公司经营的重大事项向市国资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聘任机构及时汇报的责任;
(七)《公司法》规定的董事的其他职责。
关联法规:
第七条 独立董事具有以下权利:
(一)《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有关权利;
(二)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建议董事会修改公司章程,并按有关规定报批;
(三)获取公司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财务状况和资产营运状况等有关资料;
(四)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关联法规: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免和管理
第八条 独立董事的来源构成主要是:社会上聘请的经济、法律、金融、财务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和知名人士;知名企业资深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其他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符合条件的有关人员。
第九条 市属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董事会须聘任2名(含2名)以上、不少于董事会人数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
第十条 独立董事人选,由市国资管理部门委托公司归口工委(党委)提名,会市国资管理部门后决定,归口各委(局)(以下简称聘任机构)聘任和管理。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届满后应经过任期考核评价重新聘任,但在同一公司担任独立董事不得超过两届。年度考核工作不能胜任、考评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可以同时担任不同公司的相应职务,但不得超过2户(含2户);独立董事要不断地了解企业的情况,做到按时出席董事会,有效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咨询、资料、交通等费用的支付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归口各工委(党委)主要负责建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考核评价和业绩资历档案,推介独立董事人选,制定有关独立董事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守则,并监督其实行。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考核和奖惩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由聘任机构会同国资管理部门负责考核,分年度考核、届满进行离任考核和重聘考核。考核内容包括:
(一)履行职责的考核。是否正常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尽职尽责做好工作。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时间缺席董事会会议的,应予解聘;
(二)信誉和道德方面的考核。是否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规,忠于职守,廉洁奉公,等等;
(三)业绩考核。能否作出公正、客观的判断和正确地行使表决权,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参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上缴国有资产收益、国有资产收益缴率和资产负债率等有关指标)。
第十六条 对独立董事的奖惩办法另行制定。
独立董事不得再参与公司内部员工工资、福利、奖励等分配。
第十七条 因违反《公司法》第 五十九条至第 六十二条及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给公司造成危害的独立董事,应予以免职,并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关联法规:
第五章 公司的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经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如2名(含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证据不明确的,可书面联名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或延期审议有关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由于公司提供资料不真实,影响独立董事作出不当决策的,其责任在公司方。
第十九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董事会秘书或办事人员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以及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等;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行使职权,不得拒绝、阻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不得隐瞒重要情报和资料,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 除第十三条所规定的费用外,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工作经费,由公司支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经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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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市属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保证董事会正确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州市深化国有企业领导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以下简称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受聘公司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区、县级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可参照实行。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和责权
第四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模范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信誉,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
(二)熟悉有关经济、专业技术、现代科学管理知识,具有从事法律、行政管理、经济管理、研究工作或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经历;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和决策管理水平。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所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
(二)为公司或者所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或在相关机构中任职人员;
(三)任本职或原职期间因决策失误或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四)担任本职职务或独立董事期间考核不称职;
(五)有违法违纪行为;
(六)其他有可能影响其独立发表意见,或正常履行职责等情况;
(七)《公司法》规定的其他不得任董事的情况。
关联法规: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独立履行董事职权;
(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参与董事会对公司国有资产经营计划、投资发展、财务预决算、内部管理机构设置、任免经营班子成员、制定基本管理制度以及对直属企业管理等重大事项决定;并参与就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债券等重大事项的决定,向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以及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三)独立董事要充分运用自己的知识、经验,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作出判断、发表意见和建议,独立、认真、郑重地行使表决权;
(四)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表决责任。独立董事表决时,应明确表示同意或者反对,确实需要投弃权票的,应以书面意见说明原因;独立董事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时,要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保守所驻公司的商业秘密。因泄露商业秘密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六)独立董事有就公司经营的重大事项向市国资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聘任机构及时汇报的责任;
(七)《公司法》规定的董事的其他职责。
关联法规:
第七条 独立董事具有以下权利:
(一)《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有关权利;
(二)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建议董事会修改公司章程,并按有关规定报批;
(三)获取公司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财务状况和资产营运状况等有关资料;
(四)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关联法规: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免和管理
第八条 独立董事的来源构成主要是:社会上聘请的经济、法律、金融、财务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和知名人士;知名企业资深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其他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符合条件的有关人员。
第九条 市属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董事会须聘任2名(含2名)以上、不少于董事会人数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
第十条 独立董事人选,由市国资管理部门委托公司归口工委(党委)提名,会市国资管理部门后决定,归口各委(局)(以下简称聘任机构)聘任和管理。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届满后应经过任期考核评价重新聘任,但在同一公司担任独立董事不得超过两届。年度考核工作不能胜任、考评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可以同时担任不同公司的相应职务,但不得超过2户(含2户);独立董事要不断地了解企业的情况,做到按时出席董事会,有效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咨询、资料、交通等费用的支付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归口各工委(党委)主要负责建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考核评价和业绩资历档案,推介独立董事人选,制定有关独立董事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守则,并监督其实行。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考核和奖惩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由聘任机构会同国资管理部门负责考核,分年度考核、届满进行离任考核和重聘考核。考核内容包括:
(一)履行职责的考核。是否正常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尽职尽责做好工作。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时间缺席董事会会议的,应予解聘;
(二)信誉和道德方面的考核。是否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规,忠于职守,廉洁奉公,等等;
(三)业绩考核。能否作出公正、客观的判断和正确地行使表决权,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参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上缴国有资产收益、国有资产收益缴率和资产负债率等有关指标)。
第十六条 对独立董事的奖惩办法另行制定。
独立董事不得再参与公司内部员工工资、福利、奖励等分配。
第十七条 因违反《公司法》第 五十九条至第 六十二条及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给公司造成危害的独立董事,应予以免职,并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关联法规:
第五章 公司的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经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如2名(含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证据不明确的,可书面联名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或延期审议有关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由于公司提供资料不真实,影响独立董事作出不当决策的,其责任在公司方。
第十九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董事会秘书或办事人员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以及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等;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行使职权,不得拒绝、阻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不得隐瞒重要情报和资料,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 除第十三条所规定的费用外,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工作经费,由公司支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经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